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靖越 叔贵峰
【摘要】马克思唯物史中所蕴含的“自由”理论向度是在现实历史逻辑确立的前提下,对德国古典哲学“积极自由”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在其唯物史观阐述中,将“自由”的逻辑向度不仅看作是其建构人类历史规律的“立法”原则,且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作为现实根据在自身建立起来,同时也构成了人类按照自己颁布的“历史法则”去完成自我解放的行动的历史前提。
【关键词】马克思唯物史观 积极自由 自由与必然 人为自身立法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2.013
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中对于“自由”一直存在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区分的理论维度,且将“积极自由”视为真正的自由,而对于自由的“积极”理解深刻地影响着马克思,并体现在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之中。然而,多年来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自由”思想的研究很少对自由的双重理论内涵进行严格的区分和明确的辨析,特别是没有充分挖掘马克思“自由”内涵中所蕴含的积极逻辑向度以及其包含着的超越旨趣,结果将“自由”解读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主观任意。基于此,本文试图通過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分析来考察马克思运用“积极自由”进行理论建构的内在逻辑,并以此来印证马克思诠释自由内涵的全面性和其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积极自由”理论的时代价值。
德国古典哲学自由观是对近代西方理性主义自由思想的继承,其思想内核直接源于卢梭。在卢梭看来,“自由”有两种基本内涵:一种是感性层面的、受本能和欲望驱使的“任意”自由;另一种则是理性或道德层面的自由,是出自于建构人类共同体的需要而被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所遵循的后天“法则”,即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才是真正的自由。卢梭将其定位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可以说,卢梭对于“自由”理解范式深深地影响了康德并进而成为德国古典哲学诠释自由内涵的基本原则。康德将“积极自由”作为其伦理学的理论“基石”,从而建立起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认为,人类所有的道德律令都是后天基于实践理性而自我颁布起来的,所谓道德就是人们无条件地按照自我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这才是真正的“善”。“而纯粹的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是积极理解的自由。”[2]这样,康德便将卢梭的“自由”按照“人为自身立法”的内涵在道德领域之中完成了伦理学的理论建构,“无条件地依据道德法则去行动”成为“自由”的真正的积极内涵。黑格尔运用辩证法打破了康德“物自体”的壁垒而将整个宇宙统摄在思辨理性之下,“自由”的内涵也由实践理性的道德立法原则扩充为宇宙万物运动变化的存在论原则。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于自由的内涵进行了思辨哲学意义上的解读,自由并不排斥“必然”,而是将“必然”作为内容包含在自身之中,从而获得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然后再以“必然”为根据在现实中将其实现出来,从而达到“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的真正自由。“自由是以必然性为其前提,并且把必然性作为得到扬弃的东西,包含到了自身之内。”[3]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深刻地阐释了“任意自由”“主观自由”和“理念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黑格尔坚决反对按照本能和欲望去行动的“任意”自由,这只能视为人类在“自由”的认知上表现出来的天真和不成熟;也反对康德将“自由意志”视为真正的自由,因为这种“任意自由”只能被视为自由的主观形式,而真正的自由要建立在有实质内容的主体根据之上,自己要明确地知道自己根据什么可以实现自由,从而避免由于意志自由而导致的自由的任意性;同样,仅把“自由”归为人的天然权利仍然是无现实内容的空洞理念。黑格尔认为人类的真正的“自由”应该将人类感性中的“欲望”和“激情”视为走向自由过程中所需要克服和超越的发展环节,其内容最终应该在人类社会的普遍精神中由法律和道德的客观法则建立起来,人类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去行动就是人类现实自由的完成和实现。“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它,我们就是自由的。”[4]这样,“自由”概念的内涵经由德国古典哲学的充分发展之后已经提升到辩证思维的认识水平之上,原本包含在“自由”内涵之中的消极性、任意性、抽象性和空洞性被克服和排除了,而积极性、根据性、具体性和现实性则成为了辩证自由观的主旨和指向。马克思是站在德国古典哲学的理论思维高度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通往现实自由的历史发展规律,追踪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存在的“自由”向度,揭秘包含在历史“必然”之中的“自由”指向,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所不可缺少的理论参照系。
在历史观上,马克思和黑格尔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是否承认历史存在着具有必然性的规律,而在于决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存在于人类历史之外的“绝对精神”,还是根植于人类历史之中的物质生产实践。当将历史的规律视为外在于人类现实生活的某个精神实体时,人类主体不过是被动地听从命令的“执行者”,自由便被排队在人类历史的“必然性”之外;而将历史规律视为人类社会自身在历史发展中生成的结果时,则人类主体就成为历史规律的缔造者,“人为自身立法”的自由向度才能成为历史发展进程中展开并形成历史自我发展的内在根据。因此,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对于德国古典哲学唯心史观的批判式超越恰恰在于将人类历史所包含的必然性规律理解为人类主体活动的自我创造,并且将主体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确立为产生历史必然性的物质基础。对此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进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5]所以说,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之所以成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不仅仅在于其存在着规律性、必然性、物质性以及现实性等这些外在特征,更为重要是的是其唯物史建构中包含着“积极自由”内涵的理论向度。
按照“积极自由”的逻辑向度来审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其中大体上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规定:其一,人类具有实践活动能力的主体性是为人类历史自我“立法”的能动性前提。马克思认为人类真正的历史是为了满足人自身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人类用于创造历史的主体性不是思维和理性,而是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生产实践。实践主体性不仅仅能动地创造了人类的历史,而且也在人类历史的生产实践中建立起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内容根据。如此,唯物史观才完全超越“上帝”“绝对精神”等决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历史宿命论”,具有实践主体性的劳动群众成为了人类历史的真正“立法者”和主宰历史发展的真正“主人”,唯物史观因此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史观。“哲学家们在不再屈从于分工的个人身上看到了他们名之为‘人的那种理想,他们把我们所阐述的整个发展过程看做是‘人的发展过程,从而把‘人强加于迄今每一历史阶段中所存在的个人,并把‘人描述成历史的动力。”[6]其二,人们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将历史发展的“根据”建立在自身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内在动力,人们要按照历史“根据”的客观要求去行动才能推动历史发展,也就是人们要主动地调整或变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马克思唯物史观中人们的行动是按照自身建立的“法则”去行动,是在“积极自由”的逻辑向度中来理解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呈现出来的历史主体性,即人们在主动地变革生产关系中所具有的能动性、否定性和革命性。其三,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发展构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根据,人类历史进展无非就是将存在于其中的必然性根据通过“历史表象”在现实中实现出来,而历史发展的终极指向和最高阶段则是历史“根据”的完全实现,生产方式达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绝对和谐发展的无矛盾状态,也就是对于包含在历史之中的必然性的完全超越,这便是唯物史中建立在历史“必然性”之上的历史“自由性”的全面展开阶段,人类历史就会由受物质生产必然性支配的“此岸”进展到全面自由和终极解放的“彼岸”联合体。“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7]
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理论建构中,将人对改造世界的实践主体性和能动性作为推动历史发展的客观物质力量,从而使唯物史观在“唯物”的基础之上具有了“积极自由”的逻辑向度,这便成功地解决了人类自由和生产必然、实践本质对象化和劳动异化、个体发展与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矛盾,实现了“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8]。从“积极自由”的视角去审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人类历史就会由任意发展的“自在”历史进入了按照自身法则去演进的“自为”历史,由被动地执行外在某种“命令”宿命的历史转变成为了主动地按照“自我命令”去行动的积极历史。因此,“积极自由”的理论向度构成了马克思建构唯物史的实质和核心,同时也是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维度。
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创造中具有极高的理论地位,它曾被恩格斯赞誉为马克思给人类做出伟大贡献的“两大发现”之一。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视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发现”,将唯物史观中揭示的“历史规律”等同于自然界中存在的“自然规律”,进而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解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历史科学”。我们知道,所有的自然科学都是以客觀规律的“必然”性为基础,自然规律是存在于自然万物之中固有的先天规定,实际上它是与人类任何主体活动无关的自在存在。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建构的“历史规律”则不然,“历史规律”不是先天的和既定的客观法则,而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物质生产活动中确立起来并包含于自身历史之中的。没有人类进行物质生产的主体活动,就没有生产力的主体生成和客观发展,人们也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结成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这样,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之上的历史规律就自然失去了产生前提和存在的基础。因此,唯物史观中的“历史规律”是人类实践主体从事生产实践的“后天”产物,是人类通过生产实践为自身历史发展“立法”的结果,其“历史规律”的必然性中包含着“积极自由”的立法向度。自然规律只具有客观的合规律性,而唯物史观则是主—客体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9]。这样看来,马克思唯物史观“科学性”或“真理性”应该以“积极自由”的逻辑向度为根据,而绝非以自然科学中的“必然”标准为尺度。
“自由”自卢梭以来就包含着积极的“立法自由”和消极的“任意自由”两种基本内涵,在此,我们只考察了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包含的“积极自由”向度,意在揭示马克思在唯物史观中对于“积极自由”的实践论运用和历史观的逻辑建构。诚然,马克思在其文献中也曾经在“任意”的意义上使用过“自由”概念,如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的“出版自由”、反对林木盗窃法的“阶级自由”以及反对异化的“劳动自由”等,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只是说明马克思对于自由“消极”内涵的理解。因此,我们在研究和考察马克思自由观时要注意区分,不能用“任意自由”替代“积极自由”,更不能将“任意自由”视为马克思对于自由理解的全部。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页。
[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4页。
[3][德]黑格尔:《逻辑学》,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8页。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年,第37页。
[5][6]][8][9][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5、582、187、187页。
[7][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27页。
责 编/马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