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浅析

2018-03-26 00:11
山西建筑 2018年29期
关键词:总工单价投标

王 红 凤

(山西高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

1 概述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洽商记录、会议记录、施工记录、结算书、开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这些文件是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附件,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金额是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完成后要求支付的全部费用。结算审核完成后,竣工结算审定值最终反映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结算的数值为业主向施工单位付款提供了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关系着国家的资金使用情况。结算审核是工程完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施工单位应当以现行的计价规范、法规及相关合同,运用专业软件,编制出竣工结算文件,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送具有审核资格的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2 竣工结算审核关键性文件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法、公平的合同;

2)施工图纸、依据现场变更情况绘制的竣工图;

3)有效的投标文件,即已标价投标工程量清单;

4)现场签证单;

5)隐蔽验收记录;

6)实验资料:如钢结构工程的探伤检测报告、土建工程的桩基检测报告等;

7)施工验收文件中的质量证明文件即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

3 各种结算方式的审核重点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有的定额子目已含的项目不应该重复计算。如钢结构制作中已含1遍防锈漆刷漆。外墙乳胶漆已经包含2遍刮腻子,内墙乳胶漆已经包含1遍刮腻子,如果重复报送,应予以扣除。

采用固定单价结算的工程,进行招投标程序,按照综合单价结算的工程,综合单价为投标单价,不是招标控制价单价。如果发生了现场签证变更的,如果原招标清单内有相同的清单项,执行原清单综合单价,如果有相似项,参原清单综合单价。如果没有相同和相似清单项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批准综合单价。如果材料价格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需要调价的,只计算材料差价加上税金,汇总进入工程造价,并不调整综合单价。

工程量结算审核常见问题:

1)现场发生的土方工程,如果已经计算了土方量,就不再计算挖掘机和装载机台班量。施工单位的临时建筑也不给单独结算,因为在措施费用中,已给施工方记取临时设施费。不应重复计算。

2)工程量清单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应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3)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漏项,即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为零的项目。竣工结算时,如果在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施工单位重新组价,应扣除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漏项的项目,例如:某工程的玻璃幕墙部分,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其中的玻璃幕墙发布了清单工程量,施工单位投标时漏掉了玻璃幕墙项目。在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玻璃幕墙的单价为零,合价金额为零,该清单项的价格虽然没有组价,但是它的报价已经在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中,在结算时,如果施工单位将此部分费用重新报价,审核时要予以扣除。

4)工程量结算审核常用的方法为全面审查法和重点抽查法。审核人员应当依据已盖章的竣工图纸,对现场工作内容进行实测实量,并结合图纸以及工程变更的文件进行。尤其是一些结构复杂,图纸不能很全面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工程,如美术馆工程、体育馆工程、游泳馆工程等。需将图纸与现场实际进行比较。是否已经完成了图纸上规定的施工内容,实际与图纸是否相符,实际是否按图纸施工,还是施工现场已经发生,资料还没有完善。符合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

4 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

1)依据工程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审核设计院发放的变更和通知单、现场有关各方签发的签证单。设计院发放的变更和通知单应由原设计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现场签证单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3)按照竣工图并结合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核实工程量。根据招投标情况区分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还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规则计量。

4)应该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确定工程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执行的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投标报价单价执行。

5)取费审核。按照工程的取费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记取相关费用,审核各项费率、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格调整是否正确,还有各项费用的记取是否正确。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应以人工费为记取基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以定额直接费为记取基础。

5 工程结算审核部门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如造价咨询公司。各单位应派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现在有的造价咨询公司安排既没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又没有现场施工及预结算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核,很难保证审核工作质量。

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公司的总工本来应由具备高级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人员来担任。实际工作中,名义总工和实际总工并不相符。名义总工即营业执照上的总工,各项条件都符合,但是并不行使总工职能,通俗点说就是挂证人员。实际总工由造价员来担任。导致在工作中,外行领导内行,一些审核中的问题,造价工程师与总工沟通困难,导致工作很难开展,更难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可喜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对这种现象开始进行治理,对挂证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可以预见的是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将更加健康、有序,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过程中更能起到节约资金、优化使用资金的作用。

6 结语

工程结算审核应依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结算资料发表审核意见。根据相应的审核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对送审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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