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但长期以来,农业的宏观脆弱性、自然灾害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农产品收获周期的长期性制约着农村地区的资金吸纳。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援与政策扶持工作。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建议》中提出的农村产业链金融模式,形成了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ASCF)的雏形。随后,由农村银行牵头的“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迅速发展,有效缓解了弱势农户融资困难问题,并改善了农业发展资金匮乏局面。此外,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浪潮的推动下,不少电商平台参与到ASCF运作中,其凭借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有效弥补了“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的不足,然而监管缺失、信息不对称、接受程度低等问题也给电商平台参与农业供应链融资造成了阻碍。由此可知,现有的“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与“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均不能满足农户融资与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需要将两者进行整合,以构建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的优化ASCF模式。
国外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早。Breckwoldt(1995)对古巴比伦的谷物抵押信贷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人类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最早应用。Peter Moers(2000)提出将农信社、仓库与农民结合,以仓单进行抵押授信,来构建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Leora Klapper(2005)在农业供应链中引入存货质押模式,并证明该模式能缓解农户融资困境。Vighneswara Swamy、Dharani Munusamy(2016)对印度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该模式存在的缺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较之下,国内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韩明辉(2010)对农业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比较了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三种模式的差异。邵娴(2013)以马王堆批发市场为例,设计了以中心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新模式。胡国晖、郑萌(2013)分析了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并从博弈论视角探究了农业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的收入分配机制。李友华、毕家豪(2013)对龙江银行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和产品创新进行了调研,认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广价值较高。金铭(2016)对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供应链金融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大数据时代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创新途径。刘飞、赵银银(2016)认为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克服了传统农村金融实践中的问题,能有效实现收益增长和多方共赢。徐鹏(2016)采用因子分析法对线上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线上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模型。
综上,目前国内外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较少,对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探讨更是稀缺,且大多停留在表面,集中于ASCF模式的社会价值与案例应用分析,未能对ASCF模式突破现有瓶颈、实现进一步发展提出有效建议。基于此,本文提出“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构想,并运用SWOT分析法和Shapley值法验证该模式理论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为ASCF模式的发展提供思路借鉴。
SWOT分析法又称优劣势分析法,是指分别从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遇(Opportunity)和挑战(Threats)四个方面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其中:优势和劣势从研究对象的内在资源出发,侧重自身与竞争对手的实力比较;机遇和挑战从外部环境出发,着重分析外部环境变化对自身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分别对“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与“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两种融资模式进行系统剖析,通过构建SWOT矩阵考察“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的理论可行性。
1.优势分析。
(1)地域信息优势。“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是由农村银行主导的金融服务模式,农村银行作为授信方从供应链全局出发,对涉及的农户、涉农企业等进行信用捆绑,实现供应链融资。与电商平台相比,农村银行与农户接触密切,在获取高质量农户信息方面更具优势。同时,农村银行拥有地域优势,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充分整合已有的农户信息,提供针对性更强的农业供应链融资服务。
(2)品牌声誉优势。我国已形成了完善的银行监管机制,农村银行自成立之初便面临严格的监管,隐形的国家担保提高了农户与涉农企业对农村银行的信任度。同时,农村银行深入农村时间较长,在农村地区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拥有大量的忠实客户。因此,农村银行在进行农业供应链融资的过程中将获得当地农户与涉农企业的有力支持。
(3)资金与产品优势。一方面,得益于农村银行的存款业务及国家惠农政策支持,农村银行积累了较为丰厚的资金;另一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比,农村银行的自主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虽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但有效规避了资金运营风险,保障了资金安全。同时,农村银行涉农融资专业性强,根据农户和中小型涉农企业的具体融资需求,创造了丰富的融资产品,方便农户和涉农企业进行融资选择,且审批效率高,降低了农业融资的时间成本。
2.劣势分析。
(1)涉农融资供不应求。2010年龙江银行开创的“五里明”(公司+农户+银行+保险+政府+科技)模式成功试水后,“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被列入支农行列,早期显著改善了农村信贷环境。近几年来,涉农贷款虽有所提升,但增长乏力,融资供给与需求匹配缺口进一步扩大。有数据显示,自2014年起,我国“三农”金融缺口已超过三万亿元。
(2)惠农信贷覆盖率低。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农业人口已超6亿。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户较为分散,农村银行网点建设相对匮乏,难以充分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再加上银行的逐利性和农户信用问题,农户面临信贷约束,难以获得农村银行惠农贷款。据统计,我国仅27%的农户融资是真正依靠银行涉农贷款渠道解决的,而33%的农户融资主要依靠民间借贷实现。
(3)涉农征信不足。我国农户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征信规模小,农户覆盖面较窄,且农户具体信用信息缺失严重,农村银行与农户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出于谨慎考量,农村银行的涉农信贷审核严苛,且操作繁琐,却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农户征信信息失真问题,导致了农村银行的惜贷慎贷现象。
(4)农户融资受抵触。受农业生产客观规律和农户居住环境的影响,农户贷款一般具有征信困难、规模小、分散和期限短的特征,而这与银行的信贷融资偏好相反,银行更倾向于对高端客户群体进行授信。因此,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出现虽缓解了农户融资受抵触的困境,但金融排斥现象仍然存在。
3.机遇分析。
(1)外部政策导向。新世纪以来,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我国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建议》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产业链融资服务,逐步将农业供应链运用于普惠金融政策中。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第十三次聚焦“三农”问题,将调整农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推进创新驱动、推进农村改革、稳定粮食生产五项任务列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重点,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政策支持环境。
(2)内部融资需求推动。我国拥有庞大的农业人口群体,总量超过6亿,约占总人口数的五分之二。“十三五”规划中将“提升创新水平,推进农村结构性的供给侧改革”列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实现此目标的关键在于农业资金支持。而缺少抵押担保、主观违约风险高、信贷排斥等问题使农户难以获取农业发展资金。因此,农业供应链的信用扩散效应引起了广泛关注,农村银行与农业供应链合作频繁。
4.挑战分析。
(1)宏观环境与国家政策影响。农业生产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天气因素、地理因素、人为因素、市场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农业收成和农产品价格波动,农户收入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从而影响“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的运作。同时,农业生产活动受国家政策支持较多,现行的惠农支农政策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推动力,但对农业不利的政策也阻碍着农业发展,成为“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的一大威胁。
(2)电商平台的涉农竞争。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相关国家政策的推动,不少电商平台将目光投向农村金融这一蓝海投资市场,开展“互联网+农村金融”。凭借资本市场优势和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支持,电商平台的农业供应链融资尝试,给“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优势分析。
(1)资本市场优势。电商平台不直接参与互联网信贷,只作为中间机构为投资方与融资方搭建资金配给平台,以众筹的方式集中民间资本市场资金,为有融资需求的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供不应求问题,改善了农村信贷环境。
(2)互联网高覆盖优势。互联网的高覆盖性打破了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空间限制,实现了传统小型线下农村金融市场与大型线上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为便于众筹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方的信用状况,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线上支付以及物联网等技术进行融资方信用数据积累,实现了融资方信用资质水平的线上评估,并凭借互联网高覆盖优势在线上广泛传播,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供应链融资信息的透明度,解决了因银行地域限制和征信不足造成的“三农”金融缺口问题。
(3)技术优势。电商平台给农业供应链带来了大数据、云计算、线上支付、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推动了农业供应链的线上发展,也提高了农业供应链运作的透明度,实现了信息的全程追踪和对供应链融资违约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简化了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降低了农户融资的时间成本。
(4)融资契合度高。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服务群体是难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因此,银行所抵触的金额小、分散度高、期限短的农户融资可在电商平台的操作下得以实现,且简化的操作流程和快速的资金运作更契合农户的融资诉求,进而更好地解决农户融资问题。
2.劣势分析。
(1)涉农信息整合不足。相比农村银行,电商平台在涉农信息整合方面有明显劣势。其一,电商平台远离农村,原始涉农信息不够详细,且质量难以保证;其二,我国“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起步较晚,农户与中小型涉农企业网络意识薄弱,对线上供应链融资接受度不高,线上供应链金融交易数据有限;其三,电商平台的信息积累过程较为漫长,构建农业供应链大数据平台的时间成本较高。基于以上原因,电商平台在参与农业供应链融资的过程中,难以有效整合农户与农产品信息,从而阻碍了“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实施。
(2)信任危机与声誉劣势。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电商平台监管体系,电商平台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2015~2016年的P2P网络平台“跑路”浪潮更是引起了民众恐慌,连带给整个电商行业带来了信任危机。尽管目前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有所加强,P2P行业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与整顿,但短期内电商平台声誉难以挽回。而农户与中小型涉农企业大多思想较为保守,具有严重的风险厌恶心理,其对电商平台的不信任,将成为“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实施的重要阻碍。
(3)运营模式尚不完善。“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下,融资的实现主要是依靠线下投资者与融资者的信息匹配与相互磨合。虽然电商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优势,扩大了信息搜索范围,但农业供应链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投融资双方磨合的时间成本。同时,该模式下资金较为分散,单个投资者难以满足农户的大额融资需求。虽可通过众筹募集资金,但众筹立项审核与资金筹集过程增加了融资时间成本,不符合农户融资的及时性需求。再者,电商平台的加入,使农业供应链融资趋于线上化,不稳定因素增加,对网络金融服务安全提出了新要求,额外增加了农业供应链融资的运营成本。
3.机遇分析。
(1)外部政策导向。我国政府长期关注“三农”问题,自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次聚焦“三农”问题,并多次出台涉农支持类政策。2010年,龙江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成功试水,引起了农业、金融业和国家政府的广泛关注,农业供应链金融也被列为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农业金融注入了新鲜血液,农业与互联网金融携手的创新模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互联网与农村金融融合发展。可见,“互联网+农村金融”成为国家倡导热点,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投入农村金融市场。
(2)内部融资需求推动。据银监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我国超过60%的农户存在融资需求,其中仅60%的农户能从农村银行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授信,且该群体中仍有36%的农户信贷需求未完全得到满足。在严重的信贷排斥下,亲友借贷、高利贷等非正规农村民间融资规模迅速壮大,融资金额达到农村金融总供给的48%。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现象严重,农户融资需求缺口较大,而短期之内,银行惜贷心理难以改变,创新普惠金融手段成为共识,电商平台触网农村金融呼声渐高。
4.挑战分析。
(1)宏观环境与国家政策影响。一方面,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农户收入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户偿还贷款的能力,增加了农业供应链融资的违约风险。同时,影响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众多,风险难以评估,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预案难以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不健全,行业发展混乱,难免遭受政策打压与监管约束,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这给“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带来了威胁。
(2)农村银行的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浪潮给农村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为顺应农村金融线上发展趋势,农村银行积极探索传统业务的转型升级方式,建立线上农村金融平台,试图在“互联网+农村金融”这一蓝海市场分一杯羹。由于农村银行扎根基层,贴近农民,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资本充足,信贷匹配时间成本低,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完善,因此,农村银行的转型升级将成为“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的巨大挑战。
为考察“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与“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两种融资模式战略合作的可能性,根据上文对两种模式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的分析,从整体上构建了如表1、表2所示的SWOT矩阵。
表1 “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SWOT矩阵
综合对比以上两种融资模式的SWOT矩阵,不难发现,“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劣势恰好能被“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优势弥补,同时“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劣势也恰好能被“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优势弥补,且两种模式均能通过战略合作来应对外部挑战。由此可知,“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协同优化模式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可行性,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农村银行与电商平台各自的优势,积极应对宏观挑战,将能有效改善我国农村信贷环境,提升农业供应链整体收益水平,实现普惠金融目标。
前文的SWOT分析论证了“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的理论可行性,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供应链金融需创造价值,切实提高各参与方收益水平,以保证其运营的可持续性。因此,本部分引入Shapley值法,计算现有两种融资模式与“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优化模式中各参与主体的收益水平,探讨“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相较于现有两种融资模式经济效益的增加情况,从经济层面论证“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的可行性。
Shapley值法是美国经济学家Lloyd Stowell Shapley于1953年针对多参与主体合作联盟提出的利益分配方法,在该方法中,合作联盟收益按照各参与主体贡献程度进行公平分配。由此,将Shapley值模型定义为假设集合S={1,2,…,n}中任意一个子集合k满足:
将S看成一个n人联盟,[S,U]为n人合作对策,U为该对策的特征函数。用E(U)表示联盟成员i在联盟最大收益U(S)中获得的收益分配,则联盟S中n位成员的收益分配集为:
要使该合作联盟S成立,则应满足:
此时存在Ei(U)的唯一解:
其中:Ei(U)表示联盟S中成员i的收益分配结果;|k|表示联盟S子集合k的成员数量;U(k)表示集合k的收益水平;U(k-{i})表示集合k剔除成员i后的收益水平;W(|k|)表示成员i对集合k贡献水平U(k)-U(k-{i})的一个权重因子。
为便于研究,本文对模型进行简化。假设“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中只存在农村银行(b)、电商平台(e)、核心企业(c)和农户(f)四个参与主体。由于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是整条农业供应链获得收益的前提,无论是农村银行、电商平台抑或是核心企业均无法单独产生收益,即E(b)=E(e)=E(c)=0,因此,脱离农户的任何合作联盟收益也为0,可表示为E(b,e)=E(b,c)=E(e,c)=E(b,e,c)=0。
当农户选择不与金融机构或核心企业中任何一方合作,单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农户可获得一定收益E(f)=α>0,但此时收益水平较低;当农户选择与核心企业合作时,会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形成农业供应链,此时联盟将获得收益E(c,f)=β>α>0;当农户与农村银行组成合作联盟时,农户可得到农村银行的资金支持,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此时联盟收益为E(b,f)=γ>α>0。由于核心企业资金有限,该联盟收益大于农户、核心企业联盟收益,即γ>β>α>0;而由于农村银行金融排斥的存在,农户的融资需求受到抵触,与之相比,电商平台金融排斥小,且融资服务灵活,小额、短期、分散的农户融资诉求能够得以满足,更利于农户开展扩大再生产活动,因此,农户与电商平台联盟收益大于农户、农村银行联盟收益,即E(e,f)=δ>γ>β>α>0。
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农户三方达成合作联盟时,农业生产过程既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又能获取核心企业加工技术与销售渠道优势,因此,将获得任何两两结盟均无法达到的收益水平,即E(b,c,f)=ε>δ>γ>β>α>0,E(e,c,f)=η>δ>γ>β>α>0。而由于我国“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起步较晚,模式运作流程尚不完善,其收益水平相较“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略显不足,是以有ε>η>δ>γ>β>α>0。
当农村银行、电商平台和农户三方达成合作联盟时,农村银行与电商平台的结合能为农户提供更为充裕的资金支持,联盟收益将大于农户与任一金融机构单独结盟收益,即E(b,e,f)=λ>δ>γ>β>α>0。但由于农村银行与电商平台均只能提供资金支持,无法提供加工技术与销售渠道,其收益小于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农户的三方合作联盟,则有ε>η>λ>δ>γ>β>α>0。
由于农村银行与电商平台联盟能实现融资的优劣势互补,因此,当电商平台加入农村银行与农户两方联盟时,其超额收益将大于电商平台单独与农户结盟相较于农户独立生产产生的收益,即λ-γ>δα。此外,对单个农户而言,金融机构的资金注入只能单纯地提高农业扩大再生产水平,带来少量的收益增加,但对“农户+核心企业”的农业供应链而言,资金注入将有效提升其信用水平,并能实现更好的风险控制,带来更大的收益提升,由此可得:η-β>δ-α,ε-β>γ-α。
当农村银行、电商平台、核心企业和农户四方达成联盟时,农业供应链的运作能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供应链违约成本、监管成本和操作成本有效降低,其收益将大于单个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农户的三方结盟收益,即E(b,e,c,f)=μ>E(b,c,f)=ε。当电商平台加入农村银行、核心企业与农户三方联盟时,四方协议达成,农业供应链总体运作成本降低,运营效率提升,联盟总体收益得到较大提升;而当电商平台加入农村银行与农户两方联盟时,只单纯提高了农户融资效率,加工技术与销售渠道仍然缺失,联盟收益提升幅度较小,由此可得:μ-ε>λ-γ。同理还可得出:μ-ε>η-β,μ-λ>η-δ。
为具体研究“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的经济效益,我们将分别计算“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模式、“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和“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中各参与主体的收益情况,进而通过对比的方法得出“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对各参与主体收益的影响。
1.“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农村银行、核心企业与农户结成三方联盟,此时农村银行的收益为:
核心企业的收益为:
农户的收益为:
2.“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电商平台、核心企业和农户结成三方联盟,此时电商平台的收益为:
核心企业的收益为:
农户的收益为:
3.“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农村银行、电商平台、核心企业和农户结成四方联盟,此时农村银行的收益为:
电商平台的收益为:
核心企业的收益为:
农户的收益为:
4.“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与“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各参与方的收益变化如下:
5.“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与“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各参与方的收益变化如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是对“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与“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两种模式的优化,该模式不仅提高了供应链的整体收入水平,还实现了各参与主体利润水平的提升,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本文以农业供应链融资为对象,基于农村银行与电商平台协同优化视角,分别通过SWOT分析法与Shapley值法从理论和经济两个层面对“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优化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现有的“农村银行+农业供应链”与“电商平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题,但其缺陷和短板也日益暴露,而“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实现了现有两种融资模式的有效融合,不仅弥补了农业供应链融资短板,还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诉求。同时,该模式提升了供应链整体的经济效益,且农村银行、电商平台、核心企业和农户均能从该模式中获得超额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农村银行+电商平台”ASCF模式是一种兼具盈利性和可持续性的农村金融创新方法,其应用和发展能有效改善当前的农村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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