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中的作用与责任

2018-03-27 15:29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大众媒介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问题愈来愈为全社会所重视,也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为了博取更多的关注度,某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新闻报道基本原则的问题时有发生。目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中新闻媒体所要担任的角色,相关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仍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着眼于近几年所发生的未成年人事件的报道,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新闻媒体的作用或有益于全面认识这一问题。

一、媒体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必要性

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手机等“第五媒体”趋于流行,大众能够更容易地接触到媒介,一般大众在新媒体传播中也可以作为传播主体,因此,人们更愿意主动参与到大众传播活动中去。“大众传媒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力愈来愈强大。”[1]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新闻媒体的传播效应,往往通过大众传媒被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新闻媒体为未成年人建构社会现实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其对世界的认知主要就是通过别人来告知——“这个世界是怎样的”,而这种告知的主要来源就是周围的人、学校和媒体。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认为,由媒介建构的环境不可能完全地还原真实世界。而独立的个人是没有办法完全看清这个世界的各个方面,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人们仍然需要通过周围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才建构起对周围环境的认知。这一认知中的矛盾在未成年人中体现的更为突出,但又是必然存在的。

“对于日趋庞大、复杂和快速变动的社会而言,大众媒介却又是我们不得不依赖的一个相对来说便捷的认识世界的工具和途径。”[2]大众媒介建构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社会,电子设备及网络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能够更便捷地接触到媒介,未成年人对周围世界的知觉与印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众传播媒介。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让青年人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而能否扣好这粒纽扣大众媒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众媒介为未成年人塑造“媒介形象”为社会所认知

我们的网络已进入了“00后时代”。当我们在搜狗的搜索栏中打出“00后”这三个字,紧跟其下的是“00后发征婚帖”、“00后早恋吧”、“00后逆天”等词条,这种通过贴标签式的简单归纳很容易让人产生这就是00后的一般特征的感觉。人们对千禧一代的负面认识很大程度上来自大众媒介的暗示,即媒介为未成年人塑造的“媒介形象”。

菲斯克和金德提出了人是“认知的吝啬鬼”,认为人在处理复杂信息的时候,趋向于采用简单化的思维模式。给00后贴标签这种“偷懒”的做法可以帮助人们快速了解这一群体的概貌和形成粗浅的印象,但也会造成“忽略了个体的差异,让社会认知趋于简单化,也阻碍了理性讨论”[3]的后果。当我们积极评价00后时,对他们的态度是积极的、鼓励的、支持的,这种态度自然而然将形成一种力量,使他们更好表现,反之亦然。

“大众传媒通过自身话语权力赋予某人某物以某种社会身份,又通过公众对话语的关注催生其社会影响,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实现对受众判断与选择的影响或改变。”[4]大众媒介通过为未成年人塑造“媒介形象”为社会认知。

(三)大众媒介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起着引导作用

“现代传媒是一个巨大的价值和观点数据库,是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展示窗口和行为规训平台。”[5]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是人类特有的行为,是只有在人类社会中才能实现的,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媒体是除家庭、学校教育外的一个重要途径。施拉姆曾对媒体的四个功能进行过总结:传递信息、舆论导向、教育功能、提供娱乐。大众传媒通过向未成年人传递社会规范来达成建构社会共同意义的目的。

二、媒体对未成年人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未成年人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基于自身对事件的价值判断往往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向有所偏离,这就导致了未成人报道中“失范”现象的出现。现从以下几点分析媒体的失范行为,力求找出相应对策:

(一)媒体违反法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不能否认多数媒体的出发点是为了将他们成长中所面临的困境公之于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关爱。但在报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照片以及个人信息也随着在网上流传开来,这种公布当事人照片、信息的方式确实为媒体收获了不少浏览量,但无意中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现象也不容忽视。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媒体对受害儿童的面部未加任何处理,导致很多网友根据视频信息能够直接知道这个孩子是谁,搜出这些孩子的家庭信息。

除了未成年人的专门报道外,其他有关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侵犯更容易被忽视。因为媒体工作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新闻素材的传播效应,而忽略了这种效应背后的负面因素。即便考虑到了负面影响,但针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两个群体也要做具体区分。有些信息对于成年人来说,似乎已不再具有隐私的性质,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是至关重要的隐私信息,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道德缺失乃至其他违背社会准则行为毫无保留的报道,不仅对未成年人情感有所伤害,而且在其成长过程中也会造成心理阴影,甚至是其不健全人格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违背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一个媒体,坚持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工作的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新闻必须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第一信条。”[7]

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也存在真相与谣言不分的情况。这主要是媒体报道的过程中急于抢先,追求第一时间与热度。在急功近利的商业运作中,往往罔顾事实真相的来源,宁可在后续调查中不断纠正对事实真相的认识和评论,也不愿放弃报道时效性的追求。但由于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往往给社会的认知和价值观造成混乱,这也是网络新闻中网民评论出现“一边倒”和“大逆转”的原因。这样的现象在未成年人事件的报道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新闻的本质是事实,真的新闻是客观陈述事实,而不是急于表露各种感情,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在于,我们要将最及时最可靠的数据没有任何修饰地客观地呈现给大众,而后是读者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来对报道形成自己的主观评价。

(三)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除了侵犯隐私、新闻事实的问题,对事实的详尽报道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当前,传媒中的“三秒钟原则”大行其道:如果一条新闻在 3 秒钟之内不能吸引注意,新闻就会从受众眼前溜走,所花费的编采功夫等同白费。有些自媒体人通过细节的详细描述,配以孩子受虐的细节图,将整个事件完整的展现在各个读者的面前,引起了群体的愤怒。“群体只会被极端感情所打动,希望感动群体的演说家,必须出言不逊,信誓旦旦。夸大其辞、言之凿凿、不断重复,绝对不以说理的方式证明任何事情。”[8]新闻媒体不是演说家,媒体关注的更应该是事件整体本身,而不是将舆论聚焦于事件的细枝末节上,以隐私和身心健康为噱头,让围观变成另一种暴力。因此,“报道并非越具体越好,媒体在承担报道职责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受众的心理、价值观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要考虑到一些事件细节和大幅度报道后的负面影响,准确来说是对新闻当事人所带来的影响甚至伤害。”[9]

三、新闻媒体保护机制的构建

新闻工作者"无冕之王"桂冠的背后,同时深深铭刻着新闻从业者的理想主义情怀与高度的责任感。媒体社会责任的理论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的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中,提出了“新闻媒体社会责任论”的概念。媒体的社会责任就是指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承担相应的对国家、社会以及受众的责任。当下,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机制构建任重而道远。

(一)针对违法违规问题,应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有时媒体人会出于关注度的考虑而刻意追求独特、细节,甚至会出现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从而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最低的底线,是谁也不能触犯的,要是不能具备知法守法的素质,这样的新闻工作者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作为新闻工作者更应以身作则,做好带头示范作用,这就要求树立正确的政治观、价值观。媒体单位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新闻从业者普及法律知识。

美国著名的新闻学家和报业巨匠约瑟夫·普利策指出:“只有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从属中拯救出来。”在有关未成年人的报道中,记者之所以会出现违法违规报道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不够重视,不够重视报道、不够重视自身的职业,没有对于新闻行业和新闻记者这一职业的高度责任感。提高职业责任感,不做“局外人”,这才能使新闻媒体通过角色转换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处理未成年人报道上的问题。当新闻工作者以此为工作目的,而不是追求时效性、点击率、关注度,则在采写未成年人报道的过程中就可以仔细斟酌,融入更多思考,有效避免轻率写作的问题。

(二)针对扭曲和歪曲事实真相的报道,要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的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新闻生产实践的规训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伦理规范的阐述和应用则是新闻业的灵魂,“也就是对‘高质量’在技术层面之外的、新闻界内生——也即为其正当性所必需——的要求,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和公众问 责 性 (рubliс ассоuntаbilitу)”[10], 也 即一套规范化和正当化新闻从业的话语及其实践。

从源头上把控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行业的准入门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认为“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有职业道德,也难保每个人都受过专业的严格训练。”[11]在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规范体系中,任何制度都是外在因素,只有加强媒体的道德自律是规范媒体报道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媒体人应当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在工作中时刻谨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真正做好社会“守望者”的角色。

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有教育意义或者公众感兴趣的事情,确实有报道价值但又涉及隐私,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披露,或者属于法律特别保护不便直接披露的情形,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处理,即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糊当事人的身份、给当事人的面部打上马赛克、对声音加以必要的处理等。

(三)尊重未成年人,倾注人文关怀

在有思想理论的基础上,新闻工作者也应该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业务水平。“采访工作是与人打交道,记者不是一个冰冷的传声筒,媒体的道德底线不是市场竞争的规则,而是受众和社会能接受的道德底线。”[12]面对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记者不能单纯站在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他们的视角出发确定采访报道的角度,同时要注意避免“二次伤害”,尽量不要让未成年人回忆所受灾难,在采访过程要坚守伦理底线,倾注人文关怀。

新闻媒体不仅是新闻的“传声筒”,更是教育大众、宣传文明和谐的重要平台,媒体自身具有强大的传播力量,新闻媒体应更好的利用这一优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结语

随着媒体竞争的激烈化,点击率、阅读量、转发量成了衡量新闻好坏的最直接杠杆。未成年人这个牵动所有人的群体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无论何时都

不应当成为新闻媒体博取眼球的砝码,反而更应该倾注更多的关怀与爱心。我们不能否认,目前在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仍未得到重视,因此,未来需要从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增强法律意识,纠正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舆论倾向,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力争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助力!

参考文献:

[1]王润军.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影响及对策[J].辽宁教育,2015(02):39-42.

[2]王朋进.“媒介形象”研究的理论背景、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J].国际新闻界,2010,32(06):123-128.

[3]不应为00后“贴标签”[J].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2018(01):128.

[4]荀德培·社会地位赋予,媒介且须审慎[J]媒介观察.

[5]张丽娜.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未成年人报道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以“李某某案”为例[J].东南传播,2014(07):72-74.

[6]黄瑚:《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2.

[7]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版,第274页.

[8]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4月.

[9]李宪冰.媒体如何避免舆情事件的“二次伤害”[J].新闻世界,2014(05):95-96.

[10]潘忠党,陆晔.走向公共:新闻专业主义再出发 [J].国际新闻界,2017,39(10):91-124.

[11]杜宇:《从未成年人报道看媒体工作者媒介伦理的缺失及重建》[J].新闻传播,2013年6月第 84-85 页.

[12]王上.坚守新闻伦理 浸润人文关怀——也谈媒体采访如何避免“二次伤害”[J].现代视听,2014(06):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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