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不少作者写稿时未很好地遵照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给编辑出版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建议作者在写稿或修稿时参照《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对计量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一、如某组分在文中只出现一、二次,可以分别先写法定计量单位数值,其后加括号注旧制单位数值。
二、如某组分在文中多次出现,应在正文首次出现时先写法定单位数值,后加括号注新制正常参考值,和(或)易于心算的新变旧换算系数,例如全血葡萄糖8.4 mmol/L(l mmol18 mg/dl,正常参考值3.9~5.6 mmol/L),下文可以只写法定单位数值,不必再加括号注旧制单位数值。如该组分首先出现在表格上,应在表内列法定单位数值,且在表下注出该组分的换算系数及新制正常参考值,以后的表和正文不必再加注释。
三、以mEq/L表示浓度的一、二价元素,可在首次出现时加括号注旧制单位数值。如钾4.1 mmol/L(4.1 mEq/L),钙2.1 mmol/L(4.2 mEq/L),下文不必再注旧制单位数值。
四、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数、血小板数、白细胞分类可只列新制数值,不必加括号注旧制数值。如:中性粒细胞0.81,不必加括号注81%。
五、注意事项:(1)所有计量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不加缩写点。(2)以科学家姓氏命名的单位,其符号第一个字母用大写字母,大于103(千)的词头和升(L)单独出现时也用大写,其他均用小写。(3)词头不得单独用以表示单位,如μ应改为μm。(4)词头不得重复使用,如mμm应改为nm。(5)词头不得与单位符号间有间隙,如m m应改为mm。(6)℃不得拆开,如37℃不得写成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