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晨
要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有效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支撑体系,对残疾儿童进行鉴定评估、入学安置。2017年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专业评估,提供安置建议及咨询指导。该条法律规定对未来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安置、鉴定评估等进行了制度性保障,有助于解决目前残疾儿童入学难和鉴定评估混乱等问题。但《条例》并未就其具体职能以及如何建立等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进行进一步探讨很有必要。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保障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委员会团队人员之间关系如何,如何开展合作,决定了委员会组织架构的有效性。
根据《条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共同构建起一个运行通畅的残疾儿童入学支持保障团队(见图1)。
图1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团队成员
在团队中,各领域的专家地位平等,共同参与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分别侧重负责不同领域工作,缺一不可。同时,任一领域与其他几个领域的专家在合作时,应进行双向沟通,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合作是不同专业的人员对一个共同的问题提出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互动过程,建立在不同专业的优势的基础之上。[1]合作也是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顺畅运转的前提和关键。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为一个团队,要达到最佳的运转效果,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合作。第一,各方面的专家需注重各自专业的整合与互动,成员间充分地进行双向沟通,坚持以团队为中心,建立正向的互赖关系,彼此信任。经由多方专业人员的协作,才能更全面地收集信息以更科学地确定安置方式,为家长和学校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第二,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与残疾儿童家长建立合作关系。家长在残疾儿童评估与教育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与儿童朝夕相处,可以为评估提供很多有效信息。家长通常极为关心儿童的发展,对儿童的教育也有着自己的见解和需求,教育计划能否有效落实还取决于能否得到家长的支持。[2]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不仅要有效地利用家长这个重要资源,还要以专业的知识与能力解决家长的困惑,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合作关系。
《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条例》规定的三项核心职能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笔者就此进行了一些研究,提出了一些思考。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需要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和能否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评估,进而对其安置方式提出建议。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发现并确认其特殊教育需要是关键一环,应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实践中,对残疾儿童的评估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学科专家要合作进行评估。过去对残疾儿童的评估,大都是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在并不是很熟悉儿童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测验,因此评估的结果仅仅是对儿童分类,不能全面地反映儿童的情况,也不能为残疾儿童的安置提供积极的指导。[3]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为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团队,评估的工作不能仅由某学科的专家承担,而应该充分地沟通合作,博采众长,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科学地评估残疾儿童的障碍程度以及特殊教育需要,从而提供合适的安置建议。
其次,要采用多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在对特殊儿童评估过程中,借助各种量表进行标准化评估非常普遍,也十分重要。但是,这种量化评估很难反映一些比较主观的、隐蔽的问题;过于注重标准量化评估,有可能导致评估过程流程化、评估结果数据化等问题,不能真正反映残疾儿童的能力和发展现状。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对残疾儿童能力水平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能墨守成规,而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质性与量化相结合、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估策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
再次,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全面评估。残疾儿童存在的发展性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其发展潜能也是有多种可能的,仅仅针对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进行评估,无异于“盲人摸象”,会影响对其整个发展过程和发展方向的判断。所以,在对残疾儿童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儿童的情况,全面搜集资料。评估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身体状况”,即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健康状况等;第二,“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包括认知、沟通、行动、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生活自理、学业成就等方面的能力水平。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要通过科学的评估,全面掌握残疾儿童的情况,并总结出其优势能力和弱势能力,以判断儿童是否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以及所需要的支持。
最后,评估结果要为教育安置服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取向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提供基于评估的服务。对残疾儿童实施评估,基于评估的结果决定适当的教育安置方式、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这是残疾人教育事业步入追求优质内涵阶段的重要标志。[4]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的评估主要是为了确定其适合接受的教育服务形式,因此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后续的入学安置、教育与康复训练等提供必要的建议。
评估的目的绝不是判断残疾儿童是否能够接受义务教育,而是对其适合接受的教育服务形式做出安排建议。[5]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安置方式的建议者,应该依据前一阶段专业评估的结果,对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以及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做出判断,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见表1),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提出教育安置建议。
表1 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第一,重视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意愿。在对残疾儿童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前,如果有条件,应征求残疾儿童本人的意见,让残疾儿童参与并自我决定。但是,考虑到家长最了解残疾儿童的情况,某些残疾儿童也可能难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残疾儿童家长的意见也非常重要。美国IDEA法案规定,对残疾儿童的鉴定评估、教育安置,其家长都享有知情和决策的权利。只有残疾儿童和家长的不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才能够确保残疾儿童接受的教育方案是认真、完备考虑的结果,而不是随意的安排或单方面的决定。
第二,选择邻近条件较好的普通学校。《条例》总则中“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规定表明,残疾儿童不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而且享有与普通儿童一样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融合的教育环境对于促进残疾儿童学业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该根据评估结果,优先考虑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儿童提供足够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儿童安置到特殊班级或特教学校以及开展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
咨询和指导工作主要针对与残疾儿童相关的人员,如家长、所在班级任课教师等,帮助其了解残疾儿童的问题和需求,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支持,以达到促进残疾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最终目的。
随着我国随班就读工作的顺利推进,已有不少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未来人数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其中一些程度较重的学生难以适应普通学校的文化课教学,需要在融合教育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并且学习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这显然对普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因此,残疾儿童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特别需要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支持。
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工作,不仅要为家长提供教育指导和社会资源,还要帮助残疾儿童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同时也应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6]并且,当普通学校逐渐接受融合教育、接纳残疾儿童后,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各方资源,促进本地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完善,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普通学校,享受高质量的融合教育。[7]
良好顺畅的运转程序,是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发挥职能、开展各项工作必须明确的关键问题。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接受委托的程序和开展工作的程序。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并不需要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给出建议。对于适龄的残疾儿童,应该首先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入学。如果学校及残疾儿童家长对此没有什么异议,就不需要经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如果对于入学安置存在争议,则可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可以按照规范化的程序对残疾儿童进行正式评估。
第一步,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接受评估的内容。要注意的是,评估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评估小组的专家可以在后续评估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步,联系家长,协调各专业人员的时间安排,确定接受各项评估的时间表。
第三步,评估小组专家依照排定时间,协调各方资源,实施评估。
第四步,召开专家委员会议,邀请家长参与,综合讨论分析评估结果。
第五步,根据专家委员会议讨论结果,提出安置建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安置建议,对残疾儿童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对于实现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往对于残疾儿童的安置,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普通学校单方面就可以决定残疾儿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这一点修改为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来决定,更加合理、科学。[8]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对入学安置存在争议的残疾儿童进行评估,但目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对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进行判断。专家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时,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建立合理的残疾儿童鉴定评估标准、出台《条例》相应的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在我国现阶段,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是一个新兴制度。该制度如何在实践层面操作,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示范区或示范点,加强实践研究,逐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
[1]胡晓毅.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与专业人员合作的几个核心问题[J].中国特殊教育,2005(12):7—11.
[2]刘明,邓赐平.美英特殊儿童评估现状及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9(9):14—18.
[3]王小慧,张福娟.特殊儿童评估的新进展[J].中国特殊教育,2001(3):48—51.
[4]刘春玲,汪海萍.以专业取向促内涵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J].中国特殊教育,2017(3):3—6.
[5][8]彭霞光.保障所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J].中国特殊教育,2017(6):13—17.
[6]彭霞光.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初探[J].中国特殊教育,2014(11):3—7.
[7]王红霞,等.特教中心对促进区域融合教育发展的作用研究——以海淀区特教中心为例[J].中国特殊教育,2017(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