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施混合式教学的思考
——以开放教育《经济法基础》课程为例

2018-03-29 04:06:56沙秋琳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8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众微信

沙秋琳

(无锡开放大学经济管理系,江苏无锡 214011)

随着网络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微信已经成为一项极具普遍意义的应用,深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通过公众号,个人或企业可在该平台以一对多的方式推送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资源给特定的用户。这给学员提供了一个更为便捷的学习平台,它不仅能展示和推送多种形式组合的教学资源,还可以轻松实现和学员的即时沟通。因此,在开放教育教学环节中,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有效利用,并与面授课、网络课程相结合,恰恰是对混合式教学的优质补充。

1 关于课程的情况说明

《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作为经济类专科的选修课,涉及的内容非常庞杂,它横跨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领域,纵贯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的经济类学员们来说,要想能够很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内容,就显得有些困难,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经济法基础又与学员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劳动权益的维护,合同的订立等。随着课堂内容的深入,学员也会联系到自己身边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产生共鸣。因此,在开放教育的教学活动中引入微信公众平台来加以辅助,既可以使得手机这一人人必备的现代通信工具和微信技术在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课堂教学中产生的学员不能到堂、网络资源过杂等问题,同时也有可以指导学员开展个性化自主学习,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有效实现教学目标。

2 关于微信公众号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2.1 微信公众号具有广大的用户基础

据2017年6月美国发布的《2017年互联网趋势报告》指出,虽然智能手机的新用户数量增速放缓,但是2016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7亿,同比增长12%;移动互联网用户每日在线时长合计超过25亿小时,同比增长30%,增速超过网民用户增长数量。60%以上的中国人在使用智能手机等设备访问移动互联网,手机和PAD等移动设备成为互联网的第一入口。据互联网产业年会统计,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有效媒体接触时间为平均每天5.8h,其中,有146min为利用手机和平板上网,总比占到42%,而PC端互联网的接触时间为100 min,电视媒体的接触时间约为60min,短短几年间,移动设备的上网时间远远超过了传统网络媒体的接触时间,甚至已经接近PC端互联网与电视媒体的总和。而手机凭借其便携性和可利用度,以104 min的使用时间成为移动媒体中最受欢迎的媒体。而且微信在学员群体中的渗透率更高,这就为应用微信公众号来推送教学提供了用户基础。

2.2 微信公众号具有从多种传播优势

2.2.1 微信具有天然的亲民性

只要用户登录微信,后台就可以获取用户的位置、时间等,而且这一平台可以支持多媒体交互,图片、二维码、视频、音频、NFC等,做到随时随地人机交互、人人交互,并能对接手机、PAD、PC等任何系统,信息传达效率高。

2.2.2 微信具有较高的自由度

公众号的推送和用户的订阅等各项功能都能自主选择,各项设置功能都能自由控制,而且越来越完善。作为微信推送者,并不能主动干扰用户。当然,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公众号的质量,才能吸引学员的目光。

2.2.3 微信的普及面非常广泛

因为微信的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加入;这就为师生的全员参与和互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教育教学的应用提供了生长土壤。

2.3 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实施微信推送的调查

为了了解在职成人学员智能手机及微信软件使用情况,2017年3月,笔者对《经济法基础》的学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所有学员中,智能手机的使用率达到了100%,即使年龄偏大的学员,也都已经实现了智能手机的全覆盖。关于微信软件,被调查学员同样是100%的全部安装率,其中78%的学员微信的使用频率比较高,占到了绝大多数。调查结果显示,微信平台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微信公众号也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给我们提供了诸多信息,被调查的所有学员百分之百都知道微信公众号的存在并且进行了相关关注,涉及工作、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所有学员对微信软件的操作都非常熟练,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输入关键词查找就能轻松关注课程微信平台。因此,在开放教育的教学活动过程中,从软件—学员的接受度、硬件—手机和网络环境—wifi和移动4G这三个方面来说,完全具备使用微信公众号开展教学的条件。

3 《经济法基础》课程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实施

根据开放学员学习的特点,以及微信公众平台所具备的功能,笔者在现有的面授辅导和国家开放大学在线平台网络辅导的基础上,辅之以微信平台,对《经济法基础》课程采用混合式的教学模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课程的推送和学习,将课程资源和知识拓展相结合,一方面关注对学员的导学导考。另一方面,关注学员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将课堂教学应用拓展与微信平台相结合,将知识点的推送和微信后台的互动相结合。

3.1 微信平台的知识推送和互动

3.1.1 知识推送

笔者申请了个人公众号“沙老师的微课堂”,对《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各种教学资源进行编辑,转化为图文结合的微信公众平台素材,并进行群发。这些素材根据性质划分为不同模块:“专业课堂”主要针对各章知识点进行梳理;“每日一练”利用投票功能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作简单测评;“每日一案”是应试型的案例分析;而“法眼看世界”则针对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并评析;“法律小常识”是法律知识的日常应用。同时,笔者正在录制系列微课,陆续上传到平台上,全方位多角度地帮助学员来学习和应用经济法知识,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乐趣,增强学习的便利性。

由于推送消息的时效性比较强,因此,在内容的推送上可以结合教学进度和对学员的自学要求来进行安排,设计不同阶段的图文消息。比如,在授课前期,笔者会发布前期导入案例,以引起学员对于该问题的思考。而在整个授课阶段,则将每次授课的重难点以及相关的现实案例推送给学员,并设计相关的思考问题加以互动。而在教学过程结束以后,则会通过“期末复习”发布如考试大纲、重难点梳理,高频考点等信息,以帮助学员来梳理课程内容进行期末复习。

3.1.2 平台互动

利用微信平台的关键词功能,通过预先设置好的关键词,让学员可以自行获取所需要的资源,实现一对一的沟通;利用微信的投票功能,设置一些练习题,让学员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通过留言功能,可以让学员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并且进行点评。

3.1.3 多渠道的混合式教学实施

基于原有的面授和网络教学,增加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推送后。笔者对《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根据导学、助学和导考三个阶段设计了不同的教学策略。

首先,授课前期的导学。开课之前,通过班级QQ群告知微信公众号名称和二维码,让学员提前进行关注。而在课程开始之前,笔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学员发送如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时数等相关信息加以提醒,并向学员推荐通俗易懂的课外参考书和相关法制栏目。

其次,在授课期间的助学。首先在面授课之前会通过微信发送课前预习的思考案例。在授课当天则会发送课程的重点内容,同时也会发布一些练习和思考案例。面授课是教师与学员面对面的交流环节,可以帮助学员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的知识以及学习知识的方法,帮助大家厘清学习思路。在面授课中,学员对于问题的把握由于教师的亲身参与而相对直观,有疑问也可以现场解决。而对于没有能够参加面授课的学员,他们则可以通过网络资源和微信资源来了解到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时案例的推送,也可以帮助学员了解课程在实践中的运用,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同时在微信平台中,也同样可以实现教师与学员之间的交流,学员可以通过留言功能或者是消息回复功能向教师提问、回答教师的问题,而教师也可以在后台进行回复。

最后,在期末复习阶段的导考。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以后,可以将复习资料制作成适合手机查看的形式进行发送,同时也可以设置关键词如“复习资料”,帮助学员轻松地获取期末复习的图文资料。

4 《经济法基础》混合式教学的效果

“沙老师的微课堂”针对经济法基础推送的一个学期以来,全班学员全部关注,同时还吸引了很多,非该课程学员。学期中,笔者累计推送信息十余次,既有精心编辑设计的课内图文内容,又有精彩纷呈的实时案例;还有形式多样的互动小题,这些素材,有效激励了学员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的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每次推送阅读量均超过本课程授课学员人数。说明学员对这种学习方式非常认可且乐于接受,甚至还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推广作用。而在对学员进行的期末调查中,学员们也纷纷表示对微信平台的信息推送非常欢迎,80%以上的学员认为利用手机微信查阅学习资源更为方便快捷,95%的学员表示会及时收看教师所推送的课程信息,而由于信息短小精练,所以非常欢迎;60%以上的学员表示比较习惯接受微信推送信息来进行学习;50%的学员表示喜欢面授+网络+微信的混合式教学,可以多方面接受资源,并且对于工作生活压力,时间较为紧张的成人学员来说,微信的推送增加了学员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的可能性,对大家的学习更有帮助。

5 结语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一个新型的应用极为广泛的移动网络资源传播平台,相较于传统的PC端网站而言,在用户体验方面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在交互能力方面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对于如何不断改进公众号发布的信息编辑,如何不断拓展公众号的附加功能,如何提高师生互动的时效性等问题,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结合微信技术不断完善教学设计,从而使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发挥更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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