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龙
(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介休 032000)
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被称为“活文物”、“活化石”,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旅游价值,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现,是生态文明的象征。山西省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文化遗存厚重,古树名木分布广泛、种类繁多。保护古树名木,对推进美丽山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长时间以来,山西古树名木资源由于多种原因频遭破坏,数量急剧减少。近年来,笔者通过调查,分析了山西古树名木资源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对策。
据山西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普查统计,截至2017年底山西省范围内现存古树名木103 094株。其中,散生23 185株,包括一级古树(树龄500 a以上)4 712株,二级古树(树龄300 a~499 a)4 809株,三级古树(树龄100 a~299 a)13 558株,名木106株。群状古树258处79 909株,主要分布在交城、蒲县、稷山、晋源、广灵、平定、寿阳等地。与2010年普查结果相比,全省新增古树名木66 460株。其中,新增散生古树8 912株、名木55株,古树群184处57 548株。
调查显示,山西省现存古树名木树种多为松属、柏属、槐属、银杏属等,涉及47科92属175种。其中,数量最多的为侧柏,有50 000余株,占总数的50%;其次是国槐,有20 000余株,占总数的20%;油松有15 000余株,占总数的15%;其它树种,如银杏、栎类、杨柳、枣树等,约占总数的15%.
山西古树名木大多生长于村旁、院落和寺庙等建筑周围,如,晋祠的唐槐、周柏,介休西欢村的秦柏,沁源灵空山的九杆旗,五台山镇海寺、运城关帝庙的松柏古树群等。从行政区域分析,以临汾市、吕梁市数量最多。临汾市古树名木26 551株,占全省总数的23.7%;吕梁市古树名木29 583株,占全省总数的29.1%.其中,蒲县东岳庙和交城县卦山的侧柏古树群分别有古树21 560株、20 800株,占全省总数的41%,已被列为当地政府重点保护对象。
从古树的树种、树龄分析,山西省具有代表性的古树有:芮城县南卫乡禹王庙4 000多年的侧柏,太原市晋祠公园2 800多年的周柏,沁源县灵空山600多年的油松王“九杆旗”,灵石县西许村2 840年的周槐;祁县古县镇涧法村3 000多年的国槐,平遥县朱坑粮站2 000年的白皮松,泽州县柳树口镇大麻峪村2 000年的黄栌,高平市石末村2 000年的酸枣树,原平市大林乡西神头村2 000年的楸树,古县石必乡三合村被称为“天下第一牡丹”、树龄1 500多年的白牡丹,五台山黛螺顶1 100年的云杉,浑源县香水寺1 000年的旱柳,蒲县蒲城镇南曜村底家河750年的小叶杨等,均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和大自然的变迁,承载了古老山西的悠久历史,体现了三晋大地的文化传承。
山西省作为红色革命老区,名木众多。如,武乡县王家峪村朱德总司令亲手栽植的红星杨,兴县蔡家崖贺龙元帅亲手栽植的六柳亭等,已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省政府于2009年安排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200万元,对全省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其中,69万元用于保护古树138株,启动了古树名木省级抢救性保护工程。截至2017年,共投入资金1 531万元,保护重点古树名木3 062株。同时,也提高了市、县政府对古树名木的重视程度,太原市、晋中市、阳泉市、晋城市以及柳林县、交城县、介休市、灵石县、垣曲县等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加大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全省累计投入5000余万元,抢救保护重点古树名木1.3万株。
1996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后,山西省部分市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古树名木开展了普查建档、挂牌、公布保护名录等基础性工作,大同、晋中、长治、晋城、临汾等市级政府印发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审议通过了《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为保护古树名木、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西省绿委办组建了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编印了《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手册》,起草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古树名木评价技术规范》、《古树名木鉴定技术规程》 4个地方标准,定期举办技术培训,邀请专家深入实地进行指导,为保护古树名木提供了技术支撑。一些市、县采取了筑墩加土、围栏、施肥覆土、病虫防治、安装避雷装置等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使部分树木恢复了生机。
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地方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不强,在树上剥皮取材、拴绳挂物、乱刻乱划或在树旁堆放物品、乱搭建筑物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古树名木之间的关系,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保护措施,使得一些珍贵的古树名木被砍、被挖。个别地方为使城市绿化立竿见影,盲目移植古树名木进城,导致许多古树移植后死亡。此外,部分农民将祖先留下来的宝贵古树廉价出售,以获取微薄收入。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1996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通知》中虽有相关规定,但局限性大、内容不全面、职责划分不明确、处罚力度小。山西省颁布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我省古树名木的保护也做了一些规定,但由于不够专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近年来滥挖、盗卖、非法移植等破坏古树名木的案件时有发生。
大多数古树名木归集体所有,存在管理单位不固定、管理人员和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古树名木缺少应有的保护和管理。
目前,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尚未纳入市、县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多数地市并没有用于保护古树名木的专项经费,尤其是县级以下单位,仅靠省级城市园林部门的古树名木管护资金远远不够。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对古树名木采取日常管理、围栏以及挂牌公示等保护措施,导致很多古树名木病虫害严重,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再生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特别是一些树龄较大的一级古树,生理机能衰弱,濒临死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可以印发科普宣传手册普及古树名木小常识;或举办知识讲座、竞赛等,使民众通过自身参与,加深对保护古树名木知识的了解;或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开辟宣传栏,拍摄专题片,播放公益广告,宣传古树名木保护知识,讲述三晋古树名木故事;或在旅游景区的重点区域设立古树名木保护警示标牌,强化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大众的自觉性。
省级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山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或《山西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使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盗伐盗挖、非法移栽、收购倒卖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古树名木保护应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在同级绿委办的指导下,城建、林业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古树名木进行管理。省绿委办应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山西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古树名木的土地权属,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等情况时,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绿委办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抢救复壮。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资金问题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投入”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首先,各级政府应建立古树名木效益补偿制度,将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对旅游业收取一定比例税金,专门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再次,可以通过奖励或补贴措施,鼓励公民认养古树名木。还可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接受国内外资助、捐赠、馈赠等,多方面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监测,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管理措施。以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为基础,开发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境、生长势、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管理体系。同时,省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科研课题,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古树名木抗病虫、抗衰老、复壮及树龄测定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科研技术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在保护好现有资源的同时,应大力培育古树名木后备资源。选择树龄 80 a 以上的珍贵稀有树种,或树形奇特、有纪念意义和科研价值的大树或树群作为后备资源,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或采用组织培养技术对部分濒危古树名木进行复制,保留古树名木的珍贵基因。在古树名木资源缺乏的地区,种植生长旺盛、树龄高、综合价值高的优良乡土树木,或通过开展义务植树等活动,重点培育具有历史意义的纪念林、纪念树,扩大古树名木资源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