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转化

2018-03-12 00:44何雪芹
求知导刊 2018年36期

摘 要:礼法合治是中国古代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我国传统“德主刑辅”道德政治理念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呈现。礼与法是实现德治目标的两种手段,礼禁恶于未然,用舆论和道德说教使人自觉向善;法禁恶于已然,用威权力量使人畏惧法律。习近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相济治国思想就是对我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转化。

关键词:礼法合治;德法相济;现代转化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0-29

基金项目:济宁市201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德法相济治国思想与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研究”(18JSGX041)。

作者简介:何雪芹(1979—),女,山东嘉祥人,中国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史。

德是儒家思想的基石和核心,施于政治层面便是德治,作为中国古代主要的治国理论,其思想发轫于西周时期。周人在总结“小邦周”代替“大邑商”的原因时,认为殷人尊神重鬼,“不敬厥德”乃是其“早坠厥命”的根本原因。为此,周初统治者有感于“天命靡常”,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德治主张。中国的德治思想由此发端。春秋战国时期,孔孟荀等儒家思想家将德治思想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治国理论。随着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独尊地位的确立,德治成為我国古代社会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所谓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政治手段实现政治的最终道德目的”,但是这并不等于将德治简单理解为“以德治国”。德治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治国理念,道德并不是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唯一手段,法律也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方式。只不过在众多的治理手段中,相对于律法和政令,道德礼仪教化具有价值选择的优先性。用八个字来概括中国古代的德治传统,便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

礼法合治是中国古代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我国传统“德主刑辅”道德政治理念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呈现。在中国古代,治国的核心和最终目标皆围绕“德”而展开,礼与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两种手段,礼禁恶于未然,用舆论和道德说教使人自觉向善;法禁恶于已然,用威权力量使人畏惧法律。“德主刑辅”的道德政治理念落实在政治实践上便是礼法合治。

一、儒家的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在夏商时期就已产生,但殷商之礼带有浓厚的天命鬼神色彩。周公在借鉴殷礼的基础上,制礼作乐,重新构建了以血缘为纽带,以“德”为基础,以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为核心的礼治秩序,引导社会由“尊神”“敬鬼”转变为“重德”“尊礼”。“亲亲”“尊尊”是周公礼治思想的基本原则,“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良、妻贤,由此宗法制下的家族关系得以理顺,也就筑就了社会稳定的基石;尊尊则要求幼尊长、下敬上、小宗服从大宗,犯上作乱之事就会得以避免,国家社会秩序就会得以稳定。周公对礼治思想的整合一革殷商时期的鬼神色彩,凸显了礼的人性化和伦理性,不但是治国安邦的政治手段,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行为准绳。

平王东迁以后,周公构筑的统治秩序崩溃,周室衰微、礼坏乐崩。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一生都在寻求一条能够实现社会安定、天下大同的道路。在孔子的为政思想中,礼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孔子重视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为礼与国家治乱有莫大关系,“礼之所兴,众之所洽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礼记·仲尼燕居》)。在孔子看来,礼是为政之本,没有礼,就不能成就道德仁义;没有礼,教化百姓端正风俗就不能完满;没有礼,就不能决断分辨争讼的是非;没有礼,就不能确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的名分;没有礼,排列朝廷官位、整治军事、官员执行法令就将失去威严;没有礼,祭祀时就做不到虔诚庄重。礼具有“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上》)的作用,国家治理必须借助于礼才可实现“大治”。

孔子的礼治思想继承了周礼“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他希望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能够重新确立周初那种上下有等、尊卑有序、亲疏有别的社会等级秩序。他认为恢复礼治秩序的关键在于“正名”,也就是用礼确定每个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以及与其身份地位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以此整合协调社会人际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序。如果“名不正”,就会导致“言不顺”“事不成”“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等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是说,如果不能确定每个人的身份地位及所应遵守的礼仪规范,人际关系就会混乱,整个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动荡不安。

春秋时期,周公之礼已然失去了对社会秩序的整饬作用,各种违礼现象层出不穷,如何使人们重新认同并遵循礼?为解决这一问题,孔子引“仁”入礼,更加强调礼的精神内涵。孔子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在孔子看来,礼之可贵,在于礼具有仁的内核,若无“仁”,礼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仁是礼的内在根本,若无内心之仁,礼将徒具形式,无任何意义,故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反之,如果没有礼的外在支撑和节制,仁就无所依托,仁政也将难以施行,故孔子又说:“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仁和礼的关系密不可分,两者一内一外,互为表里。只有仁存于心,礼见之于行,内外心行合一方能成就大道(钱穆,2012)。仁是孔子礼治思想的核心和根本,处理人际关系时,要求践行忠恕之道,恪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责人之心责己”的原则;与人相处时,应互相理解,换位思考。孔子用这种以己推人的情感外延重新建立起了礼治思想的基石,使礼由外在的规范转向内在的情感,道德色彩开始凸显(葛兆光)。

相对于孔子对礼的精神内核的强调,荀子更加重视礼对人类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对社会的垂戒规范作用。荀子主张人性本恶,趋利避害是人的生存本能,人生来就有欲求,有欲求就会有纷争,有纷争就会产生混乱,而避免混乱的解决方法就是“化性起伪”,以道德礼仪节制人的本性,平衡无限人欲和有限物质之间的张力,实现“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的和谐关系(《荀子·礼论》)。荀子认为人之所以有别于禽兽,就在于人生而能群,即人天生具有社会性。但是如果“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荀子·王制》)。因此就需要用礼确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规范,以此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荀子·礼论》)。礼的作用:一方面是对人的本性进行改造,用礼仪法度节制人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是通过礼“别”“分”出不同的等级秩序,制定相应的礼仪规范,协调人际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

荀子认为礼为强国之本(《荀子·议兵》),国家只有设置明确的礼仪规范,社会才能得以安定。他希望通过礼义教化,人们能够去恶从善,整饬人际关系,从而实现天下大治。荀子的礼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用“化性起伪”的方法将礼由人的内在要求转变为外在的道德伦理法度。面对战国时期的混乱局面,荀子为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对礼的精神原则不再过分强调,转而注重礼的规范作用,其礼治思想已经蕴含了法家的法治思想。

其实不论是周公制礼,还是孔子引仁入礼,抑或是荀子对礼的节制作用的强调,他们的礼治思想都以道德教化为核心。德治实质上就是要求社会各阶层以符合国家意志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而这些道德规范制度化之后便是“礼制”,所以礼制是“德治思想在制度、仪节层面的体现”(韩星,2015)。德是礼的本质属性和指导原则,礼则以规范性的约束保证了德治的实施。礼治是走向德治的开端和保障,也是实现德治的一种手段。儒家希望通过道德影响百姓,以礼仪制度引导百姓向善,“导德齐礼”是他们治理国家的实现路径。

二、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是和以道德教化为核心的礼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关系密不可分,两者往往可以互换,法的最初概念就是刑。法字最早见于《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意思是说,三苗之君不用善教化民众,而制定五虐之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就是对不轨之徒实施惩罚的五刑。“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关于法的解释是:“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法像水一样公平,所以以水为偏旁,獬豸抵触犯罪的人,使他们离去,所以从去。《尚书》和《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都和刑罚、制裁有关。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法就是刑,刑就是法,法与刑本为一事。

相较于儒家德主刑辅、先礼后法的思想主张,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主张治国“不务德务法”,轻视甚至忽视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认为刑罚治理比德礼教化更为有效。为了证明道德教化的无用和法的有效,韩非举例说:“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韩非子认为,“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皆不能改变“不才之子”的为恶之心,要使“不才之子”变易其恶行,必须“峭其法而严其刑”(《韩非子·五蠹》)。先秦法家认为人性“好利恶害”,道德礼义教化不可能改变人的这种本性,只能用法的强制规范进行约束,所以主张“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法家将法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空前提高,认为国家强大与否关键在于对法的遵行与否,“国无常强,無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如果放弃法术,而任德治,即使如尧一样贤能的君主也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韩非子·用人》)。在法家看来,法就是“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规定(《韩非子·难三》),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原则和个人行事的行为规范。在立法方面,法家认为君主是最高的立法者,法之权柄必须操于君主之手,不能旁落;君主的意志是法律的来源,主导了法律的制定,“夫生法者,君也”(《管子·任法》)。在司法方面,秉承“壹刑”原则,主张“法不阿贵”,“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韩非子·有度》),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要依法办事,不因人情和权势而徇私。

从先秦儒、法两家关于礼、法关系的论述看,礼、法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从“礼”到“法”是战国时代关于社会秩序重建思路的自然延伸(葛兆光)。当礼不能对人心进行规制、对社会无法整顿时,法的强制性作用就会凸显。

儒家治国虽然重视德、礼,但也不否定刑、法的作用。“孔子虽谓为政在人,非即谓为政不必有制”(萧公权),也就是说,孔子理政虽注重人的道德修养,但也不排斥律令规制。他们认为治理国家,刑、法十分必要,若“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儒家主张礼、法并用,只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是行不通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只依靠善德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只依靠法令同样也无法发挥法令的效力,两者必须相互结合。“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因此,要形成和维系一个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礼与法缺一不可。治理国家应当“行政相参”(《孔子家语·行政》),礼法并举,德刑兼用。

儒家治国虽然主张德、刑、礼、法并举,但在价值选择方面则以德、礼为先,强调德主刑辅、先礼后法。重视教化是儒家德治思想的重要特征。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先“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 (《孔子家语·行政》)。单独依靠刑罚、政令治理民众,虽然有效,但有“民免而无耻”的局限性;而要实现民众“有耻且格”的理想境界,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论语·为政》)。儒家认为,政令刑罚属于他律,治标不治本;道德礼义属于自律,能够使人自觉驱恶向善。因此,治理百姓应当先教后刑。孔子认为治民首先是要民众知耻,对百姓不行教化而专用刑罚不是善政,反对不教而杀。荀子也认为治国应以礼义教化为先,“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是“杀不辜”的行为(《荀子·宥坐》)。

在司法方面,儒家主张明德慎罚,任用刑罚时,应当省刑、慎刑。相较于孔子,荀子更加重视刑罚的作用,主张司法审判时应当秉公执法,“以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不能以个人的喜怒好恶任意量刑,损害法的公平公正。但他也认为应当慎用刑罚,主张“刑当罪”,即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要与其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相对应,所以他反对因一人之罪而祸及家族和邻里的以族论罪和株连。

礼与法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特有的现象,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关系密不可分。两者因治理方式的分歧,曾发生激烈冲突。但双方争论焦点在于是任德还是任刑,这只是体、用之争,无关价值判断。礼与法作为我国传统社会两种主要的治国手段,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礼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对民众的行为做出称情缘性的柔性制约,依靠道德自觉和舆论压力制裁违礼行为,当礼的柔性道德教化无法起作用时,便须借助法的强硬力量。“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时便成为法律”(瞿同祖)。礼既是道德教化的主要手段,也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法既是对违礼之人的惩罚手段,也是道德教化的工具。实现天下大治是礼治和法治所要达成的共同目标,礼治与法治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使礼与法互相融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的治国原则成为一条不易之则被历代王朝所沿用,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的治理模式。

三、习近平对传统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转化

作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礼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不仅塑造了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构建了传统中国和谐有序的社会结构,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稳定,而且对我们今天建设法治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习近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相济治国思想就是对我国这一社会治理思想的现代转化。

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是其他任何时代都无法比拟的。一方面,现代法治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解放了个性,但是也放纵了欲望、瓦解了秩序;另一方面,社会评价体系与效益价值目标的高度契合,使人们舍去了对道德的追求,转而竞相逐利,导致人心败坏、道德滑坡,社会弊端凸显。如何避免现代法治在现代化道路上的弊端,正是中国现代化转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为解决当前中国的道德精神困境,习近平在借鉴我国传统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将“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的礼法精神引入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鲜明特点,用四个字概括就是“德法相济”。习近平屡次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人民日报》,2014)。

一方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规范保障道德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以法制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主要通过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然而这两者的作用在我国现代化和网络信息化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失效。当外在的社会舆论失效和内心信念失灵,则道德的教化和规范作用就会被抵消。因此必须发挥法律的强制规范作用,以法律的权威提升人们的道德自觉性。另一方面,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用道德规范为法律实施提供前提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在我国传统礼法合治的理念中,道德作为一种善恶判断标准,主要靠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进行规范;法律只以强硬手段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对于不可为外人察知的内心世界则无法给予规整。治理国家,如果仅仅依靠法律,虽然能够暂时制止犯罪行为,但是因为法律缺乏对心灵的涵养和培育作用,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为恶的意识,犯罪行为还会发生。如果要杜绝犯罪,就要使人们能够自觉弃恶从善,这就要依靠道德的力量,以道德的自觉、自律、自守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前提保障。“国民道德是法治的基础”(俞荣根:《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198页),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所以加强道德建设、提升人们道德修养水平十分必要。

习近平不但丰富和完善了德法相济的法治思想,将德法相济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而且将德法相济法治理念付诸实践,专门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加强道德立法。所谓“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国古代主张民为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习近平,2014)我国传统礼法合治的思想理念打破了德治与法治的对立,以法令保证人的下限,以德、礼释放人的上限,开创了德法相济、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习近平德法相济思想无疑就是对我国传统社会礼法合治治国经验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古老的德法相济治国理念和礼法合治治国传统重新迸发出新的时代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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