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威,段 练
(1.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10;2.信阳市水利局,河南 信阳 464000)
水利工程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再次要求加快推行代建制。2015年水利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贵州、湖北等地也出台了水利工程代建制管理办法,有力的推动了代建制的推广。代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政府对项目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遏制腐败,能够有效解决项目法人责任虚缺问题,使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1- 4]。
建设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项目法人开展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组织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工程;办理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主体工程开工备案等手续;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组织编报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划分及报批等。
招标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或者决定了后续工作的质量。在招标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代建职责,合理进行招标策划、标段划分及工期确定,认真检查核实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是否完整、资质条件及评审标准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是否合理合法、招投标文件的发售、修改、澄清、提交等时限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等事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等阶段工作,依法发放中标通知书。
代建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合同类别,选择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或者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完善,选取科学合理的计价模式,权利、义务、责任、合同价款、支付、索赔、违约等条款的拟定应严谨准确,风险分担应科学合理,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同时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和备案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性及可操作性,尽可能减少合同争议及纠纷。
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结合工程特点、施工部署、施工合同等要求,按照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SL 631~637—2012《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合理划分,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如需调整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需重新报送确认;其它局部调整,由代建单位组织。
代建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基本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设计成果文件是否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编制深度是否满足下阶段工作需要,工程建设任务、规模、内容、等级、标准、工程总体布局等是否满足有关批复、规划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概算编制选用的定额及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部分、水土保持部分及环境保护部分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部分是否有变化及原因分析,图纸中是否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专业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签字盖章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层层落实分解,及时组织设计交底,设置质量管理要点,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开展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质量,加强工序的监督检查力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以工序保单元工程,以单元工程保分部工程,以分部工程保单位工程,确保代建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应充分发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作用,加大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建设,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制定质量薄弱环节、缺陷及通病的预防措施,按有关程序及时调查处理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及工程特点,确定进度控制的目标和里程碑事件,在与质量、投资、安全等目标统一协调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明确关键路线、关键工作及关键节点;审查各参建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能否满足代建单位进度计划的要求,能否做到资源均衡、施工连续。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及时收集实际进度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及对后续工作与总工期的影响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纠偏措施并监督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方法,针对工程投资容易突破及容易发生较大费用索赔的部位设置投资控制重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及时编制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严格工程计量,认真把好材料、设备的认价工作,加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计日工、物价变化、工程量偏差、费用索赔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资金。同时认真做好投资偏差分析,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加以控制。
代建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专题会议,通过安全巡查、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情况,尤其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必须落实整改。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代建单位应指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并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代建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目标,认真落实合同管理职责,加大合同交底力度,监督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及时处理违约、争议、变更、索赔等事项,经常性跟踪检查合同的实施情况,以便及早发现合同实施偏差,分析偏差原因,采取调整措施,使合同事件处于可控。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编码体系,安排专人收集、分类、加工、整理、传递和存储各种项目管理信息,及时报送各种文件和报表,同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归档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代建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工作计划,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审计部门审计,认真落实整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该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湖北、西藏等省、自治区出台的水利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规定:代建管理费不应低于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0%。但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建设管理费远低于《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规定的建设管理费,如建安投资为5亿元的枢纽工程按水总〔2014〕429号计算的建设管理费为2250万元,而工程概算5亿元的工程按财建〔2016〕504号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仅为540万元。建议研究制定统一、合理的代建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计费取费基数,并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所处地域、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代建阶段与内容等因素。
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或规范,制定与工程规模、代建管理难易程度、任务量等匹配的代建管理机构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配备的标准,明确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资格、职称、工作年限等,细化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