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伟段问宇
(1苏州大学东吴智库,江苏苏州215000;2.苏州大学空间规划研究院,江苏苏州215000;3.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苏州215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中城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小城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老龄化、土地开发强度过大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也日益显现。据统计,2016年末,苏州65岁以上人口已经超过100万人,占总人口的10.18%,以国际标准来衡量,苏州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苏州市的死亡人口将迅速增加,这将为苏州有限的墓地资源造成巨大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苏州殡葬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殡葬设施的用地和布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公墓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美丽苏州添砖加瓦。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公墓的研究多集中在殡葬文化[2]、公墓相关法律[3]以及公墓环境设计[4]等方面,对公墓的土地资源紧张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多是蜻蜓点水,没有对其深层次的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5]。因此本文将从苏州公墓用地现状出发,针对公墓用地紧缺这一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对策。
现阶段,公墓一般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设施,通常按照经营性质被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6]。而公墓的使用面积都有限度,在经营一定时间后,公墓的接纳能力衰竭至零,即无法接纳新的亡故者安葬,这种现象被称为“死墓”[7]。一方面,“死墓”的维持,在经济上主要靠墓穴维护费。由于目前公墓维护费甚低(据调查,平均每个墓穴每年的维护费为40元左右),公墓一旦进入“死墓”必然难以养活公墓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死墓”的出现,导致墓地无法得到循环再利用,致使新的亡故者无法“死有所葬”。
(1)从外因来看,无法进行公墓用地的持续扩张
在土地资源尤为稀缺的苏州地区,能够用于建造公墓的土地极其有限。根据苏州市2016年末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可知,殡葬设施所属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仅占总量的0.20%。再除去风景名胜用地后,能够实际用于殡葬设施的土地供给量则更是屈指可数。此外,殡葬用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方面的土地利用有着不同之处,在选址方面并非任意的土地都可用作公墓建造。《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殡葬法规都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建造坟墓。公墓的扩建在土地总量与建设选址上受到了双重制约。并且《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在2004年就已明确提出禁止新建和扩建墓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死墓危机”的来临。通过卫星影像判读发现,苏州市30家经营性公墓,已占土地2700亩左右,基本上接近了规划总量。各公墓内大部分土地已经开发,部分公墓已经没有存量土地可用,进入了“死墓”状态。
(2)从内因来看,采用占地且不可循环利用的葬式
虽然《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限定公墓单穴用地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墓用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但实际情况中墓穴面积超标现象比较普遍。苏州市30家经营性公墓中,墓穴(除绿色殡葬以外)面积最大可达数十平方米,较小的也普遍超过了1平方米。这是因为在设计和建造墓穴过程中,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公墓经营者也倾向于提高超标墓的比例,公众存在的“大墓倾向”加剧了有限墓地资源的消耗。
另外,苏州经营性公墓普遍采取硬质化建设,不仅建立石质墓碑,还在墓碑周围建有栏杆、供案等石质或混凝土构筑物。这种硬质化外壳既难以风化瓦解,还很难翻建再次使用,加快了“死墓”现象出现的速度。截止2016年,苏州市30家经营性公墓已售出的32.8万个墓穴中,以硬质化的骨灰墓穴为绝对主体,预计剩余可用穴位为9.2万余个。若仍以这种粗放的安葬形式安放骨灰,存量墓穴很可能很快消耗殆尽。
“死墓”现象的出现,给公墓规划和建设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要对目前的殡葬发展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一,“死墓”现象并非仅仅是苏州这样特大城市特有的特殊现象,而是类似苏州这样的大中城市较为普遍的现象。只要城市土地资源稀缺,而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又非常迅速,这种“死墓”现象终将到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才能争取主动。
第二,“死墓”现象也充分暴露出我们以往的殡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墓穴使用期满后一律停止使用,但后续处置没有明示)以及公墓经营制度中的不完善(如承包经营制中制约机制的不配套等)。
第三,“死墓”现象把传统骨灰墓葬的种种弊端集中暴露,特别是把“死人与活人争地”的尖锐矛盾生动而直观地凸显在人们面前,引起人们的警觉,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倒为我们推进殡葬习俗的第二次革命提供了很有说服力的理由。
第四,“死墓”现象不仅有损死者“死有所葬”的权利,也剥夺了生者对故人尽孝的心理需求。不解决这个问题,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危及社会的安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随着大批经营性公墓相继进入“死墓”阶段,公墓经营者即将陷入公墓经营难以为继的境地,公众也将面临逝去亲友难以入葬的困局,政府更是需要解决土地资源紧张与墓地需求旺盛的矛盾。鉴于此,苏州殡葬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实际出发,探寻出缓解“死墓危机”的合理路径。
(1)软硬兼施,抑制大墓现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1平方米墓穴面积上限,分别从软硬两个方面来抑制大墓销售。硬的一面就是用法律禁止大墓销售,这主要是约束公墓经营者,违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软的一面就是利用“看不见的手”——价格杠杆来约束大墓的购买者。在土地稀缺的背景下,对于以土地消耗为特征的墓葬,根据价值规律提高价格,同时对超标消费的要以机会成本的理论进行核算,以遏制超标墓,引导人们消费节地葬式。
(2)推行循环利用的组合葬式
如要缩短公墓的使用时间,意味着尽早启墓,将骨灰转移到不占地的葬式,这对相当一部分民众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既然这种单一的葬式难以找到出路,那么就要从组合葬中寻找出路。组合葬的一般模式是占地葬加节地葬。墓穴是占地葬,在入墓一定时间后,让出墓穴,进入节地葬,如壁葬、廊葬、塔葬或室内葬,出让腾挪出的墓穴又可入葬新魂。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节地葬和殡葬二次革命,鼓励新生骨灰采取节地葬加生态葬的模式,节地葬可以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在生态葬的地下空间建设骨灰存放室,在存放一定期限后,转入生态葬。这一形式提高了墓穴循环利用率,遏制了“死墓危机”,又确保“长期安葬”的心理满足。
(3)加快存量公墓生态化改造
由于苏州现有公墓规划已成定局并禁止新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化建设任务,主要落在对存量土地的有效使用上,对现有公墓进行生态补偿设计,故而需对存量公墓通过生态补偿设计进行生态化建设(改造),使公墓逐步公园化、园林化,最终使公墓成为具有文化休闲、生态涵养的多种职能。
1)调整、提高原有绿化层次与品种,建设多层级绿化体系
研究表明,公墓绿化树种单一往往会影响其生态效益,这主要是由于单一树种缺少复层结构,并且树体的体量也往往较小,难以使绿植的生态效益显现[8]。鉴于苏州公墓存在的单一树种成活率低、养护困难、生态效应不显著等问题,建议构建多层级、多种类的绿化体系,发展生物种群的多样性,使墓区环境形成一个稳定而有机的系统。
2)减少墓区的硬质化程度
公墓的硬质化建设对公墓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影响,与目前上海市较为成功的生态墓园相比,苏州绝大部分公墓最应当改善的部分就是对其硬质化区域的优化,在减少硬质化区域面积的同时,提升绿化用地比例。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公墓的硬质化区域面积小于总面积的10%时,公墓即满足城市绿地的标准。因此,在公墓新建墓穴和翻建墓穴的过程中,应严格限制硬质化建设的体量,并运用景观设计手段,增强绿化对地表的覆盖。
3)充分利用好公墓存量土地和原有墓区周边的“边角料”
墓区及道路周围已开发的绿化地带除了种植树木或草花外,还可以开发出多种形式与绿化相结合的节地葬式。
(4)推广富含文化内核的葬式
公墓不仅是死者的安息之处,更是生者追怀的场所,其发展应当重视满足生者心理需求,打造公墓的文化内核,实现从外延型的发展转向内涵型的发展[9]。
现阶段,苏州部分公墓仍过分追求墓穴建设的豪华性,并以孝道来引诱民众购买、翻建豪华大墓。这种披着文化外衣,却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公墓经营,不仅扭曲了我国殡葬文化的内涵,更是损害了传统文化的物质传承。墓穴和墓碑是能够用于传承文化、教化后世的宣传栏、博物馆,应当从文化遗产修建的角度出发,进行墓地和墓穴的设计与改造,要充分发挥大众的创造力,赋予墓碑文化艺术价值。在此可以借鉴欧洲墓园的建设经验,如米兰城市公墓和莫斯科新圣母公墓,将墓主的形象、志向或事业等通过雕像、浮雕、壁画等形式表现出来,使墓园的环境不再阴森恐怖,而是充满了人文情怀。
(5)力争土地与人的循环再生
现在种种保留骨灰的形式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不论是传统的骨灰墓穴,还是新型的节地生态葬。而这些安葬形式或多或少都会有硬质化建设,这些硬质化建设很难通过风化过程参与到自然循环中,这就决定了各类安葬形式的永久性以及对有限土地资源的威胁性。虽然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了墓穴的20年使用周期,且到期后一律停止使用,但是目前的墓穴建设状况很难允许以20年为周期的循环使用。因此,为了彻底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局面,随着民众科学意识的提高与生死观念的转变,在民众自愿的基础上,对生态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不建设墓穴的葬式进行奖励,逐步引导大众接受参与到这场殡葬革命中来。实现骨灰“从有到无”的过渡,最终达到“入土为安、返璞归真”的境界,实现土地与人的循环再生。
【参考文献】
[1]苏州市统计局.苏州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2]张晟,邓禧.中国殡葬文化及现代墓园景观规划设计初探[J].华中建筑,2007,25(6):99-102.
[3]袁登云.殡葬行政执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2.
[4]林枫.现代墓园设计——以长乐松鹤陵园规划设计为例[J].福建建筑,2017,(12).
[5]吕佳,张聪达,林静.关于殡葬设施规划与建设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14,38(5):90-96.
[6]杨宝祥.殡葬设施规划设计[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
[7]朱勇.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8]Esnard A M,Yang Y.Descriptive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1990 Urban Extent Data for the New York Metropolitan Region[J].Urisa Journal,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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