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副局长勇上法庭当被告

2018-03-23 03:14杨越
法庭内外 2018年1期
关键词:金穗工商行政粮食局

杨越

首例中央国家机关主官出庭应诉案始末

1990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在新法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常态,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重要的助力作用。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中,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由委托代为应诉、低级别官员应诉向高级别官员亲自出庭应诉转变,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为法律,首例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出庭应诉案开启了一个良好开端。本期文章,我们重新回顾这起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对“民告官”官司的态度发生巨大变化的案件。

雪花——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起争议

1985年11月15日,安徽省合肥面粉厂将本厂生产的面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36846号“雪花”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粉。这是一个由“雪花”文字、“XH”(该文字的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及图形组成的、整体呈圆形的“雪花”商标。在20世纪90年代,面粉生产质量普遍不高,人们赋予面粉洁白、轻盈的雪花称号,希望生产的面粉能够脱颖而出。

1988年7月1日,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意大利日处理小麦250吨的成套等级粉生产线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生产的雪花粉、高筋粉、特一粉、特二粉、颗粒粉、胚芽等七个品种,出粉率为76.3%。自此,一个新的名词“雪花粉”(比特制一等粉还要白,像雪花一样)诞生了。很快,以比特制粉高档次身份出现的“雪花粉”受到广大用户的赞誉,成为了自治区的新产品。

恒丰集团推出“雪花粉”后,呼和浩特大公面粉厂、包头市宏基食品公司、河北廊雪面粉公司等随之陆续推出这一新产品。由于“雪花粉”适应了当时餐饮业市场、速冻食品业市场的需求以及广大群众生活消费逐步高档化的趋势,内蒙古、河北、山东、辽宁、北京、天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河南等十余省、市、自治区的面粉企业也都开始经营销售“雪花粉”。

再看合肥面粉厂,“雪花”商标就要到期了。1994年9月20日,该厂申请该商标续展,经核准后有效期至2005年11月14日,注册在第30类。然而,合肥面粉厂经营不善,1996年企业已面临停产状态。次年,合肥面粉厂与丰大集团联合重组,恢复生产,“雪花”牌面粉重返合肥市场,但企业后又改用“丰大”商标。

2002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公司)从合肥面粉厂受让了第236846号“雪花”组合商标。

2003年2月12日,金穗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本乡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同年,金穗公司还分别向哈尔滨、长春、沈阳、内蒙古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多家面粉生产厂家。对此,一批早期生产“雪花粉”的厂家认为,“雪花粉”的发展和“雪花”牌商标的发展是彼此独立的,“雪花粉”并非因“雪花”牌商标的存在而畅销,国内的众多面粉厂家没有、也没有必要去刻意模仿、追逐“雪花”牌这样一个并不知名的商标去获得利益。

2003年9月3日,河北省粮食局为保护河北乃至全国面粉加工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向国家粮食局发出《关于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请示》,请示中说,“雪花粉”与“面包粉”、“饺子粉”一样在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年,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家面粉生产厂家都在生产不同商标的雪花粉,雪花粉已经得到了社会和市场的认可,在大众心目中成为一个高于特一粉质量等级的代名词。请求国家粮食局确认“雪花粉”是一个面粉的通用名称。

2003年9月24日,国家粮食局对河北省粮食局的请示进行了正式批复,认为“雪花粉”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予以规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河北粮食局积极指导有关面粉加工企业依法运用“雪花粉”这一市场标识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以促进面粉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正式对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作出办函字[2003]第253号《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称253号复函)。该函指出,1985年11月5日注册的第236846号“雪花”商标合法、有效,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金穗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雪花面粉”等文字。

金穗公司不服该复函,2004年1月10日,金穗公司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雪花为商品通用名称侵害其权益为由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首位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范汉云出庭应诉:不会影响法院审判

2004年4月2日,此案开庭审理,然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这次范汉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雪花粉”一案,这是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首位中央国家机关高官出庭应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明确表示,以后凡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将由下属职能局的领导亲自出庭。这次开庭不仅吸引了大量媒体关注,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一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展辩称,1994年以后市场上才出现了“雪花”粉,那么这个时候出现的雪花粉,本身就是对“雪花”这个注册商标的一种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一直在延续。但是国家粮食局在给河北省粮食局的批复中却提出,“雪花粉”作为一种与特定品质相联系的面粉,众多企业已经生产、销售多年,获得了行业和市场的认可,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随后,国家粮食局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作出的答复中,虽然认定金穗公司在“面粉”商品上享有的“雪花”商标受法律保护,但是该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雪花面粉”等文字。金穗公司认为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和答复,不仅限制和剥夺了其享有的“雪花”商标专用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复函。

庭审开始一段时间,范汉云并没有过多的发言,他除了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之外,还不时用笔做着记录。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他说:“商标局行使认定通用名称的职权是法定的,通常根据行业意见和约定俗成两种情况。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以前也是有的,当初阿司匹林的德国商标持有人就是由于开始没有好好经营这个商标,到后来向多个国家主张权利都被驳回了,此时的阿司匹林已经成了药品的一种通用名称。本案当中的情况也是如此,原告公司长期没有主张权利,可以依法认为‘雪花粉’已经演化为面粉的通用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辩称,由“雪花”文字、“XH”以及图形组成的“雪花”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作用,其商标专用权应予保护。对于注册商标衍化成通用名称的,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行政部门的一般做法是撤销商标注册、不予续展注册,或有限度的保护。253号复函并没有直接作出确认雪花文字为面粉通用名称的行政行为,也没有撤销原告的“雪花”注册商标,或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作出不予续展决定。复函应国家粮食局请求,正确提出“雪花”商标管理工作指导原则,妥善、全面地处理“雪花”商标和“雪花粉”乃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的咨询意见,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庭审结束后,几乎还没反应过来的范汉云立刻就被记者围住了。“这次出庭和以前其他干部出庭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也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他还表示行政官员出庭可以更好地接受司法监督,是行政机关提高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这次出庭应诉表明,作为被告一方充分尊重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直接参加出庭应诉,不仅可以使行政官员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而且可以了解本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执法思路,使依法行政完全走上法治轨道,拉近与普通老百姓的距离。”

2004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穗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述答辩意见,认为253号复函并无不当。但该事项系商标局主管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作为职能部门,对涉及商标管理行政工作问题的解释性意见超越了其工作职权。鉴于复函内容没有产生相应的后果,故对原告撤销253号复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金穗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首案法官谈案件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饶亚东说:“时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的范汉云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当时的法治化境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尚属新鲜事物,相对来说,‘告官不见官’的情形较为常见。”“在庭审中,作为代理人的范汉云态度谦和,认真倾听原告的诉讼意见,结合自己的身份特点回答法庭的询问,使得该案的庭审较好地承载了原告、被告之间意见交换的平台功能。得益于此,原告虽败诉,依然表示服判息诉。”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缺席三环牌锁商标争议案

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成立之初,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缺席的行政案件,缺席的一方正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1993年7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山东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服其以批复形式将三环锁商标划归烟台造锁厂所有、剥夺该公司长期拥有、使用三环牌锁商标的权利一案。

被告商标局认为,商标确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不应诉,法庭依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这是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被告缺席的行政案件。

北京法院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几千年以来,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忌讼”“厌讼”“民卑官尊”根深蒂固。在过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愿与百姓对簿公堂,因此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以及“出庭不出声”等成为普遍现象。从范汉云副局长作为国家机关高官出庭应诉行政案的第一人开始,亲临北京法院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官员逐渐多了起来,而以旁听形式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的各级行政官员则更多达数千人次。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出庭应诉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有效制约权力的决心,也传递给公众更强大的法治信心。

根据行政诉讼法管辖原则,北京法院相对集中管辖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北京市行政机关为被告的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行政机关从拒绝出庭“受审”、消极抵制审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发展为今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参与法庭审理、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的良好局面。在这段发展进程中,北京法院审理的这两起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反映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行政争议开始实质性化解,百姓心中已经初步绘画出政府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告官不见官”已经被扫进历史的垃圾篓,当部长级甚至更高级别官员出庭应诉都成为寻常事,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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