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江,张海涛,于媛慧
(1.黑龙江省水文局,150001,哈尔滨;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
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反映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工作内容。每年对上报的用水总量及分行业用水数据进行复核,以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目标的实现。用水量指标核算汇总工作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基础,也是制定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
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取用水户为调查对象的用水总量统计,借鉴水利普查经验,改进用水总量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黑龙江省分类统计分析了农业、工业和生活等行业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包括调查对象个数、面积、产值、水量等相关指标,分析各行业的经济社会结构特征,针对农业、工业和生活等行业的用水结构,计算了用水总量的抽样误差,并主要对用水量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代表性分析。本文重点介绍生活用水量调查对象代表性分析情况。研究选取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总户数为2 510户,常住人口7 439人,其中城镇居民常住人口3 858人、农村居民常住人口3581人。
黑龙江省多年平均年降水量533.5 mm,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810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86亿m3,地下水资源量287亿 m3,不重复量 124亿 m3;多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 114 m3,多年平均耕地亩均占有水资源量368 m3。黑龙江省下辖13个市(地),现有耕地面积超过 2亿亩 (1亩=1/15 hm2),主要分布在三江、松嫩两大平原,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
根据黑龙江省2015统计年鉴,黑龙江省总户数为1 490万户,总人口为3 747.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 841.7万人,占总人口的49.15%;农村人口1 905.3万人,占总人口的50.85%。城镇化率为49.15%,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数量基本平衡。具体情况见图1。
本研究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取用水户为样本总体,对黑龙江省生活用水量统计进行误差分析。调查对象家庭生活年用水量18.49万m3。根据误差原理和误差分析方法,本次研究生活用水量误差采用常住人口进行比率估计的方式取得,误差公式为:
式中,v为用水量误差,t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双侧分位数 (取1.96),S2为水量估计量的方差,N为样本总体,n0为样本量,为水量均值。
图2 黑龙江统计年鉴(2015年)与调查对象城镇人口比例对比
以常住人口7 439人为样本,采用常住人口比率估计的抽样误差为0.38%。根据误差分析结果可知,所选调查对象的用水量误差较小,符合用水统计要求。
根据本次选取的调查对象数量可知,黑龙江省生活用水调查总户数为2 510户,常住人口7 439人。其中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有3 858人,占调查对象总人口的51.86%;农村居民常住人口有3 581人,所占比例为48.14%。
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化率为49.15%。通过对比发现,调查名录统计的城镇化率为51.86%,与统计年鉴中城镇化率数值相近。对比各地市的城镇化率可知,各地级行政区调查对象的城镇化率大致较接近年鉴统计的城镇化率。具体对比见图2。
调查对象家庭生活年用水量18.49万m3,其中城镇居民年生活用水量11.06万m3,占59.79%;农村居民年生活用水量7.44万m3,占40.21%。调查对象各地级行政区城镇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78.52 L/d,农村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56.89 L/d,总人均日用水量68.11 L/d。详见表1。
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对黑龙江省水资源公报人均日用水量进行修正 (由于该年鉴中没有统计大兴安岭地区的城市供水情况,所以未修正大兴安岭地区的人均日用水量),得到公报人均日用水量70.55 L/d,各地级行政区在45.58~95.75 L/d之间;修正后公报城镇人均日用水量89.99 L/d,各地级行政区在56.77~112.99 L/d之间。具体情况见表2。
管网漏失用水量修正后公报人均用水量与调查对象对比情况见图3。
对比调查对象和公报修正后的人均用水量,各行政区的调查对象的人均日用水量与修正后公报的人均日用水量较接近。
表1 黑龙江省城镇和农村居民调查对象用水量汇总
表2 黑龙江省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用水量统计
图3 黑龙江省调查对象和水资源公报修正后总人均日用水量对比
对黑龙江省生活用水统计调查对象采用常住人口进行比率估计,经过计算研究得出其误差为0.38%,误差值较小,符合用水统计要求。
黑龙江省水资源公报中人均日用水量为94.07 L/d,各地市在77.49~110.60 L/d之间;调查对象人均日用水量考虑各个城市的管网漏失率,修正后得到公报人均日用水量70.55 L/d,各地级行政区在45.58~95.75 L/d之间;修正后公报城镇人均日用水量89.99 L/d,各地级行政区城镇人均日用水量在56.77~112.99 L/d之间。调查对象的人均日用水量小于修正后公报的人均日用水量,相差2.44 L/d。
根据研究结果,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活用水指标均与水资源公报较接近,由此说明,调查选取的对象代表性较好,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要求。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取用水户为调查对象的用水总量统计,借鉴水利普查经验,调查对象代表性良好,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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