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哲
最近几年,伤害幼童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举世愤慨。特别是许多对女童的侵害案件,更是闻之让人心痛鼻酸。其实这样的事情古已有之,清代刑部档案就曾记载这么一起案件,让以“宅心仁厚”著称于世的嘉庆皇帝做出了恐怕是他人生當中最严酷也最令人拍手称快的一次判决。这纸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字里行间流露真情,令人感动不已。
案件发生在嘉庆年间的安徽,有个叫张良璧的人,50多岁时开始沉醉于“舐吸女婴精髓”的龌龊勾当。在古代这被认为是巫术的一种,其行为主要为割取儿童的脏腑器官等,有些人认为这样可以得道成仙、延年益寿。其实今天看来,它绝不仅是愚昧造成的结果,更多的犯罪人是像张良璧这样,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求。当时朝廷对此行为严厉打击,《大清律例》对类似这种犯罪行为有专门的罪名叫做“采生折割人”,用法之严也令人胆寒:罪犯凌迟处死,财产没收赔付死者之家,妻子虽不知情亦流放两千里。
说来也怪,张良璧自从嘉庆元年(1796)开始持续从事这种犯罪行为,其后一直太太平平,官府从未找他麻烦,一晃居然过去了16年。直到嘉庆十六年(1811)朝廷御史接到相关奏报后,才敦促安徽巡抚钱楷立即办理此案,并奏明嘉庆皇帝。到这个时候,张良璧已经伤害了至少16名女童,并导致其中11人毙命,1人残疾,可谓罪大恶极。
钱楷审理案件后,出于各种原因考虑,认为张良璧的行为并没有像法律条文当中注明的直接割取活人器官那样严重,故而在比照大清律“采生折割人”条判决张良璧死刑的同时,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由法律规定的凌迟处死降为斩立决。他认为这样的判决已经不轻了,完全忽视了被害人是女幼童的客观事实。
面对案头的这份奏折,一向温文尔雅的嘉庆皇帝怒不可遏,立即明发上谕。他先是将办案的安徽巡抚钱楷痛斥一通,翻译成白话如下:
这个案子张良璧舔吸女婴精髓前后共计16人,导致11人死亡,1人残疾,实在是穷凶极恶,人形兽性。犯人在嘉庆元年九月刚开始作案的时候,地方当局推脱不知情倒还情有可原。可是接连导致一两名女童毙命之后,你们居然敢说丝毫没有察觉?作恶长达16年,毙命10多人,这么凶残的罪犯,你钱楷竟敢量情减刑?分明是庇护人妖,到底是何居心?
你动动脑子想一想,大清律规定随意杀死一家之中两个非死罪的人,就要被处以斩立决;杀死3人以上,就应凌迟处死。这个凶犯如此残忍地害死10余个女童,岂是斩立决就能草草结案的?
紧接着,嘉庆帝御笔一挥,钦定裁决:
张良璧立即凌迟处死。他已经70多岁了,恐怕身体不好,要是患病死了,或者惧怕凌迟而自杀,岂不是便宜他了?立即四百里加急传令安徽巡抚钱楷,接旨之后速将凶犯张良璧凌迟处死示众,并且要当着这16家苦主家属的面处决,以大快人心平息民愤。所有张良璧的家产全部没收,分配给受害人家属。
安徽巡抚钱楷交部察议。知府成履恒、知县曾佩连全部革职并押送省城审讯,查明是否有受贿枉法的情节。张良璧务必立即处死,不必为了审讯成、曾二人让其苟延残喘。受贿情节可以通过县府官员的下属及张良璧的亲属查明。审明后,专折再奏。
至此,这个案子算是走完了全部的司法程序,嘉庆帝的判决书可以说写得荡气回肠。虽然用法严酷,却合情合理合法。首先,嘉庆帝认识到了张良璧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影响恶劣,因此他强调要照顾到安抚苦主家属心理创伤的因素,将张良璧速办、严办、当众办,合情;其次,嘉庆帝并没有将这个问题当作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只处理凶犯,而是将它作为一个警示全国官员的典型案例,对相关省、府、县官吏进行了严厉地处分,有助于督促全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虐杀儿童案件,整肃吏治;最难能可贵的是,作为一个大权在握的专制君主,嘉庆帝并没有因为个人的好恶忽视法律随意判决,他做出的凌迟处死、分配家产的刑事和民事判决,尽管在今天看来显得残酷或者不符合法理,但是站在古人的角度,这些判决均是严格依照大清律办案。此外,他还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完此案后要将详情上奏,足见嘉庆对此案重视程度之高。
这种既能提高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力,又能充分考虑到受害人心理与物质补偿的思路,我们今天在处理残害儿童的案件时,何尝不可以合理适当地借鉴一下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