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梅 栾 洁 赵红旗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跨国贸易不断产生,国际经贸竞争也愈加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产业创新的动力保障,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驱动,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磁石[1]。只有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研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被认为是所有权人的重要财富和权益[2]。从19世纪开始,就有一大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相继问世。其中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3年)、《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189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与广播组织公约》(1961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78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等。
从20世纪80年代起,知识产权问题就与贸易密切相联,成为热点。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可以主要通过WTO的trips和WIPO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来确定。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所认同和遵循的保护范围[3]。
版权(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trips规定的保护范围仅仅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涉及发现权、发明权之类知识产权人身权)。trips对版权的保护对象还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数据汇编以及邻接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的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某国领土或领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产品标志,但该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由原产地决定。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定产品产地,即为产品的产地标志。
工业设计是指以工学、美学、经济学为基础对工业产品进行设计,是各种学科、技术和审美观念的交叉产物。
trips规定,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是一种创造性的进步,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
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计算机、通讯设备和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中均有广泛应用,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集成电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竞争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财产权利。
许可证贸易即合同性许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以获得权利许可的方式,有别于强制性许可或政府许可。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我们当前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竞争焦点。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保障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者带来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预期利润,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拥有者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激励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是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技术性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企业,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急剧抬头,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成为主要代表。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就不断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一大障碍,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严重威胁到我国部分产业的战略发展。
第一,企业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至今为止,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仍然十分淡薄,不能及时将自己的研发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只着眼于国内,而忽略国外知识产权的申请,致使很多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保护[4]。
第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交流不够及时,经常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引导也不够,企业在实际过程中最为看重的是经济效益,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即时产生经济效益,管理部门不加引导就导致企业一方面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即使想重视也不知所措。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一方面国内没有比较成熟的人才培养体系,缺乏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国内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还需要完善。与trips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所不同,同时还存在一定的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然而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我国企业面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时束手无策。
第五,惩罚力度不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震慑作用。
第六,自主研发创新投入力度不足。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投入足够的研发创新力度,但是我国用于研发的经费少,研发新技术的能力偏低,在关键技术上依赖进口。
我国是WTO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特别注意WTO、trips的相关规定,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才能避免掉入知识产权保护陷阱,同时我国也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和经验,从而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5],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发展。国内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非常少,甚至认为申请专利会花费一大笔钱,不值得。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局限于对有限资产的管理上。因此,要建设好知识产权保护,就一定要转变企业的观念,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足够的重视。因此,也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国民对知识产权有更深的了解,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科技以人为本,21世纪最贵的就是人才,由具有专业意识和知识的人来实施才能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运行。企业应该积极培养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各种知识和规则的专业人才,国家也应该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得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光要强调创新,更要强调保护创新。
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自主创新,就是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竞争优势。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并提供指导和帮助。企业要结合市场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升级技术和产品,培养专业的科技型人才,研发属于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必须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达到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仍存在一定的欠缺,比如反垄断法的缺失,以至于对专利权人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有效限制。
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光要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做到执法必严,如果没有有力的执法,那法律不过就是一纸空文。当前明显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一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空有法律条文,却无法依靠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甚至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变成费时费力费钱的行为,那么企业怎么可能会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哪家企业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去打造有技术含量的产品。
[1]高静.浅析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6):259-259.
[2]田忠法.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国际市场,2005(2):72-73.
[3]陶鑫良.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吴妹玲.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16):150-151.
[5]曹荣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