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9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涵盖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共31条具体措施,向臺湾同胞提供了大陆各方面的发展机遇。其中,第18、19、20条规定涉及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大大放宽了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影电视的权限。
具体如下:
18. 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19. 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20. 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