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阎锡山将自己的“村本政治”推销给正在全面推行“县自治”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他已经在“村本政治”这条路上走了十余年。阎氏会走上这样一条与其他军阀迥异的道路,既有其饱受传统儒家教育影响的因素,更与二十年代以来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的汹涌澎湃有关。阎氏早年留学日本,已经深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归国后即有意识地借鉴各种社会主义流派的学说,作为自己改造山西的思想资源。
进山会议:寻一个非资本主义、非共产主义的“适中制度”
1920年代以前阎锡山治理山西的政策,可以概括为“六政三事”。所谓“六政”,是指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剪辫、天足,阎氏称前三项为“兴三利”,后三项为“除三弊”;所谓“三事”,指的是种棉、造林、畜牧。“六政三事”与阎氏“保境安民”的立足之道结合在一起,给了千疮百孔的山西一段难得的经济复苏期。
“六政三事”与传统的“善政”没有什么区别。但随着1920年代社会主义思潮的汹涌,阎氏的治晋政策也开始明显地沾染上社会主义色彩。“进山会议”则是这一转变的关键节点。
1921年6月,阎氏在督军府进山上的“邃密深沉之馆”召集山西学政各界及社会贤达共24人商谈山西改革问题。召集会议的初衷,阎氏深知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也不能认同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希望寻找到一个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适中的制度”。
进山会议每周集会两次,每次商讨两个小时,一共持续了两年有余。与会人数从最初的24人,逐渐扩展到五百余人,不但山西本省贤达群集,全国各地学者也多有参加者,最后形成记录文字两百余万。梁漱溟曾多次前往太原与阎氏面谈乡村政治改革事宜,也曾参与“进山会议”。
1923年10月,会议正式宣布结束并公布了讨论成果,即何为“适中的制度”:1.提倡“公道主义”,只有主张公道,才能超越地域、国家、人种的界限,达到“世界大同”;2.实行“资公有”“产私有”“按劳分配”。
公道主义:一种儒家“德治”理想的翻版
在阎锡山看来,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种种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是因为没有人主张“公道”。共产主义以“阶级斗争”的模式来寻求社会的平等和公平,阎氏无法认同,他主张用“公道”来达成平等和公平。
那么“公道”是个什么东西呢?阎氏说,“公道即中也,也即事之恰好处。凡事皆有个恰好处,也只有一个恰好处”,“公道”就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公道”也是民主政治赖以培育、生存的土壤。
具体到社会生活,阎氏认为真正的“公道”,就是“以劳动换生活”。这种公道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1)你的心与力赚得之钱应是你的,我的心与力赚得之钱应是我的;(2)同一劳心劳力者也,时间长者,当赚钱多,时间短者,当赚钱少;(3)同一时间劳心劳力者也,效果大者,当赚钱多,效果小者,当赚钱少;(4)我过日子俭省所积存下来的钱,留于我家的人——这其实与阎氏“按劳分配”的思想是一致的。
阎氏很看重“公道主义”,将其视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不公平问题的良药。他说:“公道是正义人道的全体,仁爱也可包括在公道内,我们主张公道,可以把人类幸福包尽。”又说,“政治是与全国人共事的,因此必须以公道为标准”。总体讲来,所谓“公道主义”,其实是传统儒家“德治”理想的一种翻版,他说:“公道就是处事的标准,爱人以仁,处事重义。仁是爱,义是公道,古人治国如反掌,即是得了仁义”。
但与古代儒家不同,阎锡山将“公道主义”这种翻版“德治”搞成了一项社会运动。梁漱溟1929年在山西考察时,就明确向阎氏表达过对遍地张贴道德标语的不满,认为目的虽好,但手段有误。30年代,阎氏还在山西各县普遍成立了“主张公道团”(以前曾称作“好人团”),希望通过这种类似道德警察的组织来“制裁坏人,消除社会不平,建立社会公道”。
毋庸置疑,阎氏的动機是好的——他曾说,“我革命是为安山西,无论谁扰害山西,我是不让。革命是公道的,革命党不公道也问他的罪”,也抱怨过“那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以无视法律为时髦,以违法为荣”。
按劳分配:“这办法不但可以救中国,且可救世界”
与“公道主义”关联最紧密的,是阎氏的“按劳分配”主张。这一主张的产生,至少可以追溯到1927年,阎氏提出“按劳分配”,和这一时代背景有极深的联系。
“一九二七年前,武汉、长沙、广州工人……提出能使企业倒闭的要求,工资加到骇人的程度,自动缩短工时到四小时以下(名义上或还有十小时以上)。”其实这是当日流行的共产主义语境下的“按需分配”思想之反应。
阎锡山的“按劳分配”主张,与上述“按需分配”之间有强烈的针对性。在他看来,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按需分配”,劳动者对于劳动成果“只能享受,不能享有”。其结果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各不相同,享受劳动成果的机会却完全一致,如此,“权利与义务不相称”,有违“公道主义”原则,必然造成“佃雇农对地主之不平”,“工人对资本家之不满”。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经济的大倒退。
虽然不同意“按需分配”,阎氏同样也不能认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模式。他认为,“按资分配”模式下,“资本家剥削劳动者一半产物”,他们“不劳心劳力,而分得他人劳心劳力所得之代价”,也是有违“公道主义”的。
他认为只有“按劳分配”才是最合理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1)“劳动多则所得之产也多,劳动少则所得之产也少,劳动与享有一致,故合乎公道”;(2)好劳者多得,好逸者少得,合乎人情;(3)人人为增加享有起见,必须多劳动,故能促进生产。
阎氏对“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坚信不疑。他曾如此表述自己的信心:“按劳分配的永久性,从竖说,由有人类始至无人类终;按劳分配的广义性,从横说,由一世界至大千世界,均应按劳分配,以美满人类的进化和幸福。已过不按劳分配是已过的错误,将来不按劳分配是将来的错误。这是一个人类的共同思想。”
村本政治:搞自治一定要从村一级开始搞
如果说“进山会议”所确立的政治上的“公道主义”和经济上的“按劳分配”,还只是“坐而言”的话,那么,“村本政治”,就可谓阎氏改造山西的“起而行”了。1922年3月,阎氏召开山西省第一次行政会议,正式提出“村政自治”的概念。所谓“村政自治”,就是希望山西进入“村民自办村政之时代”。
在“村政自治”之前,阎氏的施政口号是“用民政治”。所谓“用民”,就是一切都要依赖于人民的支持,离开了民众,一切大计都只能流于空谈。这种见识,是阎氏从一开始就区别于同时代其他穷兵黩武的军阀的关键。阎氏还说,中国传统政治,善者不过做到不扰民,恶者则往往与民为敌,从而养成民众依赖性强,自治能力弱,性格守旧不知进取,只知道爱惜身家而不知道爱国,遇到危机,国家并非无人,但却没有可用之人。阎氏的理想,是通过启发民德、开启民智、充裕民财,将每一个人都教育、培养成政治上的有用之人。
当国民政府在南京秉承三民主义推行“县自治”时,阎氏早已在山西搞了好些年的“村自治”了。搞自治为什么要从村开始搞?阎氏曾反复解释过:“村者,人民聚集之所也,为政不达诸村,则政乃粉饰,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彻底之论也”;“今定一彻底的最持平最适中之办法,村为人群集合单位,村有若干人民,无论何种事项,皆人民自理,村即人民权力之起始点”。他理解的“民间”,就是“村”:“村是行政的单位即是政治的根本。”
从1922年起,“村本政治”开始在山西全省推行。其基本内容包括:(1)设立编村,每一编村管百户人家,每村设村长、村副和村公所;(2)村以下设闾、邻组织,以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闾,设闾长;(3)另设村级组织息讼会、监察会和村民会议,并成立由适龄男丁组成的保卫团;(4)制订村禁约(阎氏称之为村宪法)规范村政;(5)在伦理观念上提出了“村公道”和“村仁化”。山西全省先后组成四万多个编村。
之所以打破原有的村镇体系而搞新的“编村”,是因为阎氏认为:村没有正式规划的编制,就如同没了编制的军队,号令难行,指挥失灵。设立村民会议的目的,则是为了要求全体村民参与村政,以此培养他们的参政能力和民主素质。在村里设置息讼会的初衷,则是为了“减少人民打官司的痛苦”。“监察会”的职责则是“清查村财政,举发执行村务人员之弊端”。“保卫团”则是维护社会治安。
规范村政的主要内容,一是把扰乱村中治安的人找出来,通过劝告、教育的方式让他们幡然悔悟,从而让全村的“好人”都能安居乐业。当时山西总共列举了10类人作为规范的对象,包括:贩卖金丹洋烟;吸食金丹洋烟;窝娼;窝赌博;盗窃;平素好与人斗殴或持刀行凶;壮年男子游手好闲;家庭有残忍情形;忤逆不孝;失学儿童。二是要求各村自行制定“村禁约”,“如女子不准缠足,树木不得损毁之类”。阎氏希望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做到每个编村里“人人有工作,人人有生活,村村无讼,家家有余”。
自治实验完全失败,只成就了一大批豪强村长
阎氏在山西搞了几十年的“村政自治”,其结果是什么呢?随着“村本政治”的全方位铺开,阎氏对山西全省的强大控制力,通过“村本政治”里的“编村”制度,深入滲透到每个村庄的每一户人家。
然而这种控制力却是基于某种利益共同体。一直倡导打倒“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阎氏,最后却不得不依靠这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来充当自己的政治基础——村干部;而这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也就是那几十万的村干部们也很清楚,只有在阎氏的“村本政治”中,才有他们的立足之地。
之所以如此,与“村本政治”的设计体制有关:在搞编村之前,乡绅和豪强虽然在农村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但这种话语权并没有得到国家机器的正式认可,其权力范围也不至于伸到普通民众的家庭生活中去。但编村制度实施之后,乡绅、豪强的权力实际上扩大了,对普通民众的合法伤害能力也变强了。
1936年,有一位笔名为“悲茄”的作者撰文描述了山西的“村本政治”:“(山西)村长的产生,表面上是由村民票选的。不过因有种种财产上的限制,有资格当选为村长的,也只有高利贷者、富农、商人、地主等人。同时,官方为慎重起见,须将票数较多的前十名村长候选人全部送县由县长圈定,因此,县长就可以商同县绅、不拘票数多少,任意选定加委。此外尚有村调解员、村监察员等,也是由村民票选,再经区长圈定。但是这些都不过是村政制度的摆设而已,实权完全操纵在村长手里。所有村长以下的闾邻长等,完全由村长自由推荐,村民无权过问。假使有人敢说村长的不是,村长只要写个‘二指条儿,就要村民的命了。县政府对于各村村长送来的人犯,不必询问,无条件地收押起来……押一个月半个月,才提出来问问,有罪判罪,否则也不过命令讨保开释而已……村长爷的权威在村民的眼光中,是至高无上的。”
显然,从自治、民主的角度来看,阎锡山的“村本政治”完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