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三角视域下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困境及其解决机制
——以广州市T区为例

2018-03-28 11:59曾纯洁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工福利矫正

曾纯洁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引言

社区矫正能在我国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国内外背景。首先,从世界范围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将一个社会影响较小、对社会危害较低的罪犯投入社区比将他投入监狱更加人道,也更加有利于他回归社会。正如一个学者所言:“将一个人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数年之久,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该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社会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产鹏,2012)!”其次,由古至今,监禁刑作为我国一种惩罚罪犯的主要形式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当下,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一方面传统监狱中的罪犯已经接近饱和状态,多地狱警与罪犯的比例已经亮起红灯,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财、物力;另一方面罪犯出来后重新犯罪率高,期望通过剥夺自由的方式来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越来越受质疑。因此,改革传统的惩罚罪犯犯罪机制应运而生。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推行。据统计,2016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万人,办理解除矫正4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重新违法犯罪一直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熊选国,2017)。

社区矫正顺应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很大程度上使社矫人员避免与社会隔绝,保持与社会的正常接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理论依据与问题提出

福利三角理论出现于福利国家陷入危机的背景之时,强调人民获得的福利是多种制度提供的总和(彭华民,2006)。罗斯认为,一个社会总体的福利主要来源于三个部门:家庭、市场和国家。这三者作为福利的提供方,任何一方对于其他两方都有所贡献,将三方提供的福利进行整合,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的福利整体(Rose·R,1986)。伊瓦思在总结和借鉴罗斯提出的福利多元理论的基础上,将福利三角中的三方具体化为对应的组织、价值和社会成员关系(Evers,1993)。

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在于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在与社区接轨的过程中实现再社会化。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会受其过往犯罪行为的影响而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来自社会各方的误解与歧视,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对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社区矫正人员正面临着怎样的一个社会支持局面?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否能支撑、引导他们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以及如何破解他们的社会支持困境,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是从现有的这些研究来看,运用福利三角理论来考究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的相关研究几乎还是空白的。本文采用半结构式访谈及参与式观察,以广州T区社区矫正现状为背景,在福利三角理论视角下分析探索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问题,并提出一定的改进措施。

二、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分析

对于广州市的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对其实施最直接的矫正主体便是司法所及社区矫正社工,对社区矫正人员而言,都是正式的支持系统。广州市在每一个区都设有司法局,并在每一条街道设立基层司法所,所内基本上都配备司法矫正专干和矫正社工或青年地带社工,形成“行政力量+社工”的基本运作模式。广州市T区基本上是“司法矫正专干+矫正社工+青年地带社工”三种力量融合的模式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矫正专干主要从强硬的行政力量层面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的动态监控,矫正社工则负责社区矫正人员“身、心、社”全方位的社区矫正,旨在使社区矫正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顺利实现再社会化;而青年地带社工是在矫正社工的基础上仅针对社区矫正中青少年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服务。

(一)国家:工作量大、政策落实不到位

笔者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在国家制度层面,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困境。

1.工作量大与人手不足的矛盾突出

T区是一个老城区,因各类缘由犯罪而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员不在少数,而每条街道司法所中的工作人员只有一个,加上社工才两个人,而每条街的在矫人员一般有30个左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性事务,司法社工负责服务整条街的社区矫正人员,即司法社工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0,他既要对服务对象开展心理矫正服务,又要组建讲师团为服务对象开展“8小时法制教育”系列课堂,同时还要依托街道家综协助服务对象完成“8小时公益”活动,为“两无”(无住房、无业)的服务对象链接正式资源提供安置帮扶服务,对司法社工来说工作量非常大,而人手相当不足,从而矫正的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落到实处

虽然在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扶持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家政策未能真正落实到位、就业市场低迷,很难使社区矫正人员做到真正的回归。如有个受访者说“我们这些人就是‘灯下黑’,政府说的‘在奔向小康的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是不包括我们这些人的,谁不讨厌我们,谁不嫌弃我们,我们只能互相抱团取暖。(C8,2017.9.20)”

社区矫正工作量巨大,而人手的配备又与实际基层工作不匹配,社区矫正的效果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国家层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扶持特殊人员就业的政策,而在基层的实施层面却没有切实的接口来对接这群特殊群体,对特殊群体的帮扶政策仅仅停留在口头层面。社矫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往往需要多方的努力才能达致。

(二)市场:社区矫正社会认同度不高,社矫人员就业难

社会群体在犯罪后,社会关系网几近断裂,他们对自己的评价也普遍偏低,他信及自信心的缺失导致这个群体在社会交往中往往缺乏与别人平等沟通的自信与勇气,这增大了他们融入社会的难度。而无论是刚刑满释放的社矫人员还是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社矫人员,他们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着就业问题。因为有过案底,他们本身对整个社会环境存在着不合理信念,同时这些服务对象有些由于经过多年的牢狱生活,对外面世界变化一时适应不了或是自己之前的技能早就过时,基本的获取物质生活能力不足;有些服务对象由于文化水平、没有一技之长等原因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也无法为自己在就业市场上谋得一席之地。“社工给我介绍了很多招工的岗位,我自己也去人才市场尝试了很多次,但每次都是满怀希望地去面试,人家都是让我回家等结果,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真的很失望。(C12,2017.12.20)”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罪犯身份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用他们的时候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一旦他们知道社区矫正人员的这一经历之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解雇掉这群人。“我现在在一家离家很远的房地产公司做销售,每天的工作的内容就是不断地见客户。但我每天都过得小心翼翼的,生怕我的上司或我的客户知道我的过往,那样我的工作也就泡汤了(C6,2017.6.15)”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之下,普通人就业尚且困难重重,对社区矫正人员而言更是步履维艰。而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一种相对落后的状态,从社会上能够募集到的资源比较有限,而从事社区矫正这类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又相对较少,难以满足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求。社工能为社区矫正人员争取的资源非常有限(李美荣,雷小欣,2016)。

(三)家庭:对社矫人员的支持参差不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区矫正人员获取物质支持及精神支持的最重要来源。社区矫正的效果好与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人员原生家庭给予他们的支持是否足够。家庭既有其正功能也有其负功能,就正功能而言,家庭互动频繁、关系亲密往往能成为社区矫正人员强大的支持后盾,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他们都能支持社矫人员并引导社矫人员走向自信;而如果一个家庭给予社矫人员的只有其负功能的话,只会将社矫人员推向重新犯罪的边缘。

“我犯罪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地位。我爸妈原来是国家部委领导,现离休在家,哥哥与妹妹是省、市公务员,家庭成员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文化程度都很高。(C2,2017.2.22)”成为社矫人员初期,C2认为司法所不够格管教他,不把工作人员放在眼里,拒绝与其他人沟通,甚至对周围的其他人都存在敌对心理。社工将工作的突破口对准其母亲,C2很孝敬母亲,对母亲几乎是言听计从。在母亲的开导下,他慢慢接纳社区矫正,重新定位了自己,如今C2开始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每月的义务劳动都是第一个报名,完成效果也非常好。

缺少家庭支持的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动力不足,尤其是对于部分有过监狱经历的社区矫正人员,习惯了监狱里的生活,出来后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他们会手足无措,对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抱有一种恐惧和不知所措的心理。

C9在接受社区矫正前,曾先后多次犯罪,前前后后在监狱内生活了将近30年。平均不到两年入狱一次。“我有父母也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可是那又怎样呢?我弟弟妹妹现在都是高官,我入狱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来看过我,父母倒是来过几次,我知道就是我们家族的一个污点,我也不奢求他们能接纳我,所以我还是和我的那群‘朋友’在一起。虽然没什么前途,但是至少我们之间不会互相嫌弃。大家都很讲义气。”(C9,2017.10.25)”

由此可见,不同家庭提供的不同功能对社区矫正人员而言意义重大,家庭发挥其正功能,给予社矫人员物质或精神上的支持,社矫人员对未来生活充满自信,积极配合矫正;反之,则会比较茫然和失措。

三、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路径的探索

社区矫正均具有建设性、非监禁性、惩罚缓和性、社区参与性和刑事制裁性的特征(郭建安.郑霞泽,2004)。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建立广泛社会支持网络的经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社会支持结构已经从之前的资源仅从国家通过单位再分配至个人的形式转变为社会资源多样化分布以及社会支持多元化结构(丘海雄,陈健民,1998)。这些转变降低了个人对国家公共组织的依赖,在资源获取及社会支持的获得上更加灵活自由。因此,在利用福利三角理论构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方面我们具有顺势而为的契机。

(一)构建家人、朋友、同事等支持体系

家庭是社区矫正人员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支持来源,良好的家庭支持既可以使社区矫正人员在物质上得到照顾,又能使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社工可以设计、策划开展一些亲子、家庭关系和谐小组等活动,在活动中增加社区矫正人员与家人的互动频率,提高社矫人员与家人沟通的能力,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得以获得家人的信赖与情感支持;与此同时,社工还可以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进入正常生活的圈子里去发展真正的朋友,而不是让他们沉湎于过去,依旧混迹于之前的朋友圈。

良好的社会交往可以使社区矫正人员获取有价值的资源与信息,从而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社工可以在社区中倡导“无歧视”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犯,社区居民们就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宽容的心态去接纳他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他们获得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信心。

(二)发挥社会组织、公司企业的作用

政府与社会相互分工、相互作用。政府主要负责发挥宏观调节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把控全局;而社会调节(市场调节)则需要负责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调节与控制。如果社会组织的作用在社交过程中不能充分彰显,那么必然会造成这么一种后果:一方面,社区矫正的效果减弱;另一方面,国家社会控制网络的趋势就会增强。因为监狱矫正只是局限在监狱,而社区矫正人员放在社区里之后,政府控制的网络在无形中得以扩大。所以发挥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作用,可以消解部分因为控制网络放大而导致的负面影响。其次,通过倡导企业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来引导企业家们积极参与到支持社区矫正群体的就业中来,扩大社区矫正的就业空间(张岩,2012)。

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使其在社会上得以立足,可以让社区矫正人员安心接受社区矫正,预防其因可能的生存问题而重新犯罪。社工可以通过就业技巧培训来提升社矫人员的就业成功率。从企业一方而言,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接纳改过自新的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对一些以社区矫正人员曾经犯过罪而拒绝雇佣的企业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同时,如果是积极吸纳社矫人员就业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搭建最后衔接通道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目前虽然我国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专门针对社区矫正出台的法律还是较少,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形,甚至还会有执法不严的状况出现。所以笔者倡议相关立法部门可以深入到基层中,与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多沟通协调,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让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的管理理念从之前的“社会管理”转变为现在的“社会治理”,强调的是社会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在实际的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扶工作中,作为多元主体中的主力——政府可以大有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扶持性法规或政策,并监督确保其能在基层得到实施,而不是让政策只是“政策”;还可以设立一些类似于安置场所或庇护场所般的过渡性基地,供刚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或即将解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归社会的过渡。在这样的一种过渡性基地中,政府可以聘请一些有经验的社会人员协助社区矫正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在过渡性基地里,社矫人员可以进行一定时间的社会适应,当适应期满,社矫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下来为其他新来的社矫人员服务,也可以到社会上去找工作,过上正常的生活。

同时,在社区倡导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让社区居民与社矫人员面对面参加活动,让社区居民发现、挖掘社区矫正人员身上的闪光点,倡导构建“无歧视”的社区环境,从而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顺利地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一个人犯罪既有其本身个人原因也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将社矫人员投放到社区中,运用多方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矫正,是对其因社会因素造成犯罪的一种补偿。

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离不开国家、市场及家庭三方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仅仅依靠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没有市场的执行和监管,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也会受到影响,而国家出台了政策,市场在正常运行中也很好地落实了政策,却失去了家庭的支持,社区矫正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还是会没有归属感,还是不能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要充分发挥福利三角中国家、市场及家庭的作用,使它们形成一种互动机制,助力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产鹏.非监禁刑罚措施适用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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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岩.基于社会支持网络的社区矫正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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