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盛
[摘要]我国股份公司与德国一样,都采用公司内部治理既有监事会、又有董事会的二元制模式。但在实践中,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果不彰,流于形式。因此,对德国监事会制度的优点进行借鉴,对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 中德 监事会制度 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内部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国际上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一是英美国家的一元制模式,即公司内部没有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二是德国的二元制模式,即公司内部既有监事会,又有董事会。
德国与我国的股份公司监事会都是公司内部有别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专门监督机构,都履行着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基本职能,但在层级地位上有所不同。我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都对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而德国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位于董事会之上,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
一、德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一)位高权重
德国股份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分别拥有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股东大会选出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政策的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经营效益情况,每季度报告经营状况,及时报告重大的经营事务活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具有以下职权:召集股东大会;选任和解任董事会的成员;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批准重大业务决定;检查公司的财产和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考虑董事会关于分派盈利的建议。由此可见,德国股份公司里,董事会掌握具体的经营权,而监事会是權力在董事会之上的机构,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具有权威性,形成对董事会经营权的强力监督。
(二)监事会由劳方和资方共同组成
德国《共同决定法》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劳资双方对半组成,权力相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职工人数众多,处于生产一线,信息来源广,对企业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并且职工监事代表工会,地位与资方相等;同时也受工会的广大职工监督,保证了监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形成了对大股东或经营者的强力的监督与制衡,使得公司很难形成经营管理者一手遮天的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三)在监事会内设下属专业委员会
在监事会内设各种下属专业委员会以增强监事会的工作能力;此外,还规定监事人选要具有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经验;监事任职有一定的期限。这些措施保证了监事的专业性,提高了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综上,德国监事会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保证了监事会的高效监督作用。
二、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我国自确立股份公司制度以来,也采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二元制模式。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对独立,是两个平行的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以下原因的共同作用,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的监督效果不彰,流于形式:
(一)监事人选易被大股东所决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比较特殊,股权相对集中,公司一般都有控股股东,所以股东代表特别是控股股东代表就占了监事会的大部分比例,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就只是少数派,更何况职工代表的人选也可以由掌握经营管理权的大股东所决定。因此,由于我国的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状,出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均由大股东控制的情况。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监事会地位十分尴尬,失去了公正性和独立性,也失去了制度设计原意中监督制衡的作用。
(二)监事人选与经营管理层为上下级关系
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纪委、工会、群团、政工干部或劳动模范,在公司层级中是董事会领导的下级,其工资和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因而其身份和行政关系都不能保持其作为监事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无法开展对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基于以上原因,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普遍成为摆设,没有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难以形成制度设计中真正的监督制衡作用。所以,许多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劣质资产高价注入、任意停复牌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如果有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这类现象其实可以避免。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特殊现象,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才能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所以德国这种强调职工参与而又赋于强权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监事会制度,对我国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三、启示
德国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对我国极具借鉴意义,从二者的比较来看,我国监事会的不足在于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造我国的监事会:
(一)修改现行《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规则的规定
大幅增加职工监事的比例,应由不少于1/3增至不少于2/3甚至更高,这样才能够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因为我国的监事只是监督机构,所以职工监事占多数并不会影响公司运营。
(二)提高监事的法律权限和薪酬
应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需向监事通报,并由监事开展事中、事后的专项监督;监事在任期内无重大过错公司不得解聘。毕竟监督是“得罪”人的活,只有监事地位和待遇提高了,才能让监事安心而大胆地开展监督工作。
(三)加强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应规定监事开展监督的次数并形成监督报告由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发现和遏制经营管理层违规现象的监事给予连任或其他的奖励措施;而对于监事任职期内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现象的通过股东大会给予免职、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追责措施。
(四)在监事会内设必要的下属专业委员会
在监事会内设必要的下属专业委员会,如财务与审计监督委员会、重大决策监督委员会等,规定各委员会的任职条件,可以增强监事会的工作能力,提高监事会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