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 如何安农富农
架设好必要的“防火墙”,建立更加牢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想尽一切办法振兴乡村、发展农业、造福农民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要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资本下乡,让资本扎根土地、服务“三农”,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要之举。然而,最近有媒体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下乡资本“跑路”、涉农项目烂尾;土地流转出现纠纷,农民利益受损;流转土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这让人思考,如何确保下乡资本真正为乡村振兴服务?
振兴乡村,离不开资源投入。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无论税收、农产品还是廉价劳动力,“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情况多,人财物的主流向是从农村到城市。今天,要实现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城市的资源尤其是资本反哺不可或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某种程度上,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允许经营权流转,也是希望工商资本为乡村振兴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有实力的公司加入运作,既能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整合农业生产要素,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加速脱贫步伐。
资本下乡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发挥资本作用、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但现实同样提示我们,不能忽视潜存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有效防止资本跑马圈地、视下乡为短期政策套利,最终“跑路”“烂尾”。现实中,一些项目追求利润、盲目上马,却因无法抵御风险造成“毁约弃耕”,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因此,应当在土地流转时建立识别机制,引进真正愿意深耕当地的资本力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资本率性退出设置应有的“闸门”。架设好必要的“防火墙”,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本下乡的作用。
让资本安农富农,具体而言,还有赖于建立更加牢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例如,活用长期购销合同,实现企业与农民的“共进退”;实行租金预付制度,减少土地流转风险;创新农产品价格保险,应对市场波动风险,等等。很多时候,个体农民甚至村集体的谈判能力不强,也呼唤地方政府积极介入到维护农民利益的进程中。此外,地方政府或部门也应克服功利心态,比如不顾地方实际、忽略农民意愿,将小农业强扭成大农业。
大国小农,是中国农业的基本面,决定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努力方向;农业人口近半数,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意味着“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因此,既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同时,更要牢牢把握中央精神,“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以农民之心为心、蹄疾步稳地推进改革,应成各地探索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遵循。
1979年初,面对悄然生长的包产到户实践,质疑之声四起。时任安徽省委书记万里说:“只要老百姓有饭吃,能增产,就是最大的政治。”今天,面对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想尽一切办法振兴乡村、发展农业、造福农民,是新时代的要求。用好资本力量、增进农民利益,中国农村必能释放出更多的活力。
(据人民网)
农房包工头持证上岗值得推广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农村建筑工匠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培训合格证书才能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
在农村,盖房子是一个家庭的重大事项。农村建筑项目虽然不大,但施工事故却频频发生,这和农村施工队伍不规范、不科学的施工过程是分不开的。另外,他们也无法有效保证房屋质量。农村工匠施工,缺乏施工图纸和工程数据,不能保证房屋的承重、抗震和消防需求。农房包工头持证上岗,能有效改进以上两个问题。
四川省的经验值得推广,其他地方在借鉴的时候,应该结合当地农房建筑特点,考虑当地农村建筑队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房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要注意采取宽进严出的考核机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要做好宣传工作,让群众知道并主动接受农房包工头持证上岗制度。
(据中国农业新闻网)
最高法发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月1日发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指出,这次评选出来的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年来审理的2500多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有的案件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有的案件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对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案件引入了全媒体直播,将司法审判变成全民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看到了人民法院为公正司法付出的努力和决心。有的案件对潜在外逃人员和已潜逃在外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有力推动了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靳 昊 刘华东)
民政部:建立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政部1月30日对外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办法》要求,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措施。
(韩秉志)
本栏目与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友情合办
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借车的事时有发生,出借人把车借出难免有担心,怕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因此要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那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帮忙解答。
《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前,出借人的担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种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统一称作“机动车一方“,而并未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而《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你将轿车借给王某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你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你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辛 霞 闫艳军)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2007年3月23日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山西省律师协会成立的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工作站由山西省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接受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依托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本站配备专职援助律师6名。工作站援助工作不仅得到群众好评,还多次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
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2.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给予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4.童工请求依法保护的;5.请求给予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7.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案件;8.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9.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10.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11.工会事故、职业危害赔偿争议;12.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13.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1.普及法律知识;包括举办法律讲座、主持电台电视台节目、媒体报道、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值班等方式。2.提供法律咨询;3.代写法律文书;4.参与协商、调解;5.劳动仲裁、诉讼代理;6.其他法律援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