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列宁在领导俄国共产党取得社会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过程中,开创性地发展了党的领导体制,培育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优良领导作风。列宁将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理论和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并提出一系列關于实践党的集体领导制的重大原则,包括集体决策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分工负责制原则和防止党内专权原则等,促进俄共党内民主之风、大局之风、责任之风和科学用权之风的形成与发展,推动了俄共的民主化与现代化进程。这对我们当前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作风;集体领导制;原则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6年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列宁党内生活科学化思想及其对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启示”(项目编号:16DJQN0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赵文,九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九江学院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 A8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8)02-0010-03
政党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健全政党领导体制,提高政党领导能力是各国政党的核心要务。列宁作为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在其政治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政党领导思想,其主要原则和理念今天依然适用,对于我们强化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培育政党领导优良作风、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无产阶级政党集体领导的民主之风
列宁认为,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都须经过党的领导机关集体商议决定,即党的“一切重大决定都应当由领导集体作出”。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规定中央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集体讨论一切非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并决定在中央委员会下设中央政治局、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政治局设立后,党的决策集体从19人减至5人,但依然实行集体领导制,另外14名中央委会都可参加政治局的所有会议,均有发言权,且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每两周都要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从列宁关于中央领导机构的设想来看,党的领导工作主要是通过中央委员会来负责。但由于实际工作的繁杂性与紧急性,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难以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政治局和组织局在后来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即便如此,列宁也处处以身作则,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把党内的重要问题一般都提交政治局或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三年国内战争期间,由于政治局委员分散在不同地区,无法正常召开政治局会议。列宁坚持“‘用电话商谈代替开会,而且要通过电话进行表决”。1920年加涅茨基提出想调离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到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去工作,列宁表示这件事也应当提交政治局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同年11月斯大林向列宁报告了苏维埃阿塞拜疆日益恶化的政治局势,请求加快调动必要的增援部队。列宁回复道:“不召开政治局会议,我无法作任何答复。建议您或者立即提出具体建议并马上提交政治局。”1921年11月一名老党员想创办一本刊物,请求列宁帮他向国家出版局推荐,列宁表示不能写推荐信,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需要经过政治局集体讨论之后才能决定。这种事例不胜枚举,都说明了列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完全坚持党的集体决策原则,从不将其个人的立场、观点强加给党和任何人,从不以个人的决定来代替党的决策,堪称践行集体决策原则的楷模。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产阶级政党集体领导的大局之风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贯穿于党的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集体领导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党内在决策时既要民主,也要集中。“民主”是“集中”的基础,但“民主”并非无限制无原则,“民主”需要能有效地服务党的事业,因此“民主”又要与“集中”结合起来。因此党内决策不仅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是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集体领导制必须以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为基础和前提。因为对待同一个问题,因领导个人的知识背景、理论基础、工作经验的差异而意见不同,如果持不同意见的人固守己见而争论不休,则可能会耽误党的工作进程。因此,党内决策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俄共建党初期,党内小组风气盛行,许多党员抵制民主集中制,尤其反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他们把“部分服从整体和少数服从多数”理解为强制性的压制党员的自由意志,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看作为“农奴制”,把党内合理分工制下的党员称为“小轮子和小螺丝钉”,把党的组织章程看作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的东西。列宁极力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列宁进一步强调“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1903年,在列宁的努力下,这一原则被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他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党纲草案中就明确提出,“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一切委员制机构,只要以多数通过就可以决定问题”。从此,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正式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集体领导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列宁虽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他并没有忽略少数人表达意见的权利,相反列宁非常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因为真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公平公正的,真理并不偏爱多数或少数,所以列宁曾经多次强调“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重视的反对派的权利”“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上,既维护多数人的意志,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三、分工负责制原则:无产阶级政党集体领导的责任之风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有效的执行与分工制和责任制密切相关。只有分工合理的、与个人责任相联系的执行机制才是最有效的。对于党内决策而言,坚持集体领导制的同时必然还要求坚持分工负责制。通过合理的分工使党的工作都有人负责,不会因为是“集体的”而对工作漫不经心或互相推诿;负责制还会促使党的工作因责任明确而富有效率。因此列宁认为个人分工负责原则是集体领导制的内含性原则,为此他强调:“任何夸大和歪曲集体管理制因而造成办事拖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任何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为清谈馆的现象,都是极大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endprint
列宁认为,在集体领导制下,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中都必须做到分工负责,具体要求为:
第一,合理分工。分工是做好集体工作的必要条件。把党的各项任务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交由不同的部门和个人去负责,是政党工作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必经之路。列宁曾把集體工作比作是组织一场音乐会,他比喻说我们要“恰当地分配角色,让一个人去奏抒情的小提琴,让另一个人去拉狂暴的大提琴,让第三个人去挥动指挥棒”,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合理分工形成合力,发挥集体的整体效应。因此,党的领导集体要想能成为广大党员所信任的领导集体,就必须形成一个善于“合唱”、善于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的领导集体,因此合理分工对集体领导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明确权责。合理分工之后必须明确领导的权力与责任,这是保障工作效能的重要阀门。列宁要求必须对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履责方式、担责形式等。确实,当时俄共许多集体管理机构中存在着“说空话、写决议、做计划、闹地方主义”等集体领导的异变内容,集体决定的任务在执行中受阻,对俄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列宁不得不承认由于不善于实行集体领导制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所以列宁要建立个人负责制,“从集体执行过渡到个人负责,这就是当前的任务”,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
第三,团结协作。列宁认为在决议的执行中,哪怕不是在自己所赞同或提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决议,都要积极配合,每个领导都要做其他领导的“补台队友”,而绝不能成为“拆台专家”。如十月革命以后,俄共中央委员会通过关于尽量拖延与德国和平谈判的决议,1918年2月23日后党中央通过立即签订合约的决议,但仍然遭到以布哈林为首的“左派共产主义者”的极力反对。合约签订以后,他们还叫嚣要撕毁《布列斯特和约》。列宁对“左派共产主义者”进行了深刻批判,揭穿其非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实际上作为中央领导人,按照集体领导制的要求,不管布哈林等人对战争、革命与和约的看法有多大的不同,都必须服从党中央的统一安排。布哈林等人的做法不仅没有做到补台,相反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央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列宁早在1902年就指出没有“彼此配合得很好的领袖,无论哪个阶级都无法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因此领导者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
四、坚持反对党内专权原则:无产阶级政党集体领导的科学运权之风
俄共政治局设立以后,形成了一个更小的党内领导集体,参与党中央决策的人数远远少于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当时在俄共八大上,就有人反对成立政治局,他们担心成立中央政治局会导致党内的权力向政治局集中,甚至在决策职能上大有取代中央委员会的可能。但是列宁认为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国内政治军事局势复杂,党和国家面临着保家卫国和建设国家的多重任务,许多问题来不及等待每月才开两次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而必须立即作出及时的决定。而政治局的设立就能在处理紧急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列宁指出“集体管理就应限于在最小范围的委员会内仅就最重要的问题进行最简短的讨论”。并且在政治局这个领导核心中,列宁依然坚持集体领导制。由于当时政治活动的需要,列宁对政治局的设立表示肯定,然而列宁本身并没有想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领导核心的思想。但是局势的发展并不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后来列宁也承认,在这种体制下,政治局和组织局确实造成了权力的高度集中,以致于后来“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但是在列宁时期,这种高度集权只是中央政治局、组织局领导集体权力的加强和集中,而并非个人的权力集中,不存在党内的个人专权的情况。而且在这段时间内,政治局的会议基本都是由列宁来主持,列宁若是不在则由加米涅夫主持,他们当时都未曾担任党内任何职务,没有任何官衔。政治局处理重大的问题都是通过召开政治局会议来解决,这一时期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实行的是地地道道的集体领导制。
列宁极力防止党内出现个人专权。如俄共曾规定中央书记同时进入政治局与组织局,兼管这两个局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出现个人专权的危险。对于这一点列宁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坚决主张不管任何事情都不是任何一个党内领导人说了算,必须由党的领导集体来决定。在1920年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就强调中央书记参加政治局和组织局的会议,是为了协调中央委员会内部这两个机构的工作,“并且中央书记执行的完全是党中央的意志……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作出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列宁设计的党的中央领导制度中,中央书记个人并不具有决策权,决策权依然归于中央委员会或其下设的政治局、组织局等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央书记也是这些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的角度看,他只是拥有参与党内集体决策的权利,而其个人并没有独自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力。从中央书记与中央领导集体的工作关系来看,中央领导集体有决策权,中央书记在中央领导集体的授予下拥有执行权。不仅仅中央书记不能代替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任何党内领导人都不能拥有超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力。列宁对党的中央领导制度设计,目的就是为防止党内出现个人专权,危害党的事业。列宁自身更是践行这一原则的光辉典范。
当前,党内政治生态总体良好,这与我党的领导体制的日益健全是分不开的。当然,在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我们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为此,十六大首次把完善领导体制写进党章;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重要保证。
正如有学者所言:“回溯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能惊喜地发现其给予我们领导干部的资政育人、医治流弊的精神滋养。”列宁关于党的领导作风建设思想产生至今有近百年时光,其具体观点和做法也许并不一定能适应当前我党建设的需要,但由于无产阶级政党本质属性的一致性,列宁在完善党的领导体制过程中所采取的立场、方法、观点,尤其是列宁提出大兴党内民主之风、大局之风、责任之风和科学用权之风等,在今天并没有过时。所以深入学习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思想与实践,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建规律,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治理能力,进而有助于我们以推进党建伟大工程为关键枢纽来为推进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坚强的领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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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陈兆芬,都超:《列宁优良作风的回顾与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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