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技术风险的伦理责任机制化探析
——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思考

2018-03-20 06:00薛桂波王燕琪
关键词:伦理责任机制

薛桂波,王燕琪

(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长期以来,技术创新活动既带来经济效益又产生负面危害,尤其是新兴技术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可能潜藏着更为深重的伦理忧患,引发人们对技术发展伦理责任议题的关注。但是,传统的伦理责任方法诉诸于个体的自律和信念,已无法有效应对新兴技术时代的风险问题。本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负责任创新”模式,主张通过机制化方法将伦理责任内嵌于技术创新活动,在技术风险伦理责任规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拟基于负责任创新的经验思考,分析伦理责任机制构建对于应对技术风险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探寻优化伦理责任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技术风险与伦理责任的机制化诉求

关于风险内涵,学界界定不一,如预期的负效应,不利结果发生的概率,结果、活动或事件的不确定性,关于某些人类价值的活动或事件的不确定性结果,等等[1]。尽管众说纷纭,但总体上可归结为风险是可能出现的有害事件及其原因、概率、统计期望值以及已知条件下的决策事实等[2]。可见,风险至少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即不确定性和不利结果出现的概率。基于此,所谓技术风险,可以理解为技术发展应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主体不期望的结果发生的概率。当前,新兴技术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虽然带来美好的发展愿景,但其巨大不确定性、负面后果的可能性及其不可逆性,也使人类跨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时代。毫无疑问,与风险相对应的是责任,而高风险必然会产生更重大的责任担当[3]。究竟应诉诸什么样的责任担当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加以推进?显然,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可能的负向性结果,必然使应对传统技术后果的事后追责失去建设性效力,而伦理责任的机制化推进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伦理责任以伦理道德情感和评价为基础,依靠精神上的自制力,主动对自己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它不同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事后责任追究,而是强调事前责任,以未来要做的事为导向,一般表现为行为主体对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行为上的自愿选择。可见,伦理责任是一种积极性的行为指导,是一种预防性责任,具有前瞻性,责任的承担由事后追溯转向前瞻治理。

伦理责任机制化,指通过制度和政策设计将技术伦理责任贯彻和应用到技术活动的整个过程,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防范技术发展的负面后果。这里的“机制化”,也可以理解为“制度化”“政策化”,就是将一定的伦理责任、伦理规范转化为机构的章程规范、制度规则或政策设计等,从而通过组织机构的作用使其得以贯彻执行。从本质来看,伦理道德是一种软约束,相应地,伦理责任、伦理规范等也只属于“弱制度”范畴,在关涉复杂利益关系和多元主体的技术活动中,其有效性会受到极大限制,这就需要通过机制化手段对伦理责任加以干预和促进。换言之,能够在制度层面得到支持,是伦理责任更好地在技术活动中发挥实践效力的重要条件。人类学家盖伦在分析制度和技术的关系时指出,制度对于个体和社会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其存在是必然的和必要的[4]。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应对技术风险过程中,伦理责任要付诸实践,必须与制度伦理相结合,或者说,技术伦理本身就应该是一种制度伦理。

一方面,现代技术关涉的是多元主体行动,机制化方法能够将伦理责任转换为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行为原则和规范以进行更为有效的利益协调。在后常规科学时代,如果仅强调个体观念和意识上的伦理责任,技术创新中多元利益关系则很难协调和处理。通过内蕴伦理责任的行为准则,工程师、技术专家以及决策者等技术主体能够充分认识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和知识的局限性,并承担特定行为的问责结果。这实质上是对与技术创新相关的行动者和责任进行协调以获得期待的创新结果。例如,德国工程师协会以行为准则的方式规定了工程师的技术责任与战略责任,这些准则是工程师技术活动判断所依据的指南并在必要时为工程师提供支持,这是机制伦理的重要内容[5]。当然,这种行为准则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依据不同情境不断加以补充或者修订。

另一方面,现代技术已经进入系统化的机构开展阶段,通过机制化方法将伦理责任纳入机构章程,能够促进其发挥最优效率。现代技术活动与若干制度机构紧密相关,如研发单位(大学、研究所等)、企业和政府决策机构等,这些机构依据相关制度和机制进行有效协调和组织,能够保障伦理责任更好地贯彻于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例如,研发机构可以通过建立技术风险评估机制对技术未知影响和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政府在决策环节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多元协作的制度安排对技术所涉及的道德价值和社会需求进行有效审视和反思,等等。这些机制性的安排将“无形”的伦理责任变成“有形”的制度细则,嵌入技术活动过程,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而且,在技术-社会系统框架下,通过构建一个持续、交互的伦理制度体系和环境,能够针对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对技术创新过程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使技术创新成为开放透明、符合道德规范的活动。

二、负责任创新以机制化伦理责任应对技术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兴技术创新风险问题的凸显,构建伦理责任机制并探寻其发挥实践效力的最优战略,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本世纪初欧美国家在科技创新伦理责任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代表性的是负责任创新模式(RRI),指一种所有利益攸关者在研究与创新全过程共同参与的包容性政策方法[6],它以预测、反思、协商、反馈等框架致力于将道德、法律和社会等因素纳入创新整个过程[7],力图以伦理责任机制化方法最大程度上规避技术风险。

一是,前瞻治理中的伦理评估机制。负责任创新要求进行预期治理,对研究与创新的未知影响和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8]。这种伦理评估以机制化途径加以推进并据此对现有创新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通过价值敏感设计[9]等方法予以支撑,最大程度上预见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预期和非预期后果,并从社会危机管理视角应对创新过程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对创新风险进行前瞻性控制和管理。

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责任共担机制。负责任创新模式主张创新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参与。作为集体行动的结果,研究和创新无法向任何个体行动或意图还原,责任共担是社会行动者和创新者的必然选择[10]。负责任创新通过集体协商、多元协作反思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是否在创新过程中得以融入和体现,并将其作为内在因素和需求纳入新的创新活动之中,重视多主体参与对于实现技术创新社会价值的重要意义。

三是,基于道德自省的跨学科合作机制。在负责任创新模式下,对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无知和困境等问题进行跨学科合作[11],推行社会科学家的实验室调查和参与,对关涉创新过程和结果的因素及其可能影响进行反复自省,阐明创新实验在未来的可能应用和产生的影响,促进实验室研究向社会研究转化并构建机制化响应,从而透过公共政策达到利益攸关者价值诉求的满足[12]。

四是,伦理规约下的跟踪反馈机制。负责任创新以伦理规约的机制响应对研究与创新的潜在目标、动机、影响进行反馈和纠偏,及时对公众价值和利益攸关者吁求作出动态回应,为创新活动构建一个持续、交互的伦理制度环境。这种方法是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度追踪与反馈应对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以实现对现有价值和实践创造非结构化的制度重构[13],以期技术创新持续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直在积极尝试进行伦理责任制度的理论深化和实践拓展。欧盟科技政策日益注重创新活动与伦理价值的融合,对科技政策在道德议题上展开讨论,在“地平线2020”研发框架计划中将负责任创新纳入政策范围,美国也一直非常重视将伦理责任的机制化方法纳入到技术创新活动。早期成立的“美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对研究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预测和评估,确定科研项目社会因素评估与审查标准,是确保负责任地研究的一种预防监督机制[14],并在诸如纳米技术等新兴技术发展中积极推进负责任创新政策机制。

总之,负责任创新通过系统的机制化途径将伦理责任纳入创新治理的全过程,力图实现技术创新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社会赞许性。从迄今各国的实践开展来看,负责任创新开启了一种通过伦理责任机制化方法促进技术创新实现社会、伦理价值的创造性探索,虽然其在模式创新、政策嵌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难题和挑战,但是许多有价值的做法对于我们应对新兴技术风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我国应对技术风险的伦理责任机制探索及实践

为了应对新兴技术风险,我国在伦理责任机制化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和积极尝试,近年来日益重视负责任创新的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获得了许多有益经验。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局限和困境。

第一,已制定了一些政策规章和伦理原则,但尚缺乏从国家战略层面将技术伦理责任纳入决策议程的机制。本世纪初以来,为了回应社会伦理吁求,我国制定了一些科技伦理的政策法规,颁布了各种管理条例以进行技术风险的伦理责任规制。例如,我国在生命技术领域,相继颁发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15],对社会面临的技术风险作出了积极应对。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在创新的危机预警、食品安全、公众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与纳米技术和转基因技术等相关的伦理规范和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将责任议题纳入政府决策议程的适当机制,因而技术创新偏离社会伦理价值的情况得不到有效规制,难以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社会价值和责任共享。

第二,积极探寻技术风险评估的有效方法,但是技术决策中的伦理评估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某些技术创新领域出台了一些基本伦理规制和评估标准,例如,为了更好地对涉及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2000 年卫生部设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16],在转基因技术伦理责任机制建构方面,我国自2001年以来相继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等。但是对创新负面影响仍缺少必要的反思,尚未形成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化伦理评估程序,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治理经验不足、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不明确、已有伦理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突出问题,尚缺乏从公共决策的角度,全面考虑和分析技术的社会、伦理和文化效应[17]。

第三,技术伦理问题的跨学科合作和公众参与已经有序开展,但是相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应对新兴技术风险,我国积极推进多学科跨界联合。例如,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展开积极跨学科对话,召开系列会议探讨纳米技术的负责任创新等。但是,我国科技决策主要由政府或科技专家主导,社会吁求和伦理价值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尤其在实施一些重大技术商业化项目时,专家决策的合法性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例如,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在利益回避、委员遴选、责任追究和决策原则等方面缺乏清晰的规定[18],仍然缺乏社会科学家尤其是伦理学家的合作参与,而更多的利益攸关者及公众也没有真正参与到创新决策中来。

可见,伦理责任的机制化方法越来越受到我国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成为应对新兴技术风险的重要实践伦理战略。然而,在伦理责任机制化构建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和困境,面临的挑战也非常严峻,亟需对相关机制进行进一步优化。

四、基于“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责任机制优化战略

随着技术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主张对技术发展进行伦理评估,并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对此发生影响和调节,已经基本上成为科技伦理研究的共识”[19]。但究竟如何通过合理的机制方法促进伦理责任嵌入技术创新,仍然有待进一步思考,借鉴负责任创新模式,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加以优化。

第一,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的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战略部署,无疑应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一般而言,制度是价值实现的基础和保障,任何技术行为均以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原则为活动指南,对不同的价值原则进行权衡必然需要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20]。必须将伦理责任要求纳入国家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的评估和决策议程之中,例如,针对技术前沿领域决策需要,建立独立的或部门之间相互协同的科技伦理委员会,以此为政策依托,组织开展与创新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系统研究,为合理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建立基于前瞻性治理的伦理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制。在创新活动中,应通过技术评估对创新的可能后果进行预测并根据价值目标对其进行评价,进而再确定未来发展的方向[19]。新兴技术快速发展,亟需加强相关伦理评估工作,以负责任态度全面描述和分析其对环境、健康以及社会福利等的影响。特别是对诸如转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以及合成生物技术等重大新兴技术项目,应配套设立专门伦理研究议题,并在立项、评审和答辩中引入伦理评估指标。另外,可以借鉴德国工程师协会(VDI)《工程职业的伦理守则》,制定科技伦理原则和规范,为创新主体提供伦理行动指南,并协助解决有关责任问题的争议[5]。

第三,促进基于责任共担的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决策。技术活动是由多主体参与的集体活动,“责任从来都是主体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21],以个人为责任主体的传统科技伦理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应通过机制化手段构建多元主体的责任共担链条,构建信息纵向互动以及沟通层次扁平化的“行动者类型”。不仅应进一步加强科学家在从事新兴科技研究中的伦理责任[22],而且还需要吸收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参加创新项目的评价专家组、答辩委员会等,同时将各类研究机构、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纳入创新决策主体范围之内。依据具体的动态的实践情况进行以公众利益为中心的创新设计,基于创新的中国情境进行政策选择,促进多利益攸关主体协同决策,从而引导创新实现社会价值。

第四,构建基于全过程管理的创新反馈机制。在后常规科学背景下,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等,是当前科技治理面临的难题。我国原有的缺乏反馈的创新治理方法收效不足,例如,在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中,还比较薄弱的方面包括下游的监督管理、产品使用的后续跟踪以及制度和政策纠偏机制等[16]。因此,应进一步在创新活动中构建适时调整和重塑创新方向的反馈机制,并以具体政策的安排和选择将伦理责任以机制化方法融入创新活动的整个过程,使得研究与创新在伦理制度体系框架下良性运行,从而促进创新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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