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常州文人对郑鄤案的论述剖析

2018-03-29 05:13郑燮贤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名山常州

郑燮贤

(常州市吴文化研究会,江苏 常州 213001)

郑鄤之狱是明末崇祯年间的两大凌迟冤案(另一为袁崇焕)之一。郑鄤,字谦止,号峚阳,明代常州府武进县横林里人。

明代武进县为常州府属县,府、县治所同城。至清代雍正年间,武进被分拆为武进、阳湖两县。现武进改为常州市的辖区,无论从地域还是行政关系看,常州、武进密不可分。

郑鄤于天启二年中进士,选庶吉士,因弹劾魏忠贤被贬谪,后遭削籍。崇祯元年官复原职,因父母相继去世在家守孝,崇祯八年进京候补,后被首辅温体仁诬以“惑父披剃、迫父杖母”入狱,崇祯十二年被处以磔刑。

一、郑鄤其人与郑鄤案概述

(一)郑鄤其人

郑鄤因“杖母”疑狱被惨酷处死,所以郑鄤杖母问题,成为史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要案,关系人性道德,进一步观察则涉及晚明政治问题。但只有从政治、文学、道德等多角度考察,才能看到一个完整的郑鄤形象。

从明末政治看,郑鄤属于东林成员,是天启朝最早与阉党作斗争的官员之一。在崇祯朝他是派系斗争及皇帝与大臣矛盾斗争的冤案受害者。

虽然在文学史上没有郑鄤的名字,但他是当时的一个作文大家,其文章颇具影响力。他是一个诗人,诗歌创作颇丰且有诗学思想的论述;他是明末的八股文选家之一;他对戏曲亦有研究,甚至被今人列入明代常州戏剧家的名录①。

(二)郑鄤案的经过

崇祯八年,首辅温体仁排斥异己,把内阁辅臣文震孟逐出朝堂。郑鄤与文震孟既是同年进士,又是政治上的同道,温体仁为排除潜在的政治对手,必欲除之而后快。他以不孝罪名弹劾郑鄤,“体仁劾鄤假箕仙判词逼父振先杖母,言出宗达,帝震怒,下鄤狱”[1]。

郑鄤案起初交由刑部审理。“刑部请敕抚按行查,体仁票不许”,“乃请三法司会审,丽戍边,又票不许”[2]卷十六页二十八。可见温体仁欲置郑鄤于死地。冯英在奏章中说,如果判处郑鄤死刑,“异日物换星移,必将以臣部之拟议为不当,必将以朝廷刑罚为失平”[3]129。冯英因为违背了温体仁的意图而被免职,随后郑鄤被移送诏狱。锦衣卫指挥使吴孟明经过查询,认为郑鄤杖母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希望崇祯帝能开释郑鄤。

崇祯帝以“藐玩殊甚”的罪名将吴孟明革职,“另着司礼监掌印、厂卫法司会审,确招具奏”[4]。于是郑鄤案从家庭纠纷变成了受皇帝操控的政治案件,崇祯企图通过重处郑鄤来打击清流言官,以达到钳制舆论的目的。但是他又要在表面上显示公正与注重证据。于是几个常州的乡人被安排走到前台,对郑鄤杖母作伪证。其中的关键人物是内阁中书许曦,他不仅说“郑鄤杖母”,而且又给郑鄤加上“奸妹”和“奸媳”两条罪名。其次是杨琛,他的祖上与郑鄤的父亲郑振先有矛盾。另一个出庭的是郑鄤的亲弟郑郏,他也说郑鄤有罪。其实杨琛和郑郏都被许曦收买。虽然郑鄤的嫡亲伯父郑振元在公堂呈上揭帖为郑鄤辩护,但不被采信。郑鄤的已故童养媳的祖父韩宏绪也没有做出对郑鄤不利的证词。审讯者以许曦等人的伪证为依据,将郑鄤判处大辟。崇祯帝再在法外加罚,加等为凌迟。于是一大冤案历时4年,由皇帝圣裁而尘埃落定。

二、郑鄤案的论述史回顾

郑鄤虽然以“杖母”“奸妹”“奸媳(儿媳)”等罪名被处死,但是争论的焦点在“杖母”两字,其余两条罪名控辩双方心知肚明,纯属子虚乌有。

有明一代,蒙冤而死的官员并不鲜见。郑鄤案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它发生在明代灭亡前,与朝内斗争密切相关,是研究晚明史不可绕过的话题。所以从案发之日起,后世对郑鄤案的论述不时出现,时至今日仍在继续。

(一)审理郑鄤案时的两种对立的态度

上文已述,先后负责审理郑鄤案的冯英和吴孟明被相继免职,随后负责会审的刑部、锦衣卫和东厂按照皇帝的旨意来审案,因为崇祯已经定调“郑鄤杖母”。除此之外,许曦等人还编造恶俗小说来掌控舆论,达到丑化郑鄤的目的。

儒家的代表人物刘宗周和黄道周先后在奏疏中分别从法律程序与事实角度为郑鄤进行了辩护②,结果刘宗周被免了职,黄道周因为为郑鄤辩护而成了被人攻击的靶子,更因为他的政见与大臣杨嗣昌不合,甚至有悖崇祯帝意,被降六级发配到江西。

在权力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下,“郑鄤杖母”在当时几乎是铁定的事实。

(二)清初文人对郑鄤案的记述

明亡入清以后,野史笔记对郑鄤案多有记述,兹列举主要者于下:

文秉在其著作《烈皇小识》中写到了“郑鄤杖母”传闻起因的戏剧性故事,说与郑鄤父母之间的家庭纠纷有关。但是他说:“然其事已三十年,不可得而究竟也。”[5]也就是说他的记述并非完全正确。

著名学者黄宗羲记述的过程与文秉略有不同,他肯定地认为郑鄤是为调解家庭纠纷而作了善意的努力,决没有杖母行为。他认为郑鄤宁愿自己蒙冤,也不肯说出父母的隐私,但是“亲之过小者也,使公蒙垢丑,大诽于天下,其轻重可无辨乎?”[6]他认为辨明是非,揭露奸相温体仁的罪恶,是后世者的责任。

黄宗羲和文秉的记述虽有差异,但都能看出郑鄤既无杖母动机,亦无杖母行为。虽不能说他们的记述与曾经发生的事情完全一致,但时过境迁,真相已经无法完全复原。

同样负有盛名的顾炎武却写诗讥刺郑鄤,诗中有“宵人何意附东林”③之句。明末官员、清初遗老李清和无锡秀才计六奇在他们的著述中把郑鄤描绘为道德亏缺者。李清的《三垣笔记》有揭露郑鄤之伪的内容,说郑鄤设计欺骗孙慎行、黄道周这两个正人君子,以获取他们的信任④。计六奇的《明季北略》卷十五的“郑鄤本末”条目不仅写“执杖为峚阳”,“杖母之说遂成铁案”[7],而且举出郑鄤贪财、好色、欺骗黄道周等数条罪名。

当然,许曦等人编写的丑化郑鄤的恶俗小说更容易在市井流传,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街谈巷议的资料,例如《扶伦信史》《放郑小史》《大英雄传》等。这些小说的内容后来散佚了,只留下了题名和目录,但从目录可以窥见书中的内容都对郑鄤进行了竭力的丑化。

可见在清初,虽然文秉的叙述比较客观,黄宗羲为郑鄤辩护,但是总的看来,对于郑鄤的负面论述与丑化传闻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三)从沈德潜到法式善和梁章钜之论述

到了清乾隆年间,长洲人沈德潜(1673—1769)开了先河,推翻“郑鄤杖母”之说。沈德潜担任过翰林学士和礼部尚书的职衔。他说对郑鄤狱“余初未知其详……及读鄤前后对簿狱词、司寇冯英囐语与宫詹黄石斋道周及鄤世父郑振元揭,而后知杂说为伪传”⑤,于是撰写了《书郑鄤狱始末》一文,陈述了他对郑鄤案的看法。后来抱阳生编撰《甲申朝事小纪》时,辑录沈德潜的文章,把它更名为《郑谦止狱始末》[8],内容完全相同,仅个别字有区别。可见舆论开始逆转,探究郑鄤案真相的时机已经到来。

沈德潜之后,法式善(1753—1813)写了一篇《郑鄤论》。法式善是蒙古人,清乾隆四十五年进士,官至国子监祭酒。他不仅指出“郑鄤杖母”之事不存在,而且认为“鄤之生死,国之存亡系焉”[9],把郑鄤的生死与明朝的存亡联系起来。对于郑鄤冤案的形成,他的批评矛头直指崇祯帝,这是以前未有的情况。

稍后福建人梁章钜(1775—1849)也加入为郑鄤辩护的行列。梁章钜是嘉庆年间进士,曾在江苏为官8年,位至巡抚,久处江苏可能是他关注郑鄤案的原因之一。梁章钜的著作《浪迹丛谈》卷六有文《郑谦止之狱》⑥,对郑鄤案的起因和郑鄤的人品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说明,从清代乾隆年间起,文人学者开始重论郑鄤案。

(四)民国初的《古学汇刊》之记载

民国之初,《古学汇刊》刊载了清汤狷石辑的《郑鄤事迹》五卷。五卷内容包括《天山自叙年谱》《扶伦信史》《渔樵话郑鄤本末》《放郑小史》和《大英雄传》的目录,《郑峚阳冤狱辨》⑦。现今这五卷《郑鄤事迹》已被收入《丛书集成续编》史部第三十一册。

虽然时光流逝,郑鄤案仍未淡出人们的视野。而常州学者重论郑鄤案者人数最多,所起作用也更为突出,下文将逐一剖析清代至民国常州文人对郑鄤案的论述。

三、汤修业的五篇《郑峚阳冤狱辨》

常州人汤修业的五篇《郑峚阳冤狱辨》,在研究郑鄤之狱的问题上是一个里程碑。

(一)汤修业简介

汤修业(1730—1799),字宾鹭,号狷庵,清代常州府阳湖县人,他是郑鄤的同乡。其父汤大绅是乾隆七年进士第三名。汤修业生于雍正八年,卒于嘉庆四年,享年七十岁,他的一生主要生活在乾隆时期。《中国人名大辞典》这样介绍汤修业:

“……博闻强记,尤悉故家遗事,有毗陵文献之称。乾隆时常州议修府志,修业撰人物稿垂就,志书不果成而卒。有《赖古斋文集》。”[10]

可见汤修业是个有学问、有志向的人,以熟悉故家遗事闻名于乡间,有著作传世。

(二)汤修业《郑峚阳冤狱辨》的主要内容

汤修业把他对郑鄤案的研究成果,浓缩为五篇《郑峚阳冤狱辨》(简称“五辨”),层层论述,抽丝剥茧,得出入情入理的结论。他的议论纵横开合,有力地驳斥了各种奇谈怪论。

“五辨”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如下:

(1)汤修业认为郑鄤“决无杖母之事”。因房帷之事谁也难以说清,汤修业通过郑鄤敢于向魏忠贤斗争“慷慨不怖死”,来推论杖母之事不存在。又以郑鄤被孙慎行和黄道周这样的正人君子所信赖来佐证。既然没有杖母,奸媳问题也就不需要辨了。郑鄤的缺点是“才高语直,见忌乡里,容或有之,此外则未可厚诬也!”[11]134-135

(2)汤修业对《三垣笔记》和《明季北略》制造的“郑鄤欺骗论”进行了有力的批评。他说黄道周和孙慎行,这两人的人品道德都是海内楷模,郑鄤如果行为不端,怎么会被他们看重呢?如果要说郑鄤欺骗了他们,那是绝对不可能的![11]134-135

(3)郑鄤冤狱的炼成,其同乡作伪证是其中之关键,所以汤修业对乡人进行了论述,当然他也认为这与郑鄤父子不善于处理乡邻关系有关。仔细分析,这是汤修业对人心的复杂性的论述。

汤修业认为“一乡之中有善者有不善者”,“而其间有不善之尤者”,“杀机一发而不可收矣”,“苟非乡人之报复睚眦,何由文致其杖母之逆;苟非乡人之助纣为虐,何由污蔑其帷薄之行?”这样的结果,是温体仁都没有料想到的!

汤修业在指出郑鄤父子的缺点过失之后发出慨叹:“后之君子无聪明才辨则已,人而有聪明才辨,在桑梓之邦,可不慎而又慎哉!”[11]136-137

(4)汤修业用对话的方式论述了许曦在案件中的作用,指出许曦等人不过是受人操控而在前台表演的小丑。他说:“豺狼当道,安问狐狸?大奸,豺狼也;宵小,狐狸也。”“若无大力者主持,虽百曦乌能杀鄤?苟有大力者主持,虽无曦,岂能生鄤?”[11]137

当然汤修业的观点也有时代局限性,他只能把最大的罪责指向奸臣温体仁。而今日的历史学界已经清晰地看到,郑鄤案件在后期完全被崇祯帝所操控。

(5)针对常武地区自明末清初以来对郑鄤负面传闻甚多的情况,汤修业对两类人员提出了强烈批评。

他嘲笑喜欢谈论郑鄤案的“老师宿儒”,说他们“以成败为是非”,“耳不闻长老之教,目不睹史册之事”,像小孩子一样的识见,对于这样的“穷乡学究”,怎么能够和他们谈论古代的事情呢?

汤修业也批评了喜欢谈论郑鄤案,传播道听途说的市井小民。他写道:“俗人偏喜谈郑鄤,津津乐道若有余味,而叩其由来要不出《放郑小史》诸说,则其学识可知矣。”[11]137

(三)后之学者论述汤修业《郑峚阳冤狱辨》的意义

汤修业的“五辨”,收入了他的《赖古斋文集》,南京图书馆也藏有单行本的《郑峚阳冤狱辨》。其后的学者充分肯定了汤修业“五辨”的价值。

(1)晚清知名学者李慈铭在《越缦堂读书记》里阐述了对“五辨”的看法。

李慈铭在同治癸亥(1863年)十月初二“夜阅汤狷庵赖古斋集”,读到汤修业的“五辨”以及汤所写其他与郑鄤有关的内容,他说:“今得汤氏诸文,峚阳地下可以无恨矣。”又认为“狷庵文亦赖此一事,便足自传”[12],可见他对汤氏研究郑鄤之文,评价甚高。

(2)复旦大学历史系叶军2002年的博士论文《郑鄤研究:兼论明代后期党争》也提到了汤修业和他的《郑峚阳冤狱辨》。叶军认为,“迄今为止,对于郑鄤之狱用力最勤的是清朝乾隆时人汤修业”,“《郑峚阳冤狱辨》五篇,是迄今为止为郑鄤辩护最有力的作品,对郑鄤之狱产生的原因有较为深入的分析”[13]。

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樊树志在其《晚明史:1573—1644年》之“郑鄤之狱”章节中,认为汤修业的《郑峚阳冤狱辨》“为后人澄清郑鄤的冤狱奠定了基础”[14]。

(四)汤修业在郑鄤研究方面独树一帜的原因

在论述郑鄤案中,汤修业因何能够独树一帜?分析他的生平和其文《郑案传信录序》(以下简称《序》),笔者得出几点看法:

(1)汤修业具有热爱桑梓之邦的情结。他把这种情结倾注到对同乡先贤郑鄤案的研究中去,他的研究详细而深入,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人。

(2)他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为郑鄤的遭遇感到愤懑不平。正如复《序》所言:“予少闻郑峚阳先生受祸之冤,始而疑、继而悲,为之愤懑不平者累日。每见古书中有峚阳事无不手录,遇乡之文献无不请质,如是者有年。开卷而叹,掩卷而思,以吾之精神,穷探力索于此事之首尾……”[15]148

(3)他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序》中说:“余之为是编也,偶有管见,信笔疾书,而反复参订,屡经改窜,不敢苟同,不敢苟异,期于存古人之真,可使传信于后代,而死者亦心折于九原而已耳。”[15]148

(4)汤修业十分看重“清议”的作用。说到维持名教依靠刑法和史册两样工具时,他引用吕新吾的“清议酷于律令”之说,认为律令所冤的,可以用清议来辨明真相,而被清议所冤枉的,就万世不得翻身了。他说的“清议”是指正人君子的议论,一般说来容易被后人接受。汤修业在批评了顾炎武、张夏等人“以清议冤峚阳”之后,表述了他个人的心声:“予探索多年,每一念及,寝食俱忘,长篇短章,层见叠出,要在以清议雪峚阳,不敢以清议冤峚阳也,后之君子,其谅予苦心也夫。”[15]148

四、赵怀玉、陆继辂、董士锡、庄毓鋐等人的论述

汤修业以后,常州文人对郑鄤案的论述并未止步,继续者有赵怀玉、陆继辂、董士锡、庄毓鋐等人,他们的论述各有特点。

(一)赵怀玉的《峚阳冤》

赵怀玉(1747—1823),武进人,康熙四十八年状元赵熊诏之曾孙,生于乾隆十二年,卒于道光三年。乾隆四十五年皇帝南巡时召试,被钦赐举人,授内阁中书。后外放到山东任同知、知府等职。

赵怀玉在文学上颇有成就,工诗擅文,是有清一代“毗陵七子”之一,在《清史稿·文苑》有传,流传后世的主要著作是《亦有生斋集》。

《云溪乐府》是他专门咏叹、褒贬毗陵历史人物的诗歌集,其中有一首《峚阳冤》,写的就是郑鄤之事。全诗如下:

举朝尽醉乌程酒,纷纷反嗾如狐狗。

竹篦参话本无心,遂使爰书成杖母。

黄漳海,刘蕺山,众恶必察迴狂澜。

四将军,许中翰,杀人自杀君不见。

儿罪诚欲明,亲过不忍白。吞声向西市,儿死不足惜。

吁,嗟乎!

黄芝歌声未终,海宝言曷不从,峚阳冤冤无穷。[16]卷二《峚阳冤》

这首诗表达了赵怀玉对郑鄤案的看法,而且诗后的按语值得一提。他在按语的最后写道:

金日升《颂天胪笔》曰:“鄤丁外艰,擗踊几绝,日侍太夫人侧,不复一通贵游。”人可知矣。[16]卷二《峚阳冤》后叙事

《颂天胪笔》是布衣金日升在崇祯初年编撰的一本书,记录了和阉党作斗争的人和事,里面也写有有关郑鄤的事。金日升不仅赞扬了郑鄤对阉党斗争的坚决,也赞扬了郑鄤至孝的品性。可是在郑鄤遭祸之后,几乎无人再提及金日升写到的郑鄤的内容,而赵怀玉把这写出来了。这是郑鄤出事之前,人们对他的孝道的评论。赵怀玉把人们已经淡忘的、金日升对郑鄤人品的论述重新提出,这对人们全面认识郑鄤,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陆继辂和董士锡的论述

稍后于赵怀玉的陆继辂(1772—1834)和董士锡(1782—1831)是阳湖派的代表人物,《清史稿》列传二百七十三有陆继辂的传记,“常州自张惠言、恽敬以古文名,继辂与董士锡同时并起,世遂推为阳湖派,与桐城相抗”[17]1333。

陆继辂在其《辨郑峚阳狱》中说到他写这篇文章的动机,因偶尔读到顾炎武的诗,顾炎武讥刺郑鄤为“宵人”而称赞许曦为“义侠”,“亭林(顾炎武号)君子也,其言将为百世所信,特申辩之”⑧。

把陆继辂的文章和其他为郑鄤辩护的文章比较,有一个不同之处,他说郑太公(指郑鄤的父亲郑振先)借箕仙责罚郑太夫人(指郑鄤母亲)时,“鄤方少,叩头涕泣,请代扶赎母罪”。这一说法被现代学者、厦门大学傅小凡教授的《大明悲歌》一书采用[18]。

陆继辂论郑鄤案的特殊意义,在于他写出了所谓郑鄤杖母起因的另一个版本,不同于文秉的版本,这既说明事件起因的复杂性,也为研究郑鄤案者提供了另一种参考资料。

董士锡则写了一篇《郑鄤传》。文章的开头一段话很有意思:“邑之文儒汤先生修业作常州府志稿审择近信,然未行于世。外有书郑鄤事一卷尤详具,后之修志者不可废也。特其文不可传,故删其繁杂不当者为《郑鄤传》,以俟佗日庶有采焉。”⑨

研究董士锡这段话的含义是:汤修业写郑鄤的一卷详细完备,以后修志(常州府志)的人不可以不采用它。但是他的文章不适合用作府志内容,所以删改为“郑鄤传”,希望他日会被采用。

假如董士锡是希望今后修常州府志的人为郑鄤立传,那就和近代常州人唐玉虬的看法相近似了。唐玉虬曾是钱名山寄园的弟子,晚年在南京中医学院任古文教授。唐玉虬在其发表于民国十八年的《武进商报》上的《郑峚阳传》中大为感叹:“吾尝恨,以峚阳之气节文章,若彼而明史不为立传,而邑志仅于其父振先传末略缀数语,此何以彰善发幽哉!”[19]

董士锡、唐玉虬代表了一种观点,郑鄤应该在地方志中有一席之地:传记。如果把郑鄤列入“人物·文学”卷,应该是比较适宜的。

董士锡和唐玉虬要为郑鄤立传具有一定的道理。由于郑鄤被清初某些人歪曲记载,而人们又主要关注他的案件,以致他在文学上的成就未能受到后人的重视,如果这一情况今后能够得到改变,则可说明董、唐二人具有先见之明。

(三)庄毓鋐与《武阳志余》

唐玉虬说的邑志是光绪年间编的《武进阳湖县志》,该县志“人物·宦绩”卷有郑振先的传记,最后几句是写的郑鄤:“子鄤字峚阳(注:字,应为号),少从东林讲学,天启二年进士,改庶吉士,即疏劾魏忠贤,文章尤负大名,后以疑狱磔死。”⑩

由此可以看出,修志者(当然代表了常武地区士大夫和乡绅的看法)对郑鄤的“气节”和“文章”都是认可的,而且认为郑鄤的文章“尤负大名”,只是没有单独为他立传,可能是有所顾忌。

《武进阳湖县志》编成以后,为弥补县志的过于简略,庄毓鋐和陆彦和在光绪十四年编辑成《武阳志余》,在该书卷十二“摭遗”中,录入了陆继辂的文章《辨郑峚阳狱》,通过这一方法间接地表达庄毓鋐对郑鄤案的看法。

庄毓鋐与郑鄤有关的另一件事情,是他为同乡名医郑湘溪刻印的一本小册子写了跋。这个册子中有汤修业的《郑案传信录序》和《郑峚阳冤狱辨》、陆继辂的《辨郑峚阳狱》、福建梁章钜的《郑谦止冤狱辨》[20],而这个小册子还是庄毓鋐鼓励郑湘溪刻印的。庄毓鋐在跋文中则直接表达了对郑鄤案的看法,并对郑鄤其人给予充分的肯定,“郑峚阳先生冤至今日定论久矣”,“先生立身大节所以昭示后世者,自有在也”[20]庄跋。

庄毓鋐和郑湘溪的作为,实际上代表了常武地区的一种民间看法。在明末清初,常武地区百姓对郑鄤杖母事信者多疑者少,至清末已经转变为绝大多数人已经知道郑鄤是一个冤案受害者。需要说明的是郑湘溪虽然姓郑,但是他并非横林郑氏家属后裔,与横林郑氏亦无其他渊源。

庄毓鋐是常州望族毗陵庄氏的第十五世孙,他是同治甲子的岁贡,后任府学教授,亦是一个留心经世之学的人士。

除了清代上述数人,到民国时期,前清进士钱名山论述郑鄤案,且与之发生了既深且广的神交。

五、钱名山论郑鄤案的双重意义

钱振锽(1875—1944),字梦鲸,号名山(以号行),阳湖人。光绪元年出生,二十九年中进士,官至刑部主事。宣统元年辞官归里,在常州东门外白家桥开办“寄园”书院授徒,培育了大批人才。他是清末民初著名的国学家、教育家、书法家、画家,人称“江南大儒”。钱名山对郑鄤案的论述,兼有史学和文学方面的双重意义。

(一)钱名山论郑鄤案并帮助郑鄤后裔郑国栋刊印《峚阳草堂文集》

根据《武进阳湖县志》的记载,郑鄤的著作《峚阳草堂集》已经散佚不存,而钱名山竟然得到一套。其后,郑鄤后裔郑国栋因家藏的郑鄤诗文集散失不全,听说钱名山具有全本,因此在友人的介绍下拜见钱名山,意欲借抄重刻《峚阳草堂集》。钱名山把《峚阳草堂集》借给郑国栋抄录全文,且为之题写封面,书写序文,并出资资助刻印。他的序文是为郑鄤之狱辨的又一篇章,其文章有两个显著特点。

其一是因为帝制时代已经结束,帝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不复存在,所以钱名山的批评矛头直指崇祯帝。他认为“峚阳之冤不足辨也”[2]钱序,崇祯帝是亡国之君,温体仁是亡国之臣,明朝的气数尽了,郑鄤落在他们手里当然要遭殃了。实际上他是把郑鄤案放在明末亡国、亡天下的大背景下考察的。

其二是钱名山对郑鄤的诗文和思想进行了评价。他说读郑鄤的文章好像口嚼冰雪的感觉,“非灵府清洁、无丝毫世俗之念者不能如此”[2]钱序。钱名山所以能够作出这样的评价,是因为他认真研读过郑鄤的诗文,所以有感而发。钱名山之前的论述郑鄤案者,对郑鄤诗文进行评述的人很少。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钱名山论郑鄤并非仅仅就案件论案件,而是通过郑鄤的诗文深入到他的内心思想,分析其精神风貌,这一点甚至超过了同乡前辈汤修业。在郑国栋找到他之前,钱名山就已经有了选刻郑鄤诗文的打算,并且写了序言。通过诗文可以读出人的内心世界,作为江南大儒的钱名山是十分理解这个道理的。

(二)钱名山和郑鄤之间的其他故事

郑鄤墓碑上“明太史郑峚阳先生之墓”是由钱名山书写的,时间为民国丙子(1936年)春月。这在《钱振锽年谱》中亦有记载。钱名山为郑鄤墓书写墓碑,既是他对郑鄤人格的认可,客观上也为郑鄤墓地的存在增加了一个重要的物证。

郑国栋获得其学生赠与的郑鄤亲笔书的写扇面,钱名山为之书写“峚阳先生墨迹”六个大字,并为事由写《记》。郑鄤的墨迹《月下泛江》诗,和钱名山的题词与《记》被郑鄤后裔裱在一起,显示了两个不同时代的士人之间内在的精神联系。所以郑国栋用“文章有神交有道”[2]郑跋来形容钱名山和郑鄤二人之间的神交。

(三)钱名山与郑鄤神韵相通的原因

钱名山能够与前朝历史人物郑鄤神韵相通实为罕见,主要原因有两点:

其一,他们二人都生于一个朝代的末世。郑鄤死后五年明朝灭亡,钱名山辞官后三年清代终结。二人皆是走科举之途的正直的读书人,以关心国事为己任。即使朝代相隔,心灵容易沟通。

其二,钱名山通过研读郑鄤的诗文,窥见其思想人品,叹其遭遇不幸,赞其灵府清洁,所以能够惺惺相惜,为其辨诬,为其书墓,并出资助其著作流传,无丝毫世俗功利之心,实为心神相通。

郑鄤生前期盼“后之论世君子”,钱名山无疑是最知音者之一。

六、常州文人再论郑鄤案的意义

官修的史书《明史》没有为郑鄤立传,只是在温体仁、黄道周等人的传记中提及郑鄤,对郑鄤基本持肯定的态度。

郑鄤案件定案之时,由于崇祯帝的定调和许曦等人编造恶俗小说的传布,使得当时的舆论一律化,“郑鄤杖母”不容置疑。

清初的一些野史笔记对郑鄤的叙述众说纷纭,有些写书者仅凭道听途说而不加考证,有的作者甚至抱有某种目的有意错误书写,所以郑鄤案件长期被笼罩在层层迷雾之中。

经过前清至民国历代学者的努力,直到近代,史学界对郑鄤案的研究结论基本趋向一致,郑鄤案真相大白。杖母问题事出有因,可能与郑鄤父母之间因婢妾产生的矛盾有关。但“郑鄤杖母”肯定不存在,所以郑鄤案是冤假错案,郑鄤是崇祯朝之党争乃至君臣矛盾斗争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清代至民国常州文人对郑鄤案的论述,从汤修业至钱名山,他们的论述各有特点,他们的研究成果被现代历史学者参考与采纳。尤其是汤修业的五篇《郑峚阳冤狱辨》,是研究郑鄤案的学者不可不读的资料。这些常州文人的研究,对于澄清历史迷雾还原郑鄤案的真相,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史学方面的意义。

而钱名山帮助郑鄤后裔郑国栋重刻《峚阳草堂文集》,则对常州地方文献的保存起到一定的作用。被认为已经散佚的《峚阳草堂集》重新面世,而且被影印编入现代出版的《四库禁毁书丛刊》,这体现了文献保存的价值,这是常州文人在论述郑鄤案时产生的文学方面的意义。

郑鄤“杖母”本来只是温体仁风闻奏事进行诬陷,而专制皇帝朱由检根据他的需要幕后操纵,让许曦等人来坐实此事,办成“铁案”。但是伪证终究经不起历史考验,正如现代历史学者庞乃明、闫志猛论及郑鄤之狱所写,“事久自现,一切都会在时间的冲刷下慢慢露出历史的真实”[3]134。

另外,对于郑鄤,以往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冤案,目前史学界对郑鄤案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文学界对于郑鄤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过也已有人在论文中提及。随着郑鄤案的水落石出,学界对于作为文学家的郑鄤,可能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也可以说是论述郑鄤案所起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邵志强:《常州戏剧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99-300页。该书把郑鄤列入明代常州戏剧家,主要贡献在于整理北曲《北西厢记》《琵琶记》《还魂记》等剧本。

②黄道周在崇祯十年上《救郑鄤疏》(见《明史·黄道周传》及《峚阳草堂文集》附录),刘宗周在崇祯十四年复出时上《恳祈圣鉴疏》指出崇祯帝对郑鄤案处置失当,“蔑伦一案业已早悬睿照,而臣犹惟恐为辅臣温体仁所卖。姑据律文谓杖母之狱不可以无告坐,则明旨所指,乱政之大者也”。(见《刘子全书》卷十七“奏议”,亦见《峚阳草堂文集》附录)

③顾炎武:《亭林诗集》(清康熙潘来遂初堂原刻本)卷四《陆贡士来复述昔年代许舍人曦草疏攻郑鄤事》,第3-4页。

④李清:《三垣笔记》,嘉兴刘氏嘉业堂刻本三卷“崇祯上”有两段内容写郑鄤,一为郑鄤用老妪假扮母亲尽孝欺骗黄道周,另一为郑鄤贿赂孙慎行家人,让其告知孙读什么书,预先背诵后去见孙,乃能对答如流。

⑤沈德潜:《书郑鄤狱始末》,《归愚文钞余集》,乾隆丁亥刻本卷七。

⑥梁章钜:《辨郑谦止狱》,《浪迹丛谈》,CADAL图书馆。

⑦汤狷石辑的五卷《郑鄤事迹》见《丛书集成续编》史部第三十一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5年,第601-626页。

⑧陆继辂:《辨郑峚阳狱》,《合肥学舍札记》,CADAL图书馆。

⑨董士锡:《郑鄤传》,《毗陵文录》(卷三),清刻本,常州图书馆藏,第13页。

⑩《武进阳湖县志》卷二十一“人物·宦绩”,清光绪十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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