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风险及举证技巧(下)

2018-03-23 19:44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8年7期
关键词:一审本院民事

杨晓峰

海南杨先生讲,自己直接参与了为他人代繁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行为,问:自己是否会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怎样去打这个官司?

“在线律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主要方面,那么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什么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风险有那些,有无举证技巧?

以案说法,由于本案较复杂,限于篇幅限制,分3段介绍,本文为第3部分。

再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发财”是同一品种,并无不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①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②赔偿数额的计算;③C公司的责任承担。

关于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对有关授权手续真实性的异议,不能成立。对于B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一审中,A公司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记载:A公司上年销售“发财”种子的利润为14.95元/kg。A公司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记载:A公司当年销售“发财”种子的利润为13.16元/kg。B公司、C公司对上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但是,B公司在本院庭审中辩称,本案诉争的侵权种子收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诉侵权种子没有利润,只有亏损。由于B公司、C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审计报告测算的单位利润,因此,再审法院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记载的“发财”的单位利润为参照,并综合考虑B公司未就其利润进行举证、B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侵权种子的销售时段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种子的合理利润为10元/kg。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C公司实际种植41.57 hm2,总质量为265 092 kg。关于B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种子种子已全部转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因此,根据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应根据侵权种子的单位合理利润乘以侵权种子的销售数量之积计算,即10元/kg×265 092 kg=2 650 920元。本院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有关因素,酌情确定侵权种子的合理利润,此酌定不同于法定赔偿适用中的酌定。不应当片面地认为,只要存在酌定就一概适用法定赔偿。二审法院将两者混同,认为本案的赔偿数额不能突破50万元的上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思路正确,但将合理利润酌定为审计报告测算的单位利润的一半,存在不合理之处,亦应予纠正。

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本案侵权种子的生产由B公司提供亲本、技术指导和C公司提供土地、人力共同完成,缺少其中任一公司的行为,侵权种子的大规模繁殖就无法完成。C公司作为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专营公司,在接受B公司委托繁育种子时,应当审查B公司是否取得该种子的生产许可。但是,对于并不具备生产许可证的B公司,C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的实质是协助B公司完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B公司和C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C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不应超过2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尚存剩余侵权种子,故对其关于将剩余侵权种子转商或灭活处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A公司未提交公证、鉴定等费用的证据,故对其关于赔偿维权损失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侵权行为给品种权人的声誉造成何种贬损,故对其关于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①撤销二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②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财”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③B公司和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 650 920元;④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送达费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 900元、翻译费200元,共计78 990元。其中,A公司负担10 000元,B公司负担54 990元,C公司负担14 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我们回过来再看看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中可以透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侵害赔偿纠纷的诉讼风险,一审法院的判决金额: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180万元,C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送达费90元,合计30890元,由A公司负担12 000元,B公司负担 15 890元,C公司负担3 000元。

二审法院的判决金额: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A公司损失17万元;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A公司损失3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B公司、C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送达费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 900元、翻译费200元,以上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共计78 990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即由A公司负担90%,计71 091元,B公司、C公司各负担5%,计分别负担3 949.5元。

再审法院的判决金额:B公司和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 650 9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送达费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 900元、翻译费200元,共计78 990元。其中,A公司负担10 000元,B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 650 9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送达费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 900元、翻译费 200元,共计 78 990元。其中,A公司负担10 000元,B公司负担 54 990元,C公司负担14 000元。

就赔偿损失一项,一审判赔180万元,二审判赔仅17万元,再审判赔265万余元,其间的最大差距有15倍之多。

本案有一个特别注意之处,就是酌情确定侵权种子的合理利润问题。本案的酌定不同于法定赔偿适用中的酌定情形。不应当片面地认为,只要存在酌定就一概简单适用法定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中的酌定有法定酌定和非法定酌定之分,非法定酌定只能适用酌定来处理赔偿金额,而不能套用法定酌定情形,该酌定权利由法官在大于50万元外自由裁量。只有法定酌定情形出现时,才能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用赔偿数额不能突破50万元的上限而自由裁量,若将两者混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 植物新品种权民事侵害赔偿纠纷的举证技巧

本案A公司有2个举证行为值得借鉴。

4.1 关于“发财”种子净利润的举证

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年实现净收入567 299 366.50元,“发财”种子的净利润为14.95元/kg。当年A公司销售“发财”种子全年累计实现净收入638 966 629.08元,“发财”种子的净利润为13.16元/kg。

由于B公司和C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反证去推翻审计报告测算的单位利润,因此,再审法院以此为参照,酌情确定本案侵权种子的合理利润为10元/kg。

4.2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的种子是否为A公司受法律保护的“发财”种子

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规定,对涉及植物新品种真实性问题可以采取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鉴定。

依据《种子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规定的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根据该方法确定的检测及判定品种标准,品种间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提供的“发财”对照样品与农业部保藏中心的“发财”标准样品是一致的,属同一品种,可以作为检测涉嫌侵权种子品种真实性的对照样品。据此确认该取样封存的种子果穗与“发财”实际是同一品种。

A公司最终能获得2 650 920元经济损失赔偿,关键的证据就是这2份,可见打官司证据以及怎样举证非常重要和关键。

回答杨先生的问题。杨先生直接参与了为他人代繁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行为,若有证据表明你有过错,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可能是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C公司为镜,自我判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可能要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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