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杰
摘要 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特别是经历“十一五”“十二五”2个五年规划之后,安徽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实力日益增强。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淮河流域开展了政策性洪水巨灾保险的相关试点,积累了一定的农业巨灾保险实施经验;相较于1998年,省内防洪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加强了减灾非工程性建设,提高了防灾减灾能力和效率,此时着手准备重启洪水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本文从这些时代背景出发,以重启洪水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进程中将会遇到的突出问题为研究内容,立足安徽省发展改革实际提出相应对策,力求为试点工作的顺利重启和区域经济在巨灾保险保障下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关键词 洪水巨灾保险;经营现状;问题;对策;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 F8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8)04-0286-02
近年来,随着温室效应不断加重,强对流天气增多,洪水频繁发生,破坏强度越来越大。安徽省境内有淮河和长江两大水系,淮河两岸和长江两岸既是经济发达地带,也是洪水成灾的主要地域;梅雨季节结束、洪水退去之后,农村居民家庭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乡镇企业停业破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安徽省作为产粮大省之一,粮食生产用地反复遭受洪水肆虐,使我国粮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面对频繁发生的洪水巨灾风险,依赖每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的救灾款项和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巨灾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7年6月末,中国再保险巨灾研究中心在北京挂牌成立。对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学术及应用领域热议不断,相关计划表和路线图日渐清晰,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1 安徽省洪水巨灾保险经营现状
1.1 农业发展与洪涝灾害
安徽省农业经济发展稳中求进。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官网统计公报中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末,全省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达到1 383.5万人,占就业总人数的31.72%;年度生产总值(GDP)达到24 117.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 567.7亿元,较2015年增长2.7%。但受到夏季洪涝灾害的严重影响,2016年安徽省内主要经济作物的产量(表1)与2015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部分类别降幅明显。
洪涝灾害一直影响着安徽省农业经济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省内特殊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造成的。安徽省境内河流、湖泊众多,干支流形成纵横密布的水网。其中,淮河流经境内430 km,长江流经境内400 km。每年6月中下旬开始,随着锋面雨带北移至长江流域,安徽省迎来梅雨季节。這期间,降水持续时间长、雨量大,淮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河流水位暴涨,加上特殊的地形地貌造成的落差和流速差,引发了严重的洪涝灾害(表2)。可以发现,2006—2016年的11年间,洪涝灾害给安徽省人民和地区农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呈现明显波动上升趋势。
1.2 洪水巨灾保险缺位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安徽省利用国家专项财政补贴在淮河流域开展了洪水巨灾保险的相关试点工作[1],保险保障范围主要覆盖行洪区、蓄洪区的救灾补偿与人身给付。但遗憾的是受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民众保险意识淡薄、中国人保专业经验不足等因素的掣肘,试点工作最终搁浅。
时至今日,安徽省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没有提供对应的洪水巨灾保险产品,洪水风险仅被纳入政企合作经营的种植业保险承保范围之内[2],且赔付额有限。安徽省农业经济运行一直缺乏洪水巨灾保险的有力保障,每当灾害降临,往往损失巨大。
2 安徽省重启洪水巨灾保险试点将会遇到的突出问题
2.1 洪涝灾害特性制约
洪灾发生的复杂性和随机性使损失程度难以量化评估。洪水灾害的暴发、扩大、波及范围与灾前河道疏浚、堤坝加固、建库蓄水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及灾害发生时防灾减灾系统的有效利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国内外尚未建立起专业的数学精算模型对以上因素进行量化分析。
洪灾存在地域性差异,会使作为保险经营原则之一的大数法则失灵。安徽省境内自北向南可大体分为淮河平原、江淮丘陵、长江中下游平原、皖南山区4个地形区,各区域内河道落差与河水流速差变化大,承保标的的损失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稳定性,也就不符合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
2.2 保险产品供求矛盾
一是产品需求疲软。由于省内农户文化程度低、参保意识薄弱,多数存在侥幸心理[3],对于由政府出资建造和维护的防灾减灾工程存在过度依赖,对于自己成为风险承受个体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乡镇企业出于投入-产出的考虑,为了扩大利润,压缩甚至取消保费开支。二是产品供应不足。洪水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问题导致保险商在做出发行该产品的决定上犹豫不决。如果洪水巨灾保险的保费费率过高,在通胀压力下,农村居民家庭和乡镇企业会放弃投保[4-5];如果洪水巨灾保险费率定得过低,保险公司难以收缴足够应付未来巨额赔付的保费,其自身经营稳定性得不到保障,与其赔付不起,不如不推出洪水巨灾保险产品,转而以其他农业财产保险替代。
3 对策
3.1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在“十三五”开局之年的新形势下,省级立法机关应当开展以洪水巨灾保险为主的地方性保险法规草案修改,敦促保险公司提高社会责任担当的意识。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安徽省政府应当鼓励保险公司设计符合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迫切需要的洪水巨灾保险产品,厘定合理费率,做到供给与需求精准对接。政府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加强保险法律知识教育普及,推动保险知识走进小学课本和课堂的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展开。
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厉惩处商业贷款机构在防灾减灾建设维护工程中的不诚信、不合规行为,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例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定期升级、河道疏浚、干支流泄洪沟渠开挖、防洪堤坝修筑加固、蓄滞洪区管理、建库蓄水等。
3.2 由“输血”向“造血”转型
对于受灾的地区和人民来说,接收国家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的救灾款项、社会各界的慷慨捐赠和福利彩票的公益援助等只是被动接受“输血”,应对一时之急,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传统财产保险商仅将目光局限于风险发生后给予受灾个体额度有限的经济赔付。重启洪水巨灾保险试点不能仅做亡羊补牢的工作,而应该转变思路、放眼长远,侧重于灾前防灾防损等专业化技术的提高,向“造血”轉型。
3.2.1 积极推动洪水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学术研究落地实践。务必在洪水巨灾保险未偿付期间通过证券化手段积极运作,实现“造血”。可以考虑设计并发行安徽省洪涝灾害专项救济债券,向全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开放购买,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大中型券商等金融机构参与代销,债券所得收入计提安徽省的省级洪水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地方财政和所在地央行派出机构联合管理。
同时,可以在与其他省份开展金融合作的过程中,通过谈判会议,增加纯风险交换型巨灾互换的合作项目。这一项目通过订立合约对各自地区内某一种过于集中的巨灾风险进行省际互换,达到降低本省风险损失、互惠互利的经济目的。
因为互换合约的赔付属于或有赔付,合约有效期内,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已发生但没有达到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制定的标准(触发条件)就不会产生赔付。基于此,在开展巨灾互换的基础上,还可将互换合约进一步打包成巨灾权益看跌期权。
3.2.2 明确区分责任范围[5]。政策性洪水巨灾保险应继续担负起受灾民众短期生活、生产救济的重要职责;商业性洪水巨灾保险则应当在灾后长期的重建工作过程中发力,如冲毁与倒塌农房的重建费用补偿、农机农具的重置补贴、农畜幼雏的培育补贴或直接发放,发挥灾区民众和当地农业的自我“造血”功能。
3.2.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并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也是为洪水巨灾保险“造血”,增添发展动能。洪水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设计离不开风险量化建模[6]、风险证券化技术、风险分散技术的支持,一支优秀的精算师人才队伍必不可少。洪水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核准、规范运营、市场监管等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洪水巨灾保险的展业离不开经过专业培养、具有保险学知识背景和良好话术技能的营销人才队伍深入基层展业推广。洪水巨灾保险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领域,涵盖保险、地理、农业、计算机技术、管理、法律等,这就需要保险机构与安徽省内高等院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表3),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
3.3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
鉴于保险商普遍难以独自承受洪水巨灾风险的现实,建议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挂帅,中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参与组建,同时吸纳国内互联网金融公司巨头和国外保险(集团)巨鳄入股,成立农发行旗下一家中外合资性质的巨灾保险股份公司,开展以安徽省内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主要标的的巨灾保险业务,并有计划地逐步覆盖省内其他巨灾风险。
3.4 设立全国政策性保险公司
当上文提及的巨灾保险股份公司的资本规模和盈利水平突破一定标准之后,可以着手以此公司为基础,借鉴全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与发展改革的成功经验,提请中央有关部门,发起设立中国国家巨灾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更好地服务于受巨灾风险侵害的人民和地区。
4 结语
在大自然的客观规律面前,人们可以通过发挥自身的
主观能动性,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的特点,为己所用。保险自身的功能属性决定了其在分散巨灾风险过程中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用保险的眼光来看待洪涝灾害对于安徽省农业经济的破坏性,更能体会重启洪水巨灾保险试点的紧迫性。重启试点工作,需要劳动力和技术、政府与市场的密切配合;洪水巨灾保险从无到有,推动洪水巨灾保险从“输血”向“造血”转变,借助巨灾险衍生品进一步分散弱化风险,都需要穿越一个漫长的历史隧道去探索。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为安徽省农民生活幸福安康和农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5 参考文献
[1] 周云,雷冬嫦.建立安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铜陵学院学报,2012,11(3):36-40.
[2] 党雪.构建巨灾保险制度应体现地域特色:基于深圳、宁波、云南、安徽实践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7(3):16-18.
[3] 单浙明.我国农村开展巨灾保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7,41(6):58-62.
[4] 刘彧.美国国家洪水巨灾保险计划的评价及启示[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5] 何霖.美国洪水巨灾保险之进程及启示[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25(6):42-46.
[6] T ERMOLIEVA,T FILATOVA,Y ERMOLIEV,et al.Flood Catastrophe Mo-del for Designing Optim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Estimating Location Specific Premiums in the Netherlands[J].Risk Analysis,2017,37(1):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