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专题调研组
2018年1月,安徽财经大学、中华合作时报社联合发布了《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17)》,《报告》由六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报告;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研究报告。本刊特摘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及“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研究报告”部分刊发,供读者参阅。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在产业扶贫、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至2017年8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平均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6.8%。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2016年,平均年增长率达29.9%。2014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率有所回落,从2013年高峰值的42.6%回落到2016年的17.2%,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高速增长后,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见图1—1、图1—2)。
图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单位:万户)
图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增长率(单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
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数量相比,更能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意愿。截至2016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4.1万亿元(见图1—3)。2011年—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逐年上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45.9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的运营能力。2010年—2014年,户均成员出资额逐年增长;2015年稍稍回落到195.95万元,较2014年降低7.5%;2016年再创新高,达到228.5万元(见图1—4)。2011年—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平均年增长率为11.95%。
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体现资本实力的户均出资额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高于个体工商户(见图1—5)。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是指加入合作社并拥有合作社剩余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成员数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成员中农民成员数量比例不低于80%,所以成员数可以反映出合作社对农民的组织带动情况。
2009年—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处于上升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组织带动作用不断增强。2016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达到10800万户,平均每户合作社拥有60户农民成员(见表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仍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一)“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产业扶贫政策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金融扶持措施,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或带动贫困农户,可获得金融贷款优惠政策,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由此产生的“融资难”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承认了其承贷主体地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仍难以获取金融机构认可,多数金融机构对此类法人性质仍心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图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单位:万亿元)
一是信贷主体资格不实。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承贷主体,但从目前看来,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由于当前社员的“三权”并不能过户到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未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据调研了解,当前蚌山区金融机构必须以合作社理事长“个人名义”并以房屋作抵押才能获得贷款,无形中使合作社在信贷中受到制约。
二是金融服务体制不畅。大型银行主要目标是争夺大规模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资源,为农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信贷产品少而单一,多数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情况较为突出。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方式主要为合作社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业务。据了解,部分金融部门为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普遍收缩了农村信贷战线,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对农业的信贷投入相对偏少,贷款逐步向少数大户和优质客户集中,形成了严重的农村资金“倒流”现象。
三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由于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有一些资产也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导致了金融机构不敢轻易贷款给合作社。
图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单位:万元)
(二)深加工能力不足,“三产融合”功能有待提升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来看,规模小、辐射面不广、组织化程度偏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少,有些地区平均入社农户不到10户,成员在100人以上的比重很低,跨乡镇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少。与此同时,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总体实力不强、产销衔接不紧,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服务内容狭窄,合作层次较低,重盈利轻服务,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够紧密,抗风险能力依然较弱。
许多地区的合作社只是把单家单户的个体生产聚集起来,但并没有真正将他们联合起来,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进行标准化的生产,所以这些合作社仍然处于生产环节的最初阶段。如果只是维持在这一阶段,合作社的价值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缺乏特色,以致于很难培育出自己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产融合”发展成为大趋势。农业是弱势产业,单户土地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导致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慢,“三产融合”发展为突破这些制约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实施“三产融合”发展,须具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协作基础,对资金、技术、人才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广大农户,靠自身力量做到“三产融合”发展几乎不可能,组建合作社是最佳路子。通过合作社,将土地、资金、人力等要素集聚起来,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或者以合作伙伴的身份与龙头企业等主体平等对接,从而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三)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自主打造现代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O2O、微商等现代经营模式,“三品一标”等识别系统的建立,都需要人才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人才的匮乏,多少合作社对龙头企业经营模式过于依赖,自主创建现代经营模式的能力不足。
作为“弱者”的小农通过联合来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供销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这是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一个现实。一方面,合作社急缺人才;另一方面,又缺乏引留各类人才的先天禀赋。不仅一大批优秀农村青年通过高考跳出农门离开了家乡,那些头脑灵活、身强力壮的农村青年绝大多数也是常年在外经商打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缺的是经济组织带头人、会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营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骨干等四种类型人员。
农民经营管理合作社的能力普遍较弱。缺少专业人才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亟须引进富有经验的管理、营销人才,乃至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保障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另外,有部分合作社社员参与程度不高,利益联结不紧,缺少足够的凝聚力,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人力资源的配置取决于要素相对价格和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短缺的根本原因是生产效率低、发展能力弱,于是出现了“生产效率低—人才短缺—生产效率低”的恶性循环。
(四)政府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各级政府法规和文件中,都明确了一系列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政策未落实到位,尤其是在项目扶持、用电用地、环境评估、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落实上还有很大难度。
一是税收监管很被动。因为财务不建账、建账不规范这种情况直接造成了税收管理的被动,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很大困难,相当数量农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少数税管员也认为农村合作社对完成税收任务基本没有作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大大降低,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税收优惠难界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合作社向社员以外其他人员收购货物销售行为,由于财务核算混乱,免税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存在农业产品深加工形成工业品能按农产品免税的漏洞。因为其账务的不健全,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难以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予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
图1—5 全国各类市场主体户均出资额比较(单位:万元)
表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成员总数以及平均成员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增长,体现了农民对组织化的要求,展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合作社的经营者、政府的管理者都在不断探索之中,无论是从规模而言,还是从成长能力而言,合作社的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不断规范、不断壮大的方向发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创新合作社金融普惠措施,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因此,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破解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推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当前重点推行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和社员联保贷款,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二是各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贷款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需要,分类设计农村金融产品,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
三是探索农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种养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2.增加信贷资金投入
一是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总量。
二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
三是激活民间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当前市场资金短缺的背景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3.强化配套服务功能
一是在确保符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完善各级授权授信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
二是金融机构要适当调整支持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改善农村网点布局,扩大对村镇营业网点的授权授信,完善服务功能,突出支持重点。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合作社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的财政扶持增长机制,逐年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议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4.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农业、供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以此来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
二是金融机构要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建立农民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建档工作,增强金融机构的放贷动力。
三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项担保基金,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保障。据调查,目前渝北区2017年正进行尝试,区财政拿出5000万元作为农户信贷担保金,银行按担保金1∶3的比例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农户进行放贷,信贷风险由政府承担80%,银行承担20%。
(二)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三产融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大中城市郊区,出现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都市农业、信息农业、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等新型业态;在许多农产品主产区,则发展起高端增值农业,如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直销地、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促进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和农业价值链升级。农村地区“三产融合”的良好势头之下,也存在着不少待解的难题。这些难题与我国长期以来由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产业分割、城乡发展的二元体制、条块分割的农业管理体制等体制机制因素不无关系。因此,“破题”尤其需创新与魄力。
在当前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面对资金、技术、生产、营销等实力雄厚的企业,分散的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如果产业链以订单农业发端,大市场往往通过企业与个体农户对接,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农户经常扮演价格的接受者,地位明显不对等,既得利益最容易受损。现在部分企业制定收购价时签订霸王条款,只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压低价格,保障企业的利益,而在价格高企时依旧按照协议价收购。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订单农业、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村的“三产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核心,是完善产业链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涉及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不同主体,能否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与过去发展乡镇企业的最大区别。要通过组织模式、经营方式和产权关系创新,让农民真正分享产业链延伸和功能拓展的好处。产业链与农户利益联结模式有很多创新思路,应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合作社+贫困户”精准扶贫模式,扶贫成效显著,也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在参与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和驻村帮扶工作时,坚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领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实现脱贫的重要“纽带”。“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在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道路上,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立足长远发展,重视人才培养
1.树立合作理念,重视合作社教育
没有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发展就没有原动力。加强合作社教育,面向社会普及合作经济的知识,提高对合作经济的认识,形成一个各层领导,各个方面都关心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好氛围,培训合作经济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2.以人才培养提升合作社自生能力
合作社的自生能力是保持合作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提高合作社的自生能力关键是要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和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总结了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大量经验和教训后,联合国粮农组织指出,政府应在创造合作社所需外部环境总体框架方面起作用,要强化合作社的自治、自我财力支持和自立;政府不应干预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对于合作社事业的推动只有通过合作社成员自身的努力才会有效;政府若要影响合作社对成员或成员对合作社的行为只有间接地通过合作社教育进行。理论的分析和合作社运动的实践充分证明,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加快合作社发展的进程,自生能力的强弱才是决定合作社兴衰的关键因素,而政府过度地直接支持则会阻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开展合作社教育是增强合作社自生能力,推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有效手段,是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理性选择。
(四)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加强合作社规范引导,完善财政资金、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推动财政项目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积极促进产销对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了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要把抓落实摆在重要位置,把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认真梳理、逐条对照、加强督查、精准发力、狠抓落实,让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使政策的含金量充分显示出来,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7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现代农业建设的具体要求,加快农民合作社修法进程,依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实践发展和农民需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关系合作社规范与发展的普遍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具有前瞻性、包容性和操作性强的修法建议稿。要指导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法治保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指导扶持服务,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依法建社、依法治社、依法兴社。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形势下,要着力基层、下移重心,深入合作社调查研究,结合修改合作社法和示范社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要认真总结各地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基层的实践探索上升为政策措施和有力抓手,推动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作出新的贡献。
自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对“家庭农场”的概念有了新的界定,并对家庭农场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指出: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国家庭农场动态名录和信息数据库。加大家庭农场扶持力度,强化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扶持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营能力。推动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财政、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导支持了我国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这种形式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既坚持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地位,又有利于克服传统农业土地细碎化、经营效益低的不足,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契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家庭农场的兴起和发展是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阶段的产物。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定义界定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即使有雇工也只发挥辅助作用。二是专业务农。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三是规模适度。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比较体面的收入。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生产规模小、经营格局分散,农民的生活水平很难得到提高。而家庭农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是在其基础上的继续完善,又与我国未来的人地关系发展相匹配。因此,由传统小规模经营向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2.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等趋势日渐明显,农村各地陆续出现严重的“撂荒”现象。农村的闲置土地由谁来种、怎么种的问题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另一方面,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非常少,目前人均大概只有1.38亩的耕地。这种一家一户土地高度细碎化的生产模式与农业的现代化经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发展家庭农场,培育新的经营主体、创新新的经营模式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3.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家庭农场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主体,其商品化生产的目的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促使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千方百计地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增加产出,这将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效率的全面提高。
4.有利于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专业化。家庭农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农场主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选择适宜本地区或本农场经营的产品,这就促进了农业生产向区域化、专业化分工方向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生产“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格局。同时,也利于推进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育种、栽培、生物防治以及机械播种、机械收割等现代技术的运用。
5.有利于农业技术运用水平的提高。通过现代化职业农民的培训方式,使农场主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技意识和品牌意识,善于尝试新品种的培育、种植和养殖,运用农业科技、农业机械化提高生产效率,拓宽市场。
(一)按农产品类型分类
1.大宗作物种植模式
一般是单个家庭农场大规模机械化种1—2种粮食作物,主要有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由于其规模较大,作物单一,通常采用农业机械进行播种、施肥、收割等,与传统农户相比,生产效率有很大提升。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多采用这种模式。
2.“大棚蔬果+采摘园”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塑料大棚内种植蔬菜和水果,待到蔬果成熟时可开放供顾客观光、采摘、品尝和直接购买的一种经营模式。通过塑料大棚可以较好地控制蔬果生长所需的阳光、温度和湿度等,从而帮助蔬果既好又快地生长,保障了农产品的高产量和优质率。这种模式的家庭农场,一般种植市场需求大的蔬菜和水果。通过专业化种植,提高单产、提早上市时间,实行自产自销。同时,水果种植园对外开放,让顾客进入园内观光、采摘,不仅节省了采摘和运输成本,也树立和宣传了农场的品牌。
3.养殖模式
养殖模式包括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多为农户集资建农场养殖鸡、鸭、猪、牛等,水产养殖多为大面积专业养殖鱼虾。由于建养猪场、养鸡场等属于非农建设,所以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养殖主要是水产养殖。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对鱼虾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水产养殖还有很大的利润空间。此外,还可以考虑发展集观光、垂钓和餐饮于一体的休闲农庄,以充分利用资源,增加收入来源。
4.农业特种种养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种植特种蔬菜、奇花异果,养殖特色水产、特色家禽等,突破季节、地域、规模的局限获得较高收益。比如,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黄砦村黄腊华种养基地,以种植热带水果火龙果抢占市场空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5.循环农业模式
所谓“循环农业”模式,即将各种农作物废弃物进行充分发酵,形成有机肥料又返回到土地,再进行农业生产,是一种最典型的“环境节约型”模式。比如,武汉市黄陂区朱兰萍的“循环农业家庭农场”就是典型代表。其家庭农场在养猪的同时通过水渠把猪粪猪尿引到专门的池子中进行搅拌发酵,产生的沼气免费提供给附近的居民使用,沼液用来灌溉农田,沼渣用来喂鱼和做肥料。这样不仅有效地消除了污染,为农场节省了肥料成本,也保障了农作物的高产、优质。
(二)按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模式分类
1.“农业企业+研究院+家庭农场”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家庭农场依托农业企业的平台,实现新品种的培育,按照工业化管理模式,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同时抓市场,随时了解市场行情,打开产品销售的途径,增加家庭农场的订单农业数量,减少风险;家庭农场和研究院的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同时起到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标准认证的作用。
2.“商标+家庭农场”模式
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通,一些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已有非常成熟和严格的品牌管理和应用系统。这种模式以品牌带动优质农产品的销售,推动家庭农场品牌化经营,为家庭农场朝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浙江省衢州地区的“开化县毛峰家庭农场”为例,农场主有品牌战略的眼光,目前已注册了“立江”牌商标,并已设计配套的商标图案。借助该品牌优势进行产品销售,提高了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市场份额。同时,开展品牌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农户,对产品进行统一监管,收取一定费用后,统一销售,带动一方农民共同致富。
3.“观光休闲+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
这种模式因地制宜,围绕生态农业、休闲体验、旅游观光的主题,把家庭农场打造成集种植、旅游、观光、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态农业基地。以安徽省绩溪县“天路山生态种植家庭农场”为例,该农场所处天路山生态环境优越,有着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农场依托自然资源优势开展休闲观光项目,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高山无公害西瓜、蔬菜、油茶、高山贡菊、高山水果、山核桃、林地放养皖南土鸡。合作社生产的皖南土鸡、土鸡蛋、天路山梨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并注册了品牌,极大增加了农场的收益,成为绩溪县的示范家庭农场。
4.“聚土地”模式
这种模式也叫“互联网定制私人农场”模式,是用户在淘宝网“聚划算”上认购土地。消费者可以根据需求在网上订购土地使用权,并提出种植需求,然后农业合作社雇佣农民按照消费者需求种植相应的农作物,待作物成熟后将成果采用邮寄的方式寄给消费者。消费者还可以到自己认购的地里享受采摘的乐趣。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获得免费到当地旅游和住宿的附加待遇及体验。2014年3月,安徽省绩溪县先后策划推出全国首个互联网定制私人农场“聚土地”项目和“万人众筹·重建中国最美古村落”项目,以“开辟特色产品销售渠道,解决古村落保护难题”为目的,创新推进了“聚土地”电商经营的“绩溪模式”。该模式盘活了农民手中闲置的土地,让农民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农民还可以受雇于农村合作社,获取固定工资收入。同时,促进了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动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
第一,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三,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第四,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各种类型家庭农场具体要求:
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3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禽畜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水面达到10亩以上。
林业: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
烟叶;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综合类:
一是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禽畜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两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是旅游性农场,其集特色种植、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明确,对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现象有了更好的整顿,有效地避免了“冒充”家庭农场的现象。这对我国家庭农场健康快速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5种典型发展模式(见表6—1)。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以来,各地开始重视家庭农场的发展,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的建设,已经显示出一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全国家庭农场数量快速增长,以种植业为主。
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24万个,较2014年的13.9万个增长72.7%。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14.2万个,占总数的59.0%;畜牧业家庭农场5.0万个,占总数的21.0%;渔业、种养结合、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4.83万个,占比为20%。
二是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耕地以流转为主。
由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222.9万公顷,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66.2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4.6%。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耕地中,流转经营的耕地面积132.1万公顷,占79.5%。
三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达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亩—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亩—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亩—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如图6—1所示)。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四是一些地方注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在全部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的达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的达1.53万个。2012年,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例如,2015年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范围,鼓励农民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为促进土地高效流转搭建服务平台。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3095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60%,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2.85万家。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不仅盘活了农业资源、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也为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五是家庭农场吸引“农二代”留乡创业。
有没有年轻人加入,是衡量一个产业是否有前途的标志之一。从2013年中央的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年轻人看中了这块创业的新领域。以江苏南京为例,在现有的2500余家家庭农场中,35岁以下的家庭农场主占到了12%,他们大多数为“农二代”,其中有部分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年轻人的新的思维方式和市场敏锐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表6—1
家庭农场作为农村经济新的组织形式,尚处于摸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暴露出了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不畅
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中的一个重要动向,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却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如何集中到种田大户手里,并确保租期较长、较稳定的问题。但目前的现状是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农民的惜地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薄弱,许多农户不愿长期也不敢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因而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小,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产值不高、品质差,农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制约了其发展。以浙江省为例,在调查的51户家庭农场中,有80%以上的农场主认为土地流转困难,制约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工业化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但是承包的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解决前,他们不会把土地贸然长久流转出去。因此,要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农场融资困难
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周转较慢。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受自然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风险大,风险保障水平低,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提供贷款。尽管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快,但仍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的需求。特别是处于经营初期的家庭农场,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但多数农场实力不强,固定资产不多,大部分投入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而金融机构又担心风险不愿放贷,或者贷款手续繁琐,融资渠道不畅通,即便有少量贷款也解决不了发展难题,这些都制约了农场扩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因此,一些有发展“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民,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的长期投入信心不足,只能望而却步。
图6—1
图6—2
(三)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
由国外农业发展经验可知,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支撑。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能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为主,服务单一。家庭农场不仅需要技术服务,更重要的是获得经营管理的综合服务。在现有农业社会服务体制下,家庭农场获得经营性服务的渠道有限。现有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政府部门、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和农民经纪人,但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服务盲点很多,影响服务效率。
(四)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较低的文化水平造成了农场主农业经营的产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也就导致了在应对市场化风险和做出投资经营决策时,往往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同时,由于职业化培训教育的缺乏,很多家庭农场缺乏农业技术支持人员,就算经过一些培训的部分家庭农场主对农业生产技术的掌握也是远远不够的。农场主文化水平的欠缺已经不能满足建设现代家庭农场的需要,成为制约其提升竞争力,加快经营市场化的重要因素。以浙江省为例,在调查的51户家庭农场中,有49.7%以上的农场主年龄在40—50岁之间,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路
(一)完善政府支持政策
完善支持政策,主要是加大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扶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增加对家庭农场的直接补贴,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切实减轻农场主的负担;三是建立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特色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等。
(二)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适度集中问题,这就需要有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确保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推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合同纠纷;二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重点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三)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加快发展农村中心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同时,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如探索“龙头企业+农场”“基地+农场”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权属清晰的大型机械设备等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押范围,从而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另外,尝试建立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专门建立农业社会保障基金,在政府划拨保障专款的同时,可逐步把商业保险引入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本身的抗灾害风险需要一定的保障,如何在保护农户利益的同时保证保险公司的利润,需要积极寻找一条平衡的出路。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不断开拓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加强镇、村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做好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供应服务,不断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大力扶持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的市场中介组织,建立科技人员与家庭农场主结对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不断完善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体系;发展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把家庭农场同大市场连接起来,开展农产品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配套服务,减少中间环节,解决“卖难”问题,促进产销一体化;有效地协调政府部门、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和农民经纪人等现有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农业信息化服务,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反应灵敏的市场信息网络,准确、及时地搜集和反馈市场信息,满足家庭农场主对农业信息的需求。
(五)培养现代化职业农民
专业农民对家庭农场的现代化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应当进一步整合资源,大力培养专业农民。首先,建立家庭农场主培训制度,依托县(市、区)农业和农经部门,广泛开展家庭农场主培训。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等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业生产管理能力。其次,以农业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为主题培养一大批接受过系统农业知识学习的农业技术人才,作为家庭农场主的技术指导人员。第三,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农村建立科研示范基地,结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实际,直接面对面培训农民和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农业科研推广站等各种媒体和场所,不断让农场主接受新的农业知识、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逐步让我国的家庭农场主提高其农场生产经营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六)营造发展氛围,大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
要加强家庭农场发展机制研究,着力破解发展难题。总结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典型,宣传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发展成效。各级农经部门要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示范效应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发展注入活力,提供借鉴,提高家庭农场的社会形象,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发挥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综合作用
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是具有互补关系的市场经营主体。一方面,引导小农户分散经营向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型;另一方面,促进部分家庭农场加入运行较为规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是对某些地区某部分农户分散经营的替代模式,农民合作社是家庭农场的再组织。实现“户转场、社联合”,发挥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土地稳定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作用。
联合专题调研组成员
主编
周加来 于璐娜
副主编
刘从九 唐敏(常务)计慧
参编人员
李 想 董晓波 于志慧 刘 敏 王刚贞 张廷海 刘小萃 盛剑锋 韩少成 陈宏伟 吴亚男 刘莲芝 李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