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研究
——基于中亚五国居民调研视角

2018-03-19 06:20李耀华姚慧琴王会战刘必强
关键词:跨国经济带收益

李耀华,姚慧琴,王会战,刘必强

(1.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9;2.西北大学 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69;3.西安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4.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必须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来彰显高度的文化自信。丝绸之路经济带既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黄金旅游线路,也是主要依靠文化遗产资源联结起来的一条遗产廊道,已成为我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交流载体,肩负着文明互鉴的重要使命。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凭借其文化传播的独特优势,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先导作用。同时,沿线文化遗产分布呈现“走廊式”的带状,其突出特点为整体性和人文性,但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民族和相关组织机构,任何一个参与方都难以单独完成保护和开发,沿线区域必须携手共进才能实现合作共赢。特别是中亚五国与我国地缘相近、山水相连、文化相亲,尽管目前中亚各国居民来华旅游的市场规模还相对有限,但近年来中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交流互动频繁,中亚五国居民来华旅游市场有巨大潜力,中亚五国已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跨国合作的最重要突破口[1]。因此,充分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探索构建我国与中亚五国之间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国际品牌,对于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文化旅游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新支柱产业,针对“一带一路”文化旅游的研究也逐步深入。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方面,赵悦等(2013)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对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开发主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进行很好的平衡[2]。任唤麟(2017)指出“长安—天山廊道路网中国段”各文化遗产点的价值均在优良等级及以上,在旅游开发中应采取领先开发或重点开发、分区开发等战略[3]。二是在旅游发展策略方面,王佳果等(2013)运用2001—2014年入境旅游数据,提出要注重利用现有的“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来推动入境旅游发展[4]。马勇等(2014)认为丝绸之路文化旅游带的建设,国家间要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国际合作[5]。董锁成等(2016)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旅游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和面临问题,提出了该区域生态旅游发展的战略定位、战略布局和发展模式[6]。三是在跨区域文化旅游合作方面,李庆雷等(2015)指出,跨境旅游处于前期阶段,政府部门要制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旅游标准,并在相关地区进行试点示范[7]。梁福星等(2017)提出了中越文化旅游可通过非遗申报、景区和线路互动等途径实现合作,同时建立旅游安全互信和免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保障机制[8]。邹统钎(2017)分析了“一带一路”旅游合作远景、合作困境和合作示范效应,提出了该区域旅游合作的推动者、重点领域、平台和实施路径[9]。

从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一带一路”文化旅游进行了深入探讨,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基础。但现有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大多文献从国家层面探讨政府部门的发展战略和合作方向,但是旅游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忽视了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的作用;二是旅游行为是游客这一微观主体的消费选择,以往研究忽视了游客对于该区域文化旅游的认知态度,缺乏微观主体需求数据做支撑。因此,亟需从游客这一微观主体的旅游需求入手,从理论上分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低水平合作的原因,并构建出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才能实现“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以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精神彰显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二、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的理论分析

区域合作实现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各方参与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不参与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仅单独分析某一参与人进行合作所得的收益不能确保所有参与人进行合作,能否合作最终依赖于各参与人进行博弈的纳什均衡[10]。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各参与人策略选择进行分析,以期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提供理论支撑。

(一)基本假设

由于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参与人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但本质上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博弈过程大致是相似的,因此可简化为只考虑两个参与人的情景,将文化遗产参与主体置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分析。

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假设如下:

第一,参与人: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作为经济人,在博弈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和行动,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

第二,两个参与人的可选择策略为:要求合作和不要求合作。

第三,博弈中,每一个参与人选择完自己的策略后,就形成了一个策略组合。对于每一个策略组合,所有参与人会得到一个效用,即收益。各个参与人的收益情况如下: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若不参与旅游合作,所得收益分别为A1和A2;若参与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增加的收益分别为B1和B2(B1>0,B2>0)。此外,两个参与人进行文化遗产旅游合作,需要支付总成本C。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各参与人需要共同支付合作总成本,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各自承担的成本为C1和C2(C1>0,C2>0,C1+C2=C)。

第四,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互相了解对方的决策且同时行动。

根据以上假设,可得到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在不同条件策略组合下的收益,则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收益矩阵

(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均衡分析

根据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情况,可得到相应情形下的纳什均衡。分类讨论情形如下:

情形一:若A2+B2-C>A2,即文化遗产参与人2“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大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则此时已有一个纳什均衡解:{不要求合作,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A2+B2-C},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同时文化遗产参与人1还有三种选择情况:第一,若A1+B1-C>A1,即文化遗产参与人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大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存在另一个纳什均衡解:{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C,A2+B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第二,若A1+B1-C=A1,即文化遗产参与人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等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均衡解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第三,若A1+B1-C

情形二:若A2+B2-C=A2,即文化遗产参与人2“要求合作”所得收益等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则此时已存在一个纳什均衡解:{不要求合作,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A2+B2-C},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同时文化遗产参与人1还有三种选择情况:第一,若A1+B1-C>A1,即文化遗产参与人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大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存在另一个纳什均衡解:{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C,A2+B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第二,若A1+B1-C=A1,即文化遗产参与人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等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除了已有的两个纳什均衡解以外,还存在第三个纳什均衡解:{不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A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无法形成。第三,若A1+B1-C

情形三:若A2+B2-CA1,即文化遗产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大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仅存在一个纳什均衡解:{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C,A2+B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第二,若A1+B1-C=A1,即文化遗产参与人1“要求合作”所得收益等于“不要求合作”所得收益。此时存在两个纳什均衡解,一个为:{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B1-C,A2+B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形成。另一个为:{不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均衡收益为:{A1,A2},则文化遗产参与人1和文化遗产参与人2旅游合作无法形成。第三,若A1+B1-C

(三)博弈结论

综上所述,可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结论1:从参与主体博弈分析,文化遗产参与人之间在大多数情形下的策略选择为{不要求合作,不要求合作},各博弈方的收益处于低水平的“囚徒困境”,反映了合作博弈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这也是现实中区域文化遗产旅游的参与方之间普遍缺乏有效合作的根源所在。

结论2:虽然{要求合作,要求合作}策略并不是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的纳什均衡解,但只要有某一参与人要求参与合作,并支付所需的合作成本,那么其合作是能够实现的。

因此,要打破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参与人之间互不合作的低水平“囚徒困境”状态,实现参与人之间合作,就必须构建起各参与主体的合作机制,实现整体收益大于其每个成员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并使每个成员在减去合作成本之后的收益高于不加入合作机制时的收益,才能达到高水平均衡状态[11]。

三、目前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博弈分析

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丰富,仅2014年6月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包含的文化遗产点就达33处,这些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无比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旅游合作开发方式挖掘利用好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文化遗产资源内在文化价值对于彰显我国文化自信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5—2017年连续三年对中亚五国的调研数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调研共发放问卷1800份,收回有效问卷1263份,有效问卷率达到70.2%。,从中亚五国居民的视角对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困境和潜力进行分析。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囚徒困境”分析

近年来,我国与中亚国家积极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世界级文化遗产来搭建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平台,加强文化交流互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自身所蕴含的普遍价值和所承载的对外文化交流功能交流来衡量还远远不足。据相关部门统计,2015年中亚五国居民来华旅游总人数仅为38.06万人次,只占当年世界各国赴华游客总人数2 598.54万人次的1.46%[12],中亚五国与我国之间的跨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利用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处于“囚徒困境”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参与各方尚未达成多方共赢的合作机制。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虽然由政府部门牵头举办了系列的合作论坛、旅游节庆等平台,但是行政主导特色明显,文化遗产旅游线路“拉郎配”特征明显,政府疏于对旅游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进行考量,市场机制作用不强,使发展文化遗产旅游业的要素不能实现最优配置,许多文化遗产旅游区域协作有名无实[13],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低,在合作中缺少发言权,对于沿线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只是不疾不徐地配合甚或消极冷淡地应对,难以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由此可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文化遗产通过旅游的方式来传播的影响力较弱。这从游客的角度来讲,就是游客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低。从调研问卷看,设计选项:“请根据您的了解情况,对中国文化遗产进行排序”,其结果如图1所示,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中仅有少数文化遗产在中亚国家产生影响力,其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排在第二位,得分为3.69,敦煌莫高窟排在第五位,得分仅为1.79,而张骞墓、大佛寺、悬泉置遗址、北庭故城遗址等沿线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遗产未受到中亚国家关注,其文化传播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图1 中亚五国居民对中国文化景点的认知度

由于合作处于低水平的“囚徒困境”,参与合作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收益较低,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政府角度看,合作战略难以落地,政策因素制约明显。虽然各国的中央政府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之间的合作,但是大多停留在宏观战略合作框架方面,针对沿线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的具体问题缺乏协调。而地方政府部门一方面客观上存在自身权限有限,区域之间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人为划分区域市场的情况,从而导致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政府之间签证手续复杂等一系列问题,中亚游客来华旅游的壁垒较高。拿签证来讲,除塔吉克斯坦有电子签外,其他国家都需要去驻中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且各国办理签证均需要20~30天左右时间,这极大增加了游客的时间成本,降低了中亚国家居民来华旅游的意愿。如图2所示,从调研数据分析,选择飞机出行的占71.31%,火车出行的占16.84%,汽车出行的仅占7.28%,其他方式占4.57%。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飞机仍然是中亚国家居民来华旅游的首选工具。

图2 中亚五国居民来华的交通工具选择

二是从企业视角来讲,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缺乏,跨境旅游精品线路少。中亚旅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规模较小,特别是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多数旅游企业处于“小散弱”状态,仅有新疆等少数几家旅行社经营对中亚国家旅游相关业务,且为了争夺有限的中亚国家客源,行业竞争远大于合作。虽然一些企业也存在短期合作行为,但其合作没有紧密的激励约束机制,甚至还包含欺诈等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内容,难以实现跨国文化遗产旅游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14]。在调研的问卷设计中,“您如果到中国旅游,将选择什么方式?”结果如图3所示,仅有42.28%的游客选择了旅行社组织,有41.33%的游客选择了自由行,还有10.69%的游客选择了其他方式。同时,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旅游线路大多数为自驾游系列,丝绸之路经济带由市场主体打造的跨国文化遗产旅游的项目和线路很少,文化遗产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培育不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品牌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开发、营销和推广,沿线景区之间尚未实现互为腹地、互送客源、互为市场等旅游市场一体化发展模式。

图3 中亚五国居民来华旅行方式的选择

三是从社会组织分析,中介组织发育滞后,服务功能亟待强化。目前,我国大多数跨国文化旅游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专门从事我国与中亚国家文化旅游合作的服务组织较少。且仅有的少数从事中亚文化旅游的社会组织由于内部机制不完善,在跨国旅游服务中协调政府、企业和游客等主体的功能作用发挥不明显,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不够致使中亚游客来华签证困难,在中亚地区没有做好汉语推广、文化遗产宣传等服务工作,导致中亚游客来华进行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旅游存在诸多障碍。在本次调查问卷中,在中亚五国居民到中国旅游的障碍因素分析中,“费用太高”(26.35%)、“语言障碍”(23.72%)、“对中国缺乏了解”(14.76%)、“缺乏出国旅游途径”(8.43%)等因素偏高,也充分说明社会组织在来华文化遗产旅游中的作用发挥不够。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潜力分析

虽然目前参与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各博弈处于“囚徒困境”的低水平均衡状态,但是从中亚国家居民对我国文化遗产旅游的需求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对毗邻的中亚地区有较强吸引力。近年来我国把丝绸之路旅游作为国家重点推荐的旅游线路来打造,国内沿线主要城市间实现了高速公路、高铁互联互通,各省区也积极联合开发旅游线路,打造了“丝路花雨”“大梦敦煌”、“长恨歌”等文化旅游品牌,初步形成了以文化遗产为核心载体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品牌。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与中亚五国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中国与中亚国家多次互办“文化节”“电影展”“文物展”等文化活动,在中亚地区的孔子学院影响力也日益增强,中亚居民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也更加深入,更多的人希望到中国进行文化旅游。在调研问卷中,设计的问卷题目为“您如果曾经去过中国,或者现在就在中国,或者计划到中国去,您主要的目的有哪些?(多选题)”其结果如图4所示,其中44.95%的中亚居民选择旅游,旅游的首位度远高于选择商务、文化/体育/科技交流、健康/疗养、会议、探亲访友、宗教/朝拜等其他选项。

图4 中亚五国居民来华的目的

综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的各参与方必须构建多方共赢的合作机制,以打破“囚徒困境”状态,实现各参与主体收益的帕累托改进来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的海外影响力,增强对我国文化的认同感。

四、新时代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机制构建和对策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通过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已成为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作为我国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交流窗口,其承载的文化传播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根据前文的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理论分析,尽管{要求合作,要求合作}策略并不是文化遗产旅游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的纳什均衡解,但该策略的实现却可以实现参与方的双赢。因此,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必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达到多方共赢的高水平均衡,才能实现世界级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更大范围传播这些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独特文化价值。

图5 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三主”机制

由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者是政府部门,且政府能够通过政策制定来规范、引导和调整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有效协调处理合作中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政府在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同时,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绝不仅仅只是政府的“独角戏”,产品组合链以及产业协同发展机制的形成主要依靠文化旅游企业这个市场主体。此外,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各类相关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发挥其“润滑剂”作用,成为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主动参与者。因此,如图5所示,根据我国与中亚国家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聚合和协调,建立一种能够融合政府、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三主机制”(即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主动)的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机制[15],形成大遗产、大旅游、大推广的发展格局,才能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一)政府主导:创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对于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类型的旅游资源来说,政府在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家相关部委与中亚五国相关部门牵头,推动沿线区域文化遗产旅游在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文遗保护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二是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参与合作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率进行分配,保证参与旅游开发合作各方的应有收益。根据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成本,对开发建设成本在区域之间合理分摊。通过举办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合作论坛等方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间平等对话平台,加强交流沟通,形成参与主体多赢的利益分配机制。三是构建合作保障机制。政府必须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资金运营、文化遗产保护、利益分配等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加快高铁、高速和机场等旅游基础设施方面的整体规划、布局和对接[16]。在新疆与中亚国家接壤的霍尔果斯等边境口岸,推行“互联互通”的一体化措施,提高跨境游客的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促使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间实现平衡,共同做好跨境旅游合作区的市场监管。

(二)企业主体:打造世界级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精品线路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尊重企业在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文化遗产资源、文物保护技术、文化旅游人才、社会各类资本、丝绸之路品牌等要素的区域性互动与组合,推进文化遗产旅游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才能实现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战略价值,充分展现文化遗产独一无二的内在文化魅力。一是建立文化旅游龙头企业扶持机制。支持文化旅游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跨国整合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旅游路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市场占有率。二是完善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线路联合开发机制。充分利用世界文化遗产——“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品牌声誉,把丝绸之路沿线的文化遗产串联起来,将宗教、民俗、自然风光、商贸会务、养生保健等融入其中,倾力合作开发若干条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旅游线路产品,实现产品共享、市场共享、信息共享的“多赢”合作。三是形成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旅游品牌共建机制。联合进行宣传促销,举办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博览会、文物保护宣传节、佛教文化体验节、古代传统艺术节等,促使世界文化遗产系列旅游节庆活动常态化举行,推动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融合互动,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社会组织主动: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于向世界展示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推动不同国家之间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文化遗产在旅游合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与矛盾,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跨国文化遗产旅游合作中应主动参与,协调利益摩擦,提高文化遗产旅游公共物品供给效率,规范和监督旅游企业的合作行为,使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够求同存异,共同发展。一是完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机制。健全旅游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二是强化社会组织功能机制。切实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向政府反映参与文化遗产合作的企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降低来华旅游的各项费用等,向各类市场主体宣传相关国家文化遗产旅游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网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信用,增进文化遗产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推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在更大范围进行相互借鉴、交流对话。三是培育文化遗产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机制。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跨国旅游的游客由于文化、制度、风俗等背景不一致,必须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文明旅游工作,整体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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