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9 12:10
财政监督 2018年7期
关键词:管理

1、《关于印发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 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 号),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将依照《标准(2018年)》执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根据标准,将从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管理及其他、风险性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等方面进行考核。

2、《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相关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8〕29号),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监管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具体工作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实施;除上述金融机构外,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其他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各分支机构应充分了解辖区内发行人绿色金融债券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放进度、绿色项目情况等,综合运用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实地调研、书面质询、约谈等形式,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当年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全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部发行人募集资金已投放金额的20%;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3月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修订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新《办法》分为9章共94条,主要涵盖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3月3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225号)。新《办法》分为5章共32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管理措施、附则等内容。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进一步将认证企业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通知同时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的情形,并规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6、《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3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制定下发 《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证监发〔2018〕42号),明确了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有效落地的相关事项。《通知》提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包括北京辖区,注册地在北京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同时明确了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规定经自行比对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相关申请表并向北京证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7、《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3月8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公告》明确,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8、《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3月8日,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就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有关事宜进行明确。四川、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新疆保监局辖区的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并要求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并报经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9、《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3月9日,为了做好2018年新型城镇化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 《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对2018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进行明确。《通知》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城市群建设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深化城镇化制度改革五方面提出二十项重点任务。

10、《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3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两个《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11、《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复函(国办函〔2018〕25号),宣布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各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12、《关于原油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12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制定下发《关于原油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油期货上市交易的上市时间、交易时间、合约、基准价、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规定,原油期货自2018年3月26日起上市交易,当日8:55-9:00集合竞价,9:00开盘,每周一至周五,09:00-10:15、10:30-11:30和 13:30-15:00, 连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1:00-次日02:30;基准价由能源中心在上市前一交易日公布;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涨跌停板幅度为5%,第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基准价的10%;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20万手(双向)时,能源中心将公布该月份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

13、《2018年1至2月我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情况》。3月12日,商务部外贸司制定发布《2018年1至2月我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情况》。根据海关统计,我国1至2月的进出口总额4.5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7%。1至2月我国对外贸易主要的特点为: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较快,纺织服装等7大类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出口也保持较快增长;民营企业出口较去年同期提高4.2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出口第一大经营主体地位;一般贸易进出口较去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国、欧盟、香港等传统市场出口均有所增长,同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新兴市场进出口保持快速增长。

14、《关于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12日,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出《关于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8]29号),明确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养老目标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管理等事项。《通知》规定,养老目标基金经理的注册,应通过FOF类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增加提供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填报投资业绩有关信息、详细说明投资管理经历等。

15、《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3月12日,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16、《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3月1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号),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公告》明确,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 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 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17、《2017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3月14日,为全面掌握个人投资者状况,提升投教服务和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2017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从投资者结构看,中小投资者超七成,新入市投资者呈年轻化趋势,创业板与非创业板投资者结构差异明显;从投资者知识水平看,投资知识水平总体显著提高,但不同区域、不同年龄段、不同板块的投资者知识水平差异明显;从投资决策信息来源看,网络媒体和技术指标分析是最重要的信息渠道,但创业板投资者信息获取渠道更为广泛;从投资者投资理念看,投资理性程度总体增强;从投资行为看,虽然投资理性程度总体增强,但非理性投资行为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从投资盈亏原因看,投资亏损与投资者的经验、知识与研究不足、非理性行为密切相关;从投资者知权和行权状况看,知权比例有明显提升,行权意识和能力仍待提高;科技监管、发行并购重组改革受关注度较高,投资者对创业板改革充满期待;投资者对2018年股票市场信心总体向好。

18、《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3月15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0号),公布了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明确将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在该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未按公告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并且商务部在措施到期前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19、《2018年1至2月全国吸收外资的情况》。3月15日,商务部外资司制定发布《2018年1至2月全国吸收外资的情况》。1据统计,1至2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848家,同比增长129.2%;实际使用外资13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5%。此期间全国吸收外资的主要特点有,新设企业增幅较高,实际使用外资小幅增长;高技术制造业保持增长态势;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大幅增长;主要投资来源地中,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英国实际投入金额同比分别增长62.9%、171.9%、10.2%、56.8%和 10.5%;东盟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76.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比增长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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