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8-03-24 02:00:26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8年26期
关键词:湖北省机构建筑工程

湖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34

正文:

1 前言

建筑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建筑工程钢结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等检测业务[1]。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政策背景下,建筑质量检测领域打破封闭和垄断,“红顶中介”受到整治,全省建筑工程质检机构从2016年的326家猛增至399家,另有28家外省市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2]。

2 行业现状

2018年9月2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第六次巡查情况的通报》,省住建厅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省内14家检测机构和8个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检查,其中6家检测机构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环节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检测”等违规问题。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度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通报》中,涉及建筑质量检测的11家检测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问题;其中,存在轻微问题3家、存在一般问题3家、存在严重问题5家。“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从严从重打击超资质范围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篡改检测报告数据和结论等虚假检测行为,仍是质量监管部门今后工作的重点”[3]。

3 原因分析

3.1 价格战引来检测质量“缩水”

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后,检测市场全面放开,大量民营资本涌入,目前湖北省内400余家建筑检测机构激烈竞争,不顾检测质量的价格战随之出现。抢市场揽业务,少数机构不惜把价格压到成本线,少数机构则动起歪脑筋以降低检测质量为代价进一步压成本。比如,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建设厅发(鄂价房服[2008]20号)文规定,门窗八性检测的政府指导价是13500元/组,有的机构2500元/组就能接;桩基静载检测堆载的收费指导价不不低于40元/吨,有的机构就报价20元/吨......种种明显低于检测成本价的现象,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虚假检测和假报告。

3.2 建设单位缺乏责任意识

原本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五方协作,比如建设单位在取样、送样等环节应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管理责任;委托检测合同与实际检测工作不能“两张皮”。2018年上半年“碧桂园疯狂赶工期,三个月盖好小区”导致工程事故不断,如果检测单位为配合迎合此类建设单位,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自然无法得到保障。

3.3 多数检测机构规模较小,管理规范性较差

检测行业的入行门槛不高,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仅5家,约90%的检测机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多数检测机构规模相对小,所进行的检测业务单一,技术含量低;部分检测机构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试验和办公场所采用租赁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困难,检测实验设备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甚至一些县市检测机构,背一块牌子,拉几个人,即在开展检测业务,情形实在令人担忧。目前湖北省内399家检测机构数量上已经过饱和,在行业市场化发育不健全、企业诚信经营无法自律的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清除违规机构,净化检测市场。

3.4 行业协会建设有待加强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的建筑检测协会,作为政府和检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恰当转嫁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强化监督功能;服务、协调、管理,引导各方诚信经营,鼓励先进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2018年1月武汉市建筑业协会发布了武建协[2018]4号文《关于发布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16-2017年度星级评定结果的公告》,其中五星级机构16家,四星级机构26家,三星级机构5家。截止2018年6月,武汉市建筑质量检测机构总共123家,历时一个月的星级评审,考评多数会员都是“优秀”,被主管部门抽检多数都存在问题,我们在有理由质疑武汉市建筑业协会的这类评比定级是否有意义。

4 对策探讨

4.1 制定合理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检测行业市场化虽是大势所趋,但建筑质量检测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方面要在市场上运营生存,另一方面又要坚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数据,行业监管部门必须适时进行调控和引导。2008年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建设厅发布的(鄂价房服[2008]20号)文,其十年前的劳务、物流等方面的成本考虑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可由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牵头制定业内统一的检测收费标准,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这个收费标准必须保证检测机构在付出成本完成检测内容后,还有一定的利润。

4.2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第六次巡查情况的通报》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未履行检测管理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监督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工作做到行业自律。国家发改委2017年12月28日批准发布修订版的《招标投标法》限制了“最低价中标”,明确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无疑给的建设单位更大的自主权,这样也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增强自主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各方打造阳光采招、和谐采招。

4.3 鼓励现有骨干机构做大做强

总量控制,优化结构,适度竞争,鼓励现有骨干机构做大做强。2014年2月国办发[2014]8号文指出“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布局分散,重复建设严重,难以适应完善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只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4]。确定骨干检测机构可以着重加大机构规模(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如高级职称人数)和资质数量范围等方面的权重,确定5家省级机构,每个地区确定1到两家重点机构,制定评选细则,科学排名,动态管理;实现全省建筑规模与检测能力总量相一致,实现各地区检测机构供求基本平衡;鼓励骨干机构学习其他行业的检测方法,积极向其他行业和其他省份拓展业务。

4.4 增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完善协会制度,勇于担当,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更好的为行业整体发展谋福利。建立检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的信誉考核活动,对检测单位相关的荣誉证书和违规行为均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且为建设单位选择入库检测供应商的提供参考,引导市场选择信誉良好的检测单位,促进优胜劣汰。2015年10月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的通知》,“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鉴于资本的逐利性,一些机构出于压缩成本考虑招聘的检测人员非专业出身且无相关检测从业经历,又未对其进行专业规范的上岗培训,这部分从业检测人员素质可想而知。行业协会应重拾这部分主管部门职能,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学习,考核各机构检测人员专业知识水平[5]。

4.5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突出检测单位的法律责任

全行业引入特殊合伙事务制度,在保持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般原则下,对由于某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企业债务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可免除连带责任,而仅由该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6]。

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法理要求,股东没有责任以其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这就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检测机构忽视执业风险,无视质量控制,造成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乱象。当因检测机构过失或造假舞弊等行为导致公共利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时,无论其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多大,经济赔偿责任却只限定在固定有限的范围内,这显然无法弥补由于巨大执业风险所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并吊销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如不能向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则行业似乎缺乏最基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不利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严格自律,进而出具独立、科学、公正的数据。

5 结论

在湖北省住宅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建筑质量检测行业上的无序竞争、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已成为阻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缰绳”。把牢质量关口,打造护航“百年工程”的建筑质量检测市场,必须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清除违规机构,鼓励现有检测机构做大做强,同时加强监管和创新管理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和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将有利于建筑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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