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建议

2018-03-19 11:55娟,向
四川农业科技 2018年11期
关键词:培育农民政府

陈 娟,向 姝

(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重庆 北碚 400715)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要“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一般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不同于传统农民,主体不局限于农村户口,是用先进知识和生产技术终身进行以农业为主的相关一、二、三产业工作,从而获得收益的多元化主体群体,是具有时代意识、责任意识、合作意识、权益意识和市场意识并得到社会认可的高素质农民。在界定新型职业农民内涵的基础上,本文重点提出了以下五条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建议。

1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结合的培育机制

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不同主体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均具有不同作用,因此,应构建三者有机结合的培育机制,发挥三者耦合的最大合力。首先,应明确政府的作用和地位。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政府与农民之间信息不对等、职能不清晰等原因导致其在培育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越位”、多重管理、重复建设等问题。有鉴于此,必须清晰界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从国内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情况看,政府在整个培育机制中扮演着倡导者、政策和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政府作为倡导者,主要发挥普及传递信息的作用,通过农村广播站、宣传画廊等形式进行惠农政策或培育机制的宣传和传递;[1]政府作为政策和资源的提供者,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资源投入,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培育,如:面对害怕损失而不参与培育的农民,应积极承诺,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支持、小额免息贷款等方式,为有损失的农民提供补偿,稳定农民的心理预期;在农民培训过程中,政府应将监管机制与奖惩机制结合起来,以此促进培训效果的最大发挥。其次,在合理界定政府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动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相比政府而言,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主体具有自身特点,他们不仅能够实时掌握市场信息,同时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优势,因此,政府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引导其他主体参与,并积极探索多种合作模式,以此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基础、其他社会主体为补充的多元化培育机制。

2 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

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环节。而现有的培训机构多以培训农业技术为主,而忽视了职业农民的市场性,缺乏对经营模式、商业创新模式的培训,且由于师资无实践经验,易导致内容陈旧和教学方式单一。此外,部分偏远民族地区,改革进度慢,政府部门间缺乏交流和重视,并未具体进行培育机制的设计,从而影响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培训的质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2-3]因此,首先,要创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模式,寻求最适宜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道路。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间的资源,加强沟通和合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机构,完善培训机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前调查了解农民意愿,根据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和内容,如针对生产经营型农民,应偏向于与企业进行合作,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针对专业技能型农民,应侧重于将其安置进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学习。其次,针对农业生产实际,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通过整合不同培训机构和农业资源,将课堂带入田间,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带头作用,将知识直接讲解于田间,以此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3]最后,构建在线远程课堂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灵活运用互联网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因此,针对距离远、农活忙等因素导致的部分农民不能及时参与培训的情况,应构建QQ、微信、广播为载体的便捷高效的在线远程课堂体系。由村干部组织农民进行网络学习,构建学习平台;由农业广播学院和各个高校相互合作,在进行现代化教学的过程中融入农业知识。[4]此外,将互联网融入整个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中,从最初的农民需求、课程开发到最后的在线提问、产品追踪、效果评估等环节都可在整个数据平台进行,真正达到扶农助农的效果。[5]

3 加强法律保障力度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重要作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而我国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尤其是农民职业培训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在梳理中央和相关部门颁布的若干意见和规划时也发现,其中虽然涉及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职业农民等内容,但都没有实质性的具体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我们应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保障力度。鉴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我们有必要制定一步专门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建立法律保障,使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各项具体法规,[6]以此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事业不断发展。

4 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针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经费不足的问题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经费筹措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逐步增加;建立农民就业创业以及职业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既可以用于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免费分类培训,又可以补贴农民的就业创业培训。其次,多渠道筹集培育资金。发挥政府宣传和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培育资金,并通过以奖代补等手段,促进各种民间资本、企业、个人及农村集体组织共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形成政府主导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资金来源格局。[7]最后,在资金使用方面要建立严格的全程监管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基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8]

5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的农村基础设施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已不再是单纯的农村户籍劳动者,越来越多非农户籍、新生代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也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中。但是城乡二元体制的鸿沟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导致很多高素质人才不愿意投身于农业发展和创业中。因此,要吸引人才,必须在逐步进行农村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尤其要重点加强创业环境、交通道路、供水供电、信息网络、卫生医疗、绿化环境以及基础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力图实现其与城市的衔接,进而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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