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3-20 14:58张正相
饲料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添加剂规范饲料

张正相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局,贵阳 550025)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是人类食品安全的源头,饲料质量安全即是食品安全,为了规范饲料生产行为,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经过了不断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相对较为健全和完善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饲料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饲料生产行为、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和促进饲料工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和指导作用。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在饲料实际生产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和深入贯彻执行各项饲料法律法规。基于此,本文就贵阳市花溪区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相应措施与建议。

1 饲料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 饲料生产企业执行《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饲料生产企业对《规范》的重要性和强制性理解不够,认识不足,重视力度不够。没有认真研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不清楚《规范》实行的强制性和处罚的严厉性;对每年举办的《规范》培训活动不予重视,《规范》培训要求的是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参与,但是只有部分企业引起重视并派了相关负责人参会培训,部分企业只派职员参会,因此执行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虽执行了《规范》,所有记录表单应有尽有,实则经不起检查,表面上看起来很规范,如果仔细推敲则漏洞百出,因为企业只想记录一张表应付检查并不管记录上去的数据的真实性和逻辑性,因此在碰到质量追溯或倒查记录时则无法进行下去。

记录不及时,有的企业在检查时提供的记录表是全的,但在现场查看时有些记录不全和没有及时记录,如剁位标示卡中检验信息未填写,有入库记录而未填写出库信息,热敏物质观察记录没有及时记录等。

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与实际生产脱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际生产不符,制定的制度、操作规程只用来应付检查,实际生产还是按照老办法进行生产;由于小企业生产产品较单一,人员相对较少所以各项制度、操作规程无法有效落实,执行不到位;制定的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缺项和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企业从网上下载或照搬其他企业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又没有认真对照《规范》进行修改,出现《规范》规定必须有的条款没有,《规范》上没有要求的而写了上去,由于制定的制度没有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制定的操作规程不可操作、不知怎么操作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制定的操作规程不完整,步骤不清晰,缺项漏项,不可操作,操作人员不熟悉和熟练操作规程,制定的操作规程就用来应付检查,但具体操作时未按照已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即是乱操作;由于企业重视力度不够,在制定相应表单时没有认真审核导致有些记录表单中记录内容缺项。

在热敏物质原料管理上部分企业的设施设备不完善和管理不到位。热敏物质库房空间较大,封闭不严,制冷效果达不到要求;制冷设备功率不足或坏掉没有及时修理;制冷设施设备形同虚设,企业压根就不重视热敏物质原料的管理;没有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没有按时观察和记录,检查时发现记录不全和没有及时记录。

危化品管理较混乱执行不严格。锁具坏掉未及时更换,危险品随时有被盗取的风险;一人同时开两把锁,双人双锁形同虚设;出入库记录和库存不一致,缺乏逻辑性;未设警示标识;危化品未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出入库记录只有一人签字等情况。

企业产品召回演练不真实或压根就没有演练过,企业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完善了相应的资料而已,一旦发生相应情况则不知所措,无从下手。

部分小企业未开展原料和产品检化验工作,严重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在企业设立申请、审核验收申请时均具备了检化验设备和具备资质的检化验人员,但审核验收过后没有实质性开展检化验工作,检查时发现应有的记录都有,进一步检查检化验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现场询问检化验人员可以判断企业并没有真实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原因是企业较小产品生产销售量不大,盈利能力有限,为节约开支省去检化验这个环节;在岗的检化验人员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培训,但是检验人员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和所学专业不对口,组织单位没有限定学历和专业造成检验人员工作能力不强;企业以为有了相关记录就会在检查时侥幸蒙混过关。

企业执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不严格。留样样品信息不全面;留存环境与产品实际所处环境差异较大,无法反映产品在实际环境中的变化;样品保存时间未执行超过产品保质期一个月就进行处置或者处置样品时没有相应的样品处置记录。

企业小料和药物添加剂管理混乱。小料和药添不分,混合存放;药添放入小料库,小料放入药添库,错乱存放;小料库面积不够,部分小料放在原料库,超范围存放。

饲料生产线清理清洗达不到要求。涉及不同药添的饲料产品都必须要对生产线进行清理和清洗,但在清理和清洗过程中都存在一些共同特征:一是清洗次数不合理,多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只清洗1~2次,每次使用的清洗料都有损耗,说明清洗不到位和没有清洗干净,实验证明至少需要清洗4~5次才能勉强达标;清洗过程简单化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只用清洗料进行清洗,但是粘附在机具内壁上、筛子上、桨叶上和轴上及一些喷嘴上的积料用清洗料清洗是清洗不干净的,必须要打开机具进行人工清理,企业嫌麻烦和为降成本直接省略了该环节,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

1.2 饲料生产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个别饲料企业分别设立了精料补充料的生产线和其他饲料生产线,但在生产饲料的时候不是专线生产,本该专用于生产精料补充料的生产线用于生产其他饲料,违反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九条“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的规定。

作为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检测部门一般是根据饲料标签上标识出来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药物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作为依据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因此饲料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检测,在饲料中超量添加了可以使用的药物添加剂,或在饲料中添加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添加物进行生产饲料但又故意不在饲料标签上标示出来。如使用了金霉素等药物添加剂在超范围检测时竟超标几倍的允许添加量,使用“柠檬黄”等非法添加物生产禽饲料,使饲料呈黄橙的颜色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欺骗老百姓,生产企业千方百计想蒙混过关,从而给饲料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一些小的饲料生产企业在企业设立时没有添加剂预混工艺的不锈钢混合设备,直接用预混料来生产浓缩饲料,但在生产过程中又添加了一些<0.2%添加比例的添加剂,由于没有预混工艺,导致这些物质混合均匀度不达标,以致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部分集团饲料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和麻烦,直接将包装袋分发到各地的下属饲料企业,命令各地下属饲料企业生产不属于当地的饲料产品进行销售,在包装袋上印制的是异地生产企业名称和执行标准,极大的扰乱了饲料生产和市场秩序,严重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的条款。

2 应对措施与建议

饲料管理部门应加大饲料生产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法制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培训,不断深化质量安全管理理念,全面提升员工职业素质,使企业员工做到自觉遵守和执行饲料法律法规。

提高管理水平,搞好企业服务。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有关技术和管理问题。积极组织企业和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通过每年组织辖区饲料生产企业到示范企业参观学习,借鉴经验、取长补短,示范带动企业不断改进,完善自身不足,实现共同进步。发挥示范企业标杆引领作用,通过上级部门协调示范企业技术人员帮扶辖区企业,促使辖区企业快速跟上《规范》实施的步伐。

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持续加大对饲料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饲料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和对饲料产品质量控制的作用;强化自查自纠,自我监督,自觉遵守执行饲料法律法规。加强与媒体的协调沟通,大力宣传先进的示范企业,让行业和社会各界了解饲料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提升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科学认知水平,努力营造实施饲料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检打联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推广农业农村部实行的交叉抽检模式,实行《规范》交叉检查,防止地方保护,深入检查,不走形式,不放过任何环节,抽样监测不仅仅是对饲料标签上标识的药物添加剂进行监测,也不要只针对几种药物添加进行监测,要加大监测范围,防止饲料生产企业暗中添加目录以外的添加物或药物添加剂。对于《规范》实施进度滞后的企业,要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每一个企业都达到《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执法部门处罚,对触犯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加强企业设立审核管理,依法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审核范畴,严格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各项制度、规程和记录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对于设立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不予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对于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开展定期回访和检查,发现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达到注销条件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或注销企业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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