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和分批发运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8-03-15 20:31刘萃军
时代金融 2017年33期
关键词:条款案例

刘萃军

[摘要]单证实务中,分批允许的情况下,在交单期内短装的不符点是否适用呢?以及我们开立信用证时关于货物数量和金额的常规的溢短装条款是否存在瑕疵和风险隐患呢,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进行分析论述,以期给银行单证从业人员一点启发。

[关键词]案例 单证实务 条款

一、案例介绍

2012年7月,s银行收到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信用证43P域允许分批发运,45A域的货物描述为同一品名的两种等级的纺织品(POLYSTER TEXTURED GRADE AA:7000 KG,POLYSTERTEXTURED GRADE A:1125 KG),信用证47A域的附加条款中规定: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MORE OR LESS10PCT ALLOWED。S銀行业务人员审单时发现,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中显示AA等级的货物为8024KG,A等级的为710KG,认为AA等级的货物发货数量比规定数量多了14.63%,不符合47A域关于数量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的溢短装条款,构成超装。受益人则认为,只要全部货物的总量符合47A域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即可,单项等级的货物数量无需遵守这一规定,两种等级的货物发运总数量(8734KG)比信用证的规定(8125KG)多7.5%,没有超过信用证允许的幅度,不存在不符点。受益人不愿修改单据并指示交单行寄单。一周后,开证行发来拒付电文,拒付理由为GRADE AA超装,GRADE A短装(PARTIAL SHIPMENT)。s银行认为关于短装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信用证在43P域规定分批装运是允许的,遂向开证行发电文就此进行反驳,但开证行仍坚持其观点。一个月后,开证行付款,但同时扣除了不符点费。

二、案例分析与思考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如何适用于货描中的货物总分项。即,当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中分别规定了不同规格/花色/等级的货物的数量时,类似本案例中的溢短装条款是否仅适用于总的货物数量和金额(如本案例中受益人所持观点),或同时限制每种不同规格/花色/等级的货物数量和金额。二是在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附加条款中的短装幅度限定是否有效力。

(一)溢短装条款对货描中货物总项和分项的适用问题

对于此问题,国际商会在R238案例中的结论为:如果货物描述中每一个货物分项的数量在溢短装幅度范围内,总量也一定符合要求,所以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不同规格/等级/花色等的具体数量,则溢短装幅度的限定同时适用于货物总项和分项。但由于上述意见并未被直接纳入U CP或ISBP的条款之中,实务中仍有一些银行或进出口商对此缺乏了解,认为此类条款仅适用于货物的总数量和总金额。为了避免误解和争议,开证行在类似情况下应在信用证条款中使用更为明确的表述,例如:BOTH QUANTITY AND AMOUNTXX PCT MORE OR LESS ALLOWED INCLUDING EACHSIZE AND TOTAL。

(二)关于短装条款在分批装运许可情况下的效力问题

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受益人可以在装运期内继续装运,也可以在交单期内继续交单,直到发运数量达到信用证规定的上限为止。正如国际商会在TA816rev/R843中所述:只要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就总是存在信用证未被完全使用的可能。也就是说,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不应该以受益人发货数量未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最低限度为理由提出拒付。因此通常来说,在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对于短装幅度的限定是没有效力的,可以不予理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例外。在国际商会案例TA869中,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400MT)并限定了包装件数为8个集装箱,单据显示8个集装箱已全部发运,但货物总数量却只有352MT,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数量的浮动范围(10PCTMORE OR LESS ALLOWED),国际商会认定此种情况构成了短装。虽然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不符点,认为上述交单中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都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信用证并未规定每个集装箱必须装多少货物,且不禁止分批装运,故不应被认为是不符点。该观点忽视了本次交单已全部用尽信用证规定的8个集装箱,而货物数量仍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今后受益人和银行单证人员遇到类似情况还应加以注意,按照国际商会的意见来理解信用证的条款规定。

三、案例启示

(一)从进口方来说。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要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确保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

就本案例中的情形而言,为避免实务中因溢短装和分批发运条款引起争议,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每个等级的货物实际发运量都不能超过信用证货描中相应规定数量的10%;由于信用证已经规定允许分批发运,可以对货物短装幅度不予限定,即只限定每项货物及货物总量溢装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数量的10%。

(二)从出口方来说。应从严把握信用证条款。防止开证行利用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拒付

对于本案例中的情形,信用证条款中没有提及溢短装条款是否适用于分项货物,但出于审慎从严的原则,受益人和交单行即使不了解国际商会R238案例的结论,也应力求做到使每一分项货物都满足信用证对溢短装幅度的限定,以避免纠纷。此外,允许分批装运作为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条款,如进出口双方对具体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则在单证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风险。尤其对于一些特定商品如大型机械设备等,允许分批发运是否意味着允许将单个货物拆分成部件后分批发运,各方可能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虽然按照国际商会TA834案例,这种做法是允许的,但在实务中受益人和交单行还是应尽量审慎处理,应避免如此操作或事先向开证行征求明确的意见,以避免产生纠纷。

(三)单证人员应加强对国际商会相关意见以及法院判例等专业资料的学习

单证实务纷繁复杂,现有的国际惯例包括UCP600和ISBP745等也只是考虑到了实务中的通常情况,仍有一些复杂问题和案例在惯例中找不到确切的依据。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会的咨询意见,对于在审单实务中作出正确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单证业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除了国际惯例,还要加强对国际商会咨询意见、ICC DODEX案例以及法院判例等的学习。同时要在学习中思考,把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使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研究水平都提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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