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刘某家境富裕,父母娇生惯养,养成了他好吃懒做、出手大方的坏毛病。结婚后,家里经营的企业破产,但大手大脚的习惯却没改。有班不上,交了一些狐朋狗友,整天吃吃喝喝四处潇洒。手里没钱但每次消费过后都争着买单,四处签单。因为欠账多,还不上,一些饭店、酒店、歌舞厅的老板把刘某和他的妻子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用家庭共同财产清债,甚至要求执行刘某和王某的住房。王某忍无可忍,提出与刘某离婚。如果离婚了,债务王某要承担吗?
答: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什么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在第17条第一款中明確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显然刘某因个人行为所欠的上述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