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婉
摘 要: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向世人展现了秦朝秘书官吏选拔的诸多方面。竹简中不仅反映了秦朝秘书官吏选拔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品德要求;二是知识要求;三是能力要求,更是体现了秦朝在秘书官吏选拔上的特点,也因为其秘书官吏选拔方式完备详尽,才使得秦朝“以吏为师”的政策得以顺利的进行,并且为巩固秦王朝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秘书官吏 选拔标准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竹简,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竹简中保存有《秦律十八种》《效律》《为吏之道》等11种,其内容相当的广泛,如其中不乏对官吏选拔、任用、考核的具体要求。通过《睡虎地秦墓竹简》,我们可以对秦朝的秘书官吏选拔的标准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秘书官吏选拔的标准
(一)品德要求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虽未直接的说明对于秘书官吏有严格的“道德品质”的要求,但是通过仔细的研读原文,我们可以将其中的主要的品德要求归于“忠”和“正”。
“忠”一方面是忠于上级、忠于君主,“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决定了能够被重用的秘书人员必定被权力者器重。“忠信敬上”在《为吏之道》中更是被作为品德要求中的“五善”之一,可以说这是秦朝秘书选拔中的价值判断的主流,也是秘书官吏在工作中重要的价值观。在千余字的竹简中,有多处涉及到秘书官吏在工作中的“忠”,如在《为吏之道》提到:“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以此来说明不欺上瞒下是秘书官吏在工作中的必备的条件。“忠”从另一个方面体现在对于君主制定的法令的遵从,在《语书》中明确的提到:“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为闲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在法令已经公布之后,如果秘书官吏中有违反法令、包庇犯人等行为的都是对君主的不忠。
“正”是对于秘书官吏“品德要求”另一个概括。“正”即为人正直、值得信赖,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不止一处提到“正”对于秘书官吏的重要性。一部分是正面的直接了当的要求,如《为吏之道》中:“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处如资(斋),言如盟,出则敬,毋施当,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宽以治之,有严不治”、“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等等都正面反映出秘书官吏不管在为人、处世都要“正”。更有部分文章对于秘书官吏所需要规避的“不良品德”也表达的极其明显,其中的“吏有五失”就是作为一道准则加以防范。在《行书》中:“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短短一句,就直接表明了在秘书选拔过程中应该舍弃的人:在文件传递的过程中,不值得信赖的不应该送递文书。《法律答问》一文中提到:“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官员中如果有弄虚作假的,将会撤职永不叙用。在《效》中更是多处对秘书官吏官吏物资财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化、细节化。
“忠”和“正”的品德要求在竹简中所表现的比比皆是,让我们不仅仅对秦朝的秘书官吏的选拔有了更深的了解,也知晓了秦王朝在“以吏为师”的政策下,仍然很重视秘书官吏的品德。
(二)知识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于秘书官吏选拔的知识要求主要集中体现在对于法律知识的熟悉和运用。在竹简中整理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如《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秦律杂抄》等,约占出土文书的一半,对于法律条文的通晓与运用即“重法”、“重用”是秦朝能够得以“以法治国”、“以吏治秦”的基础,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说明了在秦朝对于秘书官吏的文化知识水平的要求,以及当时秘书官吏的法律方面的修养。
“重法”即秦朝对于法律的重视,在秘书官吏的选拔上则体现在作为一则标准来考量秘书官吏对于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在竹简中提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但凡是好的秘书官吏一定是通晓法律知识的,这一标准明确表达懂“法”者方能立足于秦朝的管理之中。在《封诊式》中出现了大量的“爰书”,《汉书·张汤传》中曰:“爰,换也,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爰书”是战国的秦国和秦汉时司法机关通行的一种文书形式。其内容是关于诉讼案件的诉辞、口供、证词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诉讼情况的报告。通过对爰书内容的展开和研读,可以看出秦朝的秘书官吏对于司法程序中具体的细节的掌握,包括对于原告、被告中口供的真伪鉴定,司法程序中对于现场的检验和勘察等等映射出我国古代审案官员司法调查的整体的形态。在《封诊式·出子》中爰书记载:“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后来被证人分开,然而“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甲带着小产的血块去官府中状告丙,其中的对于血块是否就是甲小产婴儿的鉴定看出秦朝司法鉴定中秘书官吏对于证据的重视。将血块“即置盎水中榣(搖)之,咅(衃)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咅(衃)血狀。”并且检查原告甲的阴部以此更加的确认“血块”即“小产胎儿”。对于“证物”真实性的检查、确认都是令史、隶臣进行的,同时要向审案的官吏进行汇报,这一切的流程表明“以吏为师”的秦朝自上而下官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
对于整个秦王朝的统治与管理而言,在《秦律十八种》中所体现的法律则更为的具体化,如有关于农田、水利、山林、饲养牲畜等方面都将之写成法令,秘书官吏只有对这些细则化的法律通晓才能与秦朝整个管理相吻合。
“重用”即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竹简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在具体的事件中对于法律的应用,在法律条例中,也规定秘书官吏对案件的审理应当遵从法律,即“以律论之”。如《效》云:“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乃直(值)之”要求秘书官吏按照《赍律》来论处。在《行书》《内史杂》《属邦》《效率》中也有文写:“留者以律论处”、“受者以律续食衣之”、“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等等,这些法律条例都体现了要秘书官吏审理案件时应该“依法”而定,充分发挥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具体的案件中更是能表明秘书官吏的对于法律的运用。在《封诊式·告臣》记载: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这是案件开始的原因,后经过官吏的审讯丙,丙也供认“甲臣,诚悍,不听甲”但是丙同时也说明:自己没有病,也没有其他的过犯,而且甲也没有解除丙的奴隶身份。甲和丙的供词中都充分的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但是县丞并没有仅听片面之词,而是“命令史某检查丙,没有病”,同时也对被告人是否曾免除他人努力身份有出尔反尔的现象进行调查,并且“告某乡负责人”希望丙的姓名、籍贯、身份、曾犯有何罪等到确认,再来加以判案。一系列的对于案件的审理,审案的官员对于被告人品格、案件发生的缘由等相关事项的重视,可以看出秦朝秘书官吏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法律知识水平都能很好的应用到具体的法律的案件中。
(三)能力要求
古代优秀的秘书人员实乃能力出众的有才之人,在为主官参佐郡务、管理下属、上谏规讽时,常常需要综合的运用各种能力,如:办文能力、管理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笔者对体现的及其明显“办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能力进行简略的论述。
“办文能力”对于秦朝的秘书官吏则更多的体现在“文书档案”方面。秦律《内杂史》云:“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内史杂”是关于掌治京师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内史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下级的秘书官吏在遇事请示,要以文书的形式上报,不得口头请示,这条法律是秦朝对于秘书官吏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上的最佳的表现,也是秦朝对于秘书官吏的“办文”的一项重要的选拔的标准。《效》云:“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就是说到了每年报账目的时候,就应该将簿籍上报给内史进行文件的管理,如果秘书官吏因为没有较好的文书的写作与管理能力而耽误进度,则会影响内史对于簿籍的管理。
“管理能力”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要求能够很好的管理下级秘书官吏。具体体现在《置吏律》中“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等多处对于官吏的任职已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有自己的一套任用人员候补的制度。秦朝的秘书官吏的管理已经成体系,如果有私自谋划而派往就任的者,将依法论处,这表明对于秘书官吏管理能力的嚴格要求,已经将之入法。在《均工》“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中对秘书官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充分的发挥下属的能力,扬长避短,更好的对郡务进行管理。秦朝秘书官吏的选拨可谓是具体而微,在《语书》中更是将应该避免的“恶吏”的列举出来:“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訏询疾言以视(示)治,誈?丑言麃斫以视(示)险,坑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并将这些作为考核标准,如果令、丞认为秘书官吏没有做好,将会记录在册“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
二、秦朝秘书官吏选拔的特点
(一)选拔宗旨具有指向性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我们解读出秦朝秘书官吏选拨的标准极其具有指向性,即:服务于秦朝“以吏为师”的政策。为了能够更好的巩固统一的秦王朝,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焚烧了民间的“《诗》、《书》、百家语”并且“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使得“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商君书·定分》中更是提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为“法令”于官吏才能使“天下正”,反映一个国家中秘书官吏的选取的标准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以吏为师”是我国封建统治者在实行统治上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封建国家法律、行政命令的贯彻都是通过秘书官吏实施的,一个国家的秘书官吏选拨的标准关乎着国家政权的巩固。韩非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策略在秦朝的一运用,使得秦朝非常重视官吏选拔过程中的“品德要求”、“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秦朝的秘书官吏选拔标准,一方面体现的是为封建王朝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从对于秘书官吏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更加明显的指向是为秦朝的“以吏为师”的政治策略服务,从来达到巩固封建政权。在千余字的竹简中,有关于秦朝的法律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如《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等,这远不是秦朝的全部,但是仍然向我们展现了一条条有关于秘书官吏任免、军爵赏赐、官吏职务等方面的法律。细则化的法律条文的实施更加说明了在秦朝秘书官吏选拔的标准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这些要求在保证了秘书管理队伍质量的同时,也为秦朝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制度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二)选拔对象要求全面性
在秦文化的研究中,往往透露着秦朝大一统背后的道德伦理制度的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林剑鸣先生在《从秦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一文中指出:“在秦人的价值观中,没有给道德伦理留下位置,而完全以世俗的功利为标准,内心修养或道德的自我反省,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需要的是自我以外实际世界的探求和自身物质需要的索取”,这种评价对于秦国的文化来说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秦朝而言就发生了变化,至少在秘书官吏的选拔上,体现的不仅仅是对秘书官吏的单一方面的要求。秦朝的秘书官吏要求“才能”与“品德”的全面结合,“才能”要在“德”的基础上才能得以运用,如果道德方面没有得到认可,那么就不能成为秘书人员。“下吏”“侯(候)”“司寇”等都是秦朝罪犯的名称,他们都是不能成为官吏的人,在《内史杂》中明确指出:“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候(侯)、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令赦史毋从事官府”“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
三、总结
归根到底,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朝秘书官吏的选拔标准所体现的是一个对于秘书官吏的品德、知识、能力等多方面的考量,其完备详尽的选拔方式不仅仅选拔出人才,规范着现任职位上的秘书官吏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秦王朝“以吏为师”的政策得以顺利的实行,以此来巩固封建秦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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