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州大学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财政部法律顾问、中共北京市委法律顾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法律出版社学术委员会委员。
刘剑文两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2005年,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修订问题举行的新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2015年,成功推动“税率的确定”等税收要素写入《立法法》第8条第6项,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担任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起草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评估组组长。参加了《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和《关税法(草案)》等单行税种立法的制定,以及《立法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0余部法律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30余项国家级及部级课题。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
出版《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强国之道——财税法治的破与立》《理财治国观——财税法的历史担当》等40余部著作。
科研成果曾获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等。
主持人语:财税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税法学的发展为财税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总体而言,财税法学积极作用的发挥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财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二是具体财税制度完善的论证与建议。本次专题四篇文章即从上述两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
基础理论探讨方面,谢琳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的法治税收研究——数据、理论与实践》中探讨了法治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的复杂关系。作者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随着国家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与税收收入的增长并不完全匹配。法治税收理论为法治在税收领域的落实发挥了导向作用,不仅要求关注形式法治,更要求重视实质法治。通过法治税收理论检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及税收守法等税收法治实践,可总结其成就与不足,进而得出结论:完善税收法治必然要求形式上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实质上应当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国家权力控制。翁武耀、薛皓天《无权占有物之孳息课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一文指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是否应税的规定存在差异,对无权占有房屋出租所生租金情形中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也缺乏统一规则。从学理上分析,量能课税原则中有关税收客体的负税能力,不只表现为一种净资产之增益,还包含市场实现的考量。对税收客体归属的认定,以“私法所有权说”为原则,以“实质归属说”为补充可兼顾税法与民法之协调关系与量能课税原则的贯彻。
具体制度方面,本专题文章主要回应个人所得税完善和消费税建制。钱稳稳、李启平《新时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研究》一文,从税收公平视角探讨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存在的不足,进而给予了相应解释,深化了对税收公平含义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家财政及个人利益的影响,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具有明显的借鉴价值。彭礼堂、吴颖辉在《消费税改革的合法性违反与建构》中指出,中国消费税改革始终由行政权力主导,改革依据、授权立法、改革目的、改革程序均存在合法性违反问题。中国消费税改革应从出台《消费税法》、严格限制消费税授权立法、清理废止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着手进行合法性建构,并在消费税领域逐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虽然本专题四篇文章在不同角度对财税法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但是,财税法治的发展亟待多层次多学科的学者关注、研究,冀望这几篇文章可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