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茂张笑天李洪兵
(1.湖北省湖泊局,湖北武汉430010;2.湖北省湖泊保护中心,湖北武汉430010)
湖北位于长江中游,因地处洞庭湖以北,故称“湖北”。因湖而得名,足见湖泊在湖北自然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湖北也是我国湖泊分布最密集的区域之一,现列入省级湖泊保护名录有755个,总面积2706km2。这些湖泊多由长江水系发育演变形成,沿长江及其支流带状分布,保护好这些湖泊,修复其生态内涵,是打造生态长江“中游样本”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而这些湖泊对湖北省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文明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实施湖长制,有效保护这些湖泊,事关长江大保护,事关湖北特色优势,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湖北长远发展。
与河流相比,湖泊通常有多条河流汇入,湖泊保护需要与河流统筹推进;湖泊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落实保护责任较为困难;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极易导致无序开发;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极易遭受污染且治理修复难度大,湖泊生态的特殊性、湖泊问题的严峻性以及湖泊保护的复杂性,都要求湖泊保护必须建立一个统筹监管体制机制。实施湖长制,就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湖泊生态系统越来越脆弱、周边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的问题,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修复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湖泊自然和谐,为长江中游区域乃至全流域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012年,湖北在武汉市开始探索试行湖长制,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行,2017年全面深化湖长制。通过实施湖泊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实现从“没人管”到“有人管”的转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部门协调联动效能,实现“多头管”到“统一管”的转变;通过建立官方湖长与民间湖长,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的能量,实现“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全省湖泊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人民群众好评。湖北虽然先行探索湖长制几年,但对照中央湖长制《意见》精神,还有很大差距。湖北必须站在长江大保护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紧紧抓住实施湖长制这个历史机遇,全面落实湖长制的任务,致力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湖长制模式,为“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提供体制保障。
贯彻中央关于实施湖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着力建设安全、健康、智能、灵秀湖泊。
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目标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湖泊突出问题,坚持山水田林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合理确定湖泊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岸线利用等控制指标,科学谋划涉湖工程和湖泊生态修复项目,稳步推进湖泊外排能力、湖堤加固、涉湖闸站改造,补齐湖泊工程短板,完善湖泊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提高湖泊的调蓄能力和防洪保障能力,消除湖泊防洪安全隐患的同时,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建设健康湖泊,关键是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湖泊,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湖泊;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突出湖泊生态功能建设,拟订湖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制定污染治理措施和污染源整治计划,加强源头控制。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推进退渔还湖、退田还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湖泊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五保”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强化监管,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塑造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完成湖泊控制区和保护区范围的划界,开展勘界立桩、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湖泊保护与管理范围,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开展划界确权,探索湖泊网格化管理,运用好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系统,提高湖泊监督执法的信息化水平,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系统,充分发挥湖泊生态功能。
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湖长名单,通过设立湖长公示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加强湖泊保护的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并参与湖泊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湖泊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培育护湖为荣、损湖为耻的社会风尚,实现人与湖泊和谐相处。坚持“一湖一策”“一湖一责”“一湖一品”建设,把每个湖泊建设成为水清岸绿、生物多样的水生态景点,水系连通、旱涝无忧的水安全景点,传承文明、人水和谐的水文化景点。
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落实湖长制改革举措的关键所在。实施湖长制要坚持党政同责、考核问责机制,把湖长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在全面深化推进湖长制过程中,进一步理顺湖泊保护体制,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湖泊管理机制。持续完善科学的规划体系、严格的责任体系、完备的工程体系、规范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法制体系、高效的监控预警体系等六大体系,深入推进湖泊体制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湖泊保护能力,持续推动市、县两级湖泊保护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推动重要湖泊保护机构的建立。提升全省湖泊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水平,努力形成湖泊保护新动力、管护新体制。
坚持领导带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齐抓共管,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推动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促进考核成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各级湖长主动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同时,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湖泊保护涉及水利、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作用,有效整合环保、农林、发改、财政等涉湖部门的政策资源和资金资源;广泛吸引社会团体关注湖泊,保护湖泊,为湖泊保护提供更多动力、提供更多支持。
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健全湖泊保护特别是湖泊流域管理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依法强化湖泊管理保护监管。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为打造湖北特色的湖长制提供强有力执法保障。
总之,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中央又全面推行湖长制,为江河湖泊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提供了重大机遇。作为湖泊保护工作者,应以落实湖长制为契机,实现湖泊可持续发展,为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作贡献,为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全国的生态安全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