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亮
(辽宁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辽宁 沈阳 110003)
2011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大兴农田水利建设[1]。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以来,兴建了大量的农田水利工程,在保障农业丰产稳产、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增加,农田水利多龙治水、前期工作质量低、工程损坏严重、水费征收困难等问题凸显,制约着辽宁省农田水利的发展。
目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多部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造成工程重复建设,农田水利资金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地区虽制定了本级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但缺乏约束性,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仍比较混乱。
工程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缺少必要的现场勘测和方案论证,基层水利设计部门技术力量薄弱,很多县区专业水利设计人员屈指可数。加之设计项目多、时间紧、前期经费不足等,客观上造成前期工作质量不高,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虽然项目推行了“四制”管理,但部分地区法人责任主体不明,协调力度不够,招投标手续繁琐,工程监理、质检等工作没有落到实处,造成工期滞后、质量标准低等问题。同时,受地方财政影响,市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造成工程建设资金缺口,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农田水利“重建轻管”问题突出,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逐年衰减,存在边建设边损坏的问题。尤其是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破损现象尤为严重,运行维护经费不足,直接影响工程整体效益的发挥。
受传统观念影响,水价改革难度大,农业供水价格低,水管单位运行举步维艰;水费征收难、排涝费用取消等导致工程管护出现“小毛病不修,大毛病修不起”的现象;现有灌区管理机构人员臃肿,计量设施不完善,用水终端管理混乱,农民用水交费意识不高。
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2]。结合总纲领及辽宁省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目前,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已颁布实施,建议省级层面制定出台《辽宁省农田水利条例实施细则》,从规划、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灌溉与排水管理、保障与扶持等方面细化落实,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辽宁省实际的实施细则,为彻底解决农田水利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制保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水利发展规划,充分征求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建立辽宁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统一规划、分头实施、联合验收的农田水利发展机制。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所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须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并备案;项目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向水利部门移交。通过以上措施,解决多龙治水的工程建设难题。
深入推进农田水利供给侧改革,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的要求,优化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布局,加强对水资源承载能力、灌溉方式、投资效益、电网配套等论证分析。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要重点向高标准农田、高效设施农业及民意民生需求较大的项目倾斜,鼓励实施现有水源井改造、地表蓄水截水和集中式供水,提高灌排工程使用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立项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符合当地的实际需求,确保立项科学合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落实前期工作费用,对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可提前着手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项目要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成熟地区,前期工作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要求,避免前期工作质量影响工程建设及建后管护。
研究制定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进一步明晰初始水权,初始水权要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村集体组织、农户等;加强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工程要同步计量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强化供需管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大力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微喷、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完善终端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农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探索物业化管理;深化行业改革,推行政企分开,水管单位逐步向企业过渡,提升服务水平,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
合理的投资标准是按时优质完成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施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项目精品意识,才能真正做到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建成精品工程、示范工程和放心工程。对国家投入的项目建议由省级财政安排市县配套资金,对省投入的项目建议取消市县配套资金。针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问题,要继续加大对水利资金筹集落实、管理使用的督查整治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作为项目法人开展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50万元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规模小、施工期短、技术含量不高,适宜直接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减少项目招投标环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非工程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全面推进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统一发放“两证一书”,即使用权证、产权证、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工程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进一步盘活农田水利资产,搞活经营使用权,出台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政策性意见,鼓励和引导农户、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设管理和运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允许产权所有者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给管护主体,双方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管护主体对工程享有使用的权利,并取得正当的经营收益,调动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等参与工程管护的积极性。
落实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督促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列支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加强基层水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水政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商、联合办案、联合巡查、情况通报、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等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水政监察和江河公安机构能够有效衔接。有效打击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村水利管理秩序,解决农村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农田水利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本文针对农田水利存在的问题,在项目统一规划、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水价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农村水利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佚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J]. 中国水利, 2011(4):1-4.
[2] 佚名. 农田水利条例[J]. 水利发展研究, 2016, 16(6):1-4.
[3] 佚名.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J].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1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