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媒体是互联网上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和交换平台,也是人们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现阶段主要包括社交网站、微博、微博、论坛、播客等。其优点在于人数众多和传播自发化,这些特别之处使得信息公开透明,公众有参与和反馈的机会,最大限度地调动公众积极性。
新闻报道权来源于两方面:民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公民拥有了解真实社会现象的权力,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公民也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报道权有三种流行定义,三种说法各有侧重,但都认为报道权是在新闻工作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受他方非法阻力和侵犯的基础下自由选择报道方式和报道对象以达到获取新闻事实的权利。新闻报道权是公民表达自由的延伸,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表现和实现途径之一。新闻报道作为公开表达思想观点的一种方式,需要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新闻报道为探求社会生活真相,同时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公民的隐私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公民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人身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除此之外宪法并没有对人身权利再作解释。
在社会化媒体下,信息传递迅速,而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冲突性,如果媒体报道在采访时不能对公民隐私足够重视,个人的隐私在社会化媒体的无限放大之下将会发生难以估量的后果,但一律将隐私权作为拒绝接受采访的理由,那么隐私权就会变成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最大阻力。由此,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做好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协调是社会化媒体背景下的重要任务。
1.新闻工作者应该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身为记者必须深刻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经济利益化的时代里合理利用隐性采访但不侵犯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工作中加强自己的采访、注重自己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做到能力与道德相统一,从而写出更好的新闻,更好地为社会大众传播时事新闻,实现自我价值。
2.媒体行业应该要健全并完善自律机制。对于中国大众传媒的现状,只有国家的管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希望媒体行业能够设立一套可行有用的自律机制,形成良好的规律和办法,引导规范大众媒体。
1.希望法律界能够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新闻报道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及隐性采访的限制和新闻工作者进行隐性采访的条件,以便于新闻工作者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完善《宪法》的内容,明确规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只有当国家将对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到宪法规定的层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这样才能强有力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1.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我们现在身处的时代,是一个“全民联网”的时代,普通大众在网上发布内容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隐私权除了他人尊重之外,普通大众应该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外泄。
2.全民共营保护隐私的环境
(1)公众应联合起来抵制媒体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媒体过度报道,导致当事人隐私权被侵犯,甚至在精神上受到伤害,这种案例在国内外都是屡见不鲜的。正确的社会舆论应该谴责媒体的这种不正当的、有时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甚至某些时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的行为。因此,公众应该及时改变观念,学会去尊重保护他人的隐私权,而不是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去围观他人被媒体过度报道。
(2)公众不应该成为过度报道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在不少新闻事件中,其实最先泄漏出当事人信息的不是新闻媒体,而是广大的网友。这种“人肉搜索”的方式反映出我们的公众对隐私权的漠视。公众在进行人肉搜索时,是在为某些不正当媒体提供素材。媒体还可以利用这些热爱人肉搜索的网友做挡箭牌,为自己洗脱罪名,以”不代表本报任何观点“之类而开脱。
由此可见,不仅要抵制媒体的过度报道行为,公众自身也需要管控自身的行为,不为侵犯公众隐私权的过度报道推波助澜。
参考文献:
[1]包骞.隐私权与新闻媒体报道权冲突的法学思考[J].海峡法学,2016(02):87-91.
[2]许丽艳.新媒体时代与隐私保护[J].西部广播电视,2015(17):23-24.
[3]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J].比较法研究,2008(9):12-14.
[4]武鸿鸣,王中敏.新闻报道热点与传播价值倾向的平衡——以医患新闻报道为例[J].新闻爱好者,2015(02):36-39.
[5]姚瑞丹.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