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洋,王 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辽宁 沈阳 110035)
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案件遵循的侦查模式是“从物到人”,即以发现的毒品为初始线索,再着手查找犯罪嫌疑人。毒品案件的工作方法、策略的顺序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通常只有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的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得毒品成为毒品犯罪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同时毒品的数量亦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这要求公安机关需要以有效的方法对涉案毒品进行固定,稍有操作不当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在法庭质证环节翻供,加大了对毒品的数量、纯度认定的难度。扣押解决归属,称重解决重量,鉴定解决定性;因此上述环节证据固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公安机关只有在侦查阶段固定"毒品"这个核心证据,确定疑似毒品的归属、重量和性质才能为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许多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在扣押、称量存在瑕疵和缺陷,导致“毒品”这个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法得到保证,要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退回,要么是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翻工,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结果。因此,公安机关一定要正视在固定毒品时出现的问题。
第一是扣押清单中扣押物品名称不够规范。有部分侦查员在填写扣押物品的名称依据的是现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是前期的情报工作又或者是现场的制毒设备、制毒原料,以至于名称一栏直接填写了“海洛因”“摇头丸”一类的毒品名称。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来做定性定量,而不能通过情报工作和现场设备、原料来推敲,更不能通过侦查员的主管臆测来确定缴获的疑似物是不是毒品,是何种毒品,为何种纯度。
第二是扣押物品的特征描述不够细致全面。一方面是毒品包装物的描述不够详细,容易存疑。实践中,毒品的包装物不尽相同,如塑料袋、油纸、报纸、保鲜袋、塑料桶都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包装物。对扣押物品的特征描述应当做到如实、详尽,以塑料袋为例,不仅要将塑料袋的颜色填写在扣押清单中,更加要写清塑料袋上的商标、尺寸。另一方面是对疑似毒品的描述缺乏。对于发现的疑似毒品,在扣押时也应该清楚地记录疑似物的颜色、性状。
第三是见证人的不符合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见证人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年龄、认知能力,更应该与案情没有利害关系,公安机关寻找人作为扣押的见证人时,也要适当地审查见证人的人品。然而实践中,扣押清单中的见证人仅仅只有签名,没有基本的情况介绍,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扣押清单这一项证据的采信。在未能有适合的见证人人选的情况下,应该在清单中注明。W市侦查员将不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写进了扣押清单,审判的时候法官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将扣押清单作为非法证据以排除,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见证人的见证是保证扣押清单证明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扣押清单见证人的填写,公安机关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是称重过程容易出现忽略毛重、更换包装,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毒品往往有包装,包装物无论材质、规格都有一定的重量,包装物和毒品重量的总和也就是毛重。净重是毒品除去包装物后,自身的重量,净重和毛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许多侦查员往往忽略毛重的称量,或者在笔录中缺少毛重的称量过程。 另外,在毛重的称量过程中,对于原包装物破损、原包装物不利于保存疑似毒品需要更换包装物,也需要在笔录中注明。H市曾出现侦查员将破损的原包装物更换为同规格但是颜色不相同的包装物,而后在审判阶段由于在笔录中没有更换包装物的相关说明,影响了相关证据的采信。另一方面是称重照片存在瑕疵。公安机关在制作拍摄称重照片时,很多时候不够重视细节的处理,导致照片证明力上的瑕疵。一个是照片的清晰度,不能很好地体现当时称量的过程。再者是照片拍摄的时间与获得的其他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
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固定是收集核心证据的重要一环,公安机关应该给予重视和关注。对于在扣押毒品扣押和称量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公安机关应当在证据的标准上把“破案”和“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提高收集毒品这一项核心的证据的重视。扣押、称量的每个步骤可以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一个合法、合理的标准,形成毒品扣押、毒品称量的收集模式。侦查人员在对毒品进行扣押、称量时就能按照内部形成的标准化的模式进行操作,减少在扣押环节、称量环节发生的削弱证据证明力的情况。
对扣押清单上的各项内容一定是要依据事实,按照扣押时的实际情况填写。扣押物品的名称应当注明“疑似”,如“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疑似氯胺酮白色粉末”,决不能根据前期收集到的情报资料,在扣押清单上直接填写具体的毒品名称。与此同时,称重笔录的填写不仅要求详细记录当时称重的结果,而且要详细地记录称量的时间、现场疑似物的称量顺序、称量所使用到的称量工具等内容。
公安机关在扣押、称量疑似毒品时,要向在清单和笔录中详细记录见证人的情况,包括见证人的身份、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同时,公安机关在邀请见证人见证扣押情况前,也应该及时告知见证人其所具备的权利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拍摄疑似物扣押、称重情况的照片首先需要保证的是照片的清晰度,照相工具应该具备良好的成像能力,拍摄的照片应当是清晰、对比度优良。其次摄像角度的选取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角度的选取应当是能涵盖现场的情况,也要需要着重突出扣押的疑似毒品,其他扣押的物品,称量的结果等。其次是对于称量过程区分疑似毒品的净重与毛重,应当是有不同照片来呈现净重与毛重的区别。对于某些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更是可以使用录像机对扣押和称重整个过程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这样以多种方式固定疑似毒品,能够更好的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为了确保称重和后期鉴定的公正性,公安机关需要对扣押物品实行专门保管、专人保管。在发现疑似毒品的现场,扣押疑似毒品时,需要以合法、科学的方式将毒品疑似物封存起来,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适当取样或者整体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移送至专门保管扣押物品的场所。由于物质自身的性质或者环境外部因素的影响,在移送途中,毒品疑似物重量可能会增加、减少、毒品疑似物形态也可能发生发生改变的,侦查人员在遇到此类情况下,应当查明重量增减,形态变化的原因,并在笔录中注明,以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毒品疑似物的固定是证据链链条形成的重要一环,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不仅需要反映犯罪嫌疑人整个的犯罪的过程,证据自身也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证据间存在矛盾性,在审判阶段不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侦查人员就必须提供必要的解释或者直接不予采信。在对毒品疑似物扣押和称重时,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取证的时间、地点,避免相关证据之间出现不相印证的情况。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一定会较之前更为激烈,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优劣。因此,侦查人员在毒品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活动中既要保持案件实体真实有效,也要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措施符合法治要求,实现程序正义[2]。使毒品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侦查人员一定要重视证据的固定。有条件的可以在内部形成一个较为标准、合理的固定毒品疑似物的规范,让扣押毒品疑似物、称重都有一个较为良好的模式可以遵循,减少在扣押环节、称重环节瑕疵的产生。
[1] 欧阳海灵.以侦查监督为视角析固定毒品证据常见问题及其改进[J].中国检察官,2011(05):72-74.
[2] 谢 禛.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11):7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