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世健
美国总统特朗普不久前签署了“台湾旅行法”,中国多个部门迅速表示坚决反对这一做法,称该法案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敦促美方纠正错误。而美国国务院东亚暨太平洋事务局副助理国务卿黄之瀚却在之后访问台湾,成为“台旅法”签署后首个访台的美国高官。如果我们认真解读和比较该法案的文字与中美联合公报的文字的话,毫无疑问,美国已经违反了其按照三个公报承诺的国际法义务。
“台湾旅行法”声称以1979年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为基础,但实质上已经超出了后者的范围。“与台湾关系法”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将台湾视为一个国家性质的主体,因为这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明确禁止的。但是,“台湾旅行法”第2条第(5)款已经实际上将台湾视为国家,并对台湾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了国家(country)一词。
为了建立外交关系,中美之间先后签署了三个联合公报。这些公报都反复强调,特别是美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1982年的联合公报更明确声明:美国无意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内政,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政策。这些公报的中英文版本一致,表述同样立场。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条对“条约”的定义是,不论名称如何,国家间签署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都是条约。国家当然必须承担条约义务。中美之间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是国际条约,美国必须履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其实美国制定“与台湾关系法”时已经违反了中美联合公报的内容和义务。1979年的“与台湾关系法”第2条第(3)款也以美国国会的结论和政策声明方式宣称:美国与中国建交是建立在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期望之上。事实上,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中,不论是双方共识还是单方声明都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地做出中国只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美国也没有做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美建交前提的声明。自此以后,美国一直在对台军售以及武力干涉台湾问题上打擦边球。
这次的“台湾旅行法”实际上就是“与台湾关系法”类似手段的复制和重新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台湾旅行法”第2条第(2)和(3)款再次直接或者间接宣称“中国对台湾的任何制裁以及非和平手段都构成国际事务且会引起美国严重关注”。这样的立场和政策声明都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在中美联合公报,特别是1978年的建交公报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和“台湾旅行法”都违反了美国的条约义务。中国大致有三种应对选择,分别讨论如下:
一是像对付“与台湾关系法”一样,通过与美国政府的磋商和沟通限制“台湾旅行法”的负面效应。
二是选择在国际法院告美国政府违反其三个联合声明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选择单边行动,即不理睬美国国内法律的后果和影响,通过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手段,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时间、方式和理由解决台湾问题。
在以上三种选择中,中国已经在实践中采取了第一种选择,同时也在为第三种选择做准备。笔者同时认为不妨试试第二种选择,毕竟美国在国际法院的记录不佳,输过几起案件。▲
(作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研究生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