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交互关系探析

2018-03-10 19:34贾振鑫
曲艺 2018年12期
关键词:普法曲艺法治

贾振鑫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一举措的有效实施,必将建立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环境,让依法、守法成为人们日常文化行为的一种习惯。曲艺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自然要融入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列,发挥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优势,彰显抑恶扬善的审美本质,展现思想内涵深刻且内容针对性强的特点,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程的同时,促进曲艺创作、表演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一、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交互的必然

从理论上看,按照文化构成三层次的观点,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构成了文化系统,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维系着文化系统的平稳运行。法律是制度文化的重要显像,曲艺属于精神文化的创造,二者作为文化系统的有机构成必然有着彼此的交互。而且,曲艺的生成、发展浸淫于社会生活的滋养,创作内容来自于社会生活的能量供给,各种相关法律的社会现象在曲艺作品中多有出现。一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现象为曲艺提供了创作素材,是曲艺作品生成能量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曲艺作品所蕴含的法律内容,又从客观上促进了普法宣传的实施,为法治文化建设做出了贡献。

从实践看,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规范性是其首要特性。如果从普法重要性层面考量,法律所设立的行为规范首先需要告知民众,让民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违法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戒,从而对他们起到规范的引领与惩戒的警示作用,使之达到知法、守法的目的。就普法宣传与惩戒的社会作用分析,普法好比是对“违法犯法病症”的预防,而惩戒是对社会毒瘤不得已的切除。是防患于未然最好不得病,还是得病之后“亡羊补牢”,其中的轻重缓急、利害关系不言而喻。换言之,坚持筑堤的防范肯定胜过对洪水泛滥的治理,普法宣传的重要性也理应强过对违法犯法的惩戒。

从曲艺的本质看,曲艺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人民喜爱的艺术形式之一,利用曲艺作为法律信息载体向民众广而告之有着天然的优势,极易被受众接受,从而有助于普法行为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曲艺不是直白的宣教,而是“以情感人、潜移默化、寓教于乐”,能够把所要传递的法律信息蕴含在“好听、好看、好玩”的故事讲述之中,让观众在欣赏节目的愉悦之余,在与曲艺作品中人和事的对照交流之中接受所传递的“劝人方”信息。其次,曲艺“抑恶扬善”的审美本质与特点,契合了人民大众的审美观、价值观,极为适合表现相关法律素材的人与事,制造正反、善恶、是非、曲直的冲突来调动观众欣赏,吻合观众日常生活习惯中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审美评判、价值判断,发挥观众的惯性思维在节目欣赏中的作用,使观众容易接受法律信息的传递及强化知法、守法的行为观念。再次,“语言”是曲艺不可或缺的艺术手段和传情达意的载体,在传递信息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对需要表达的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与指向。而且,曲艺因为作品创作周期相对较短,便于及时表现社会生活,而享有“文艺轻骑兵”的美誉,曾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设时期对宣传党的大政方针、树立模范形象、鼓舞战斗士气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在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建立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今天,曲艺的艺术优势作用应该得到更好的发挥,为人民营造“有法可依”的法治文化环境,让人们产生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与信仰,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种种,构成了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交互的必然。

二、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交互的表现

唐代“俗讲”,其形成是因为信息的直白傳递不被接受而采取迂回之术,把高台说教的经文融入了世俗故事的讲述,从而拉近与受众的距离,完成信息传递的任务。虽然,俗讲所含的宗教思想与当今法治文化建设的曲艺作品内容不可同日而语,但曲艺从历史上就有了与制度文化相关的交互行为,并成为曲艺坚持的文化“传统”。

说书先生口中的人和事作为文化载体教育了一代代人。人们不仅从中获得历史文化知识的积累,而且从一个个曲艺人物形象的言行中学会了应该怎样做人、做事的行为规范,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曲艺善于叙事,古今过往中皇亲贵胄、黎民百姓、传奇人物或的各种行为是艺术表现的重要内容,并诞生了涉及曲艺长篇大书。其中,涉及相关法律的案堂书是其重要的组成之一。各种曲艺形式演绎的包公案、刘公案、施公案等甚是精彩,成为经典,让人们在执着于扑朔迷离的案情以及感叹书中人物命运的同时学习了某时的法律常识。扬州评话大师王少堂在《武松十回》中,有著名的《陈洪辨罪》《康文辨罪》两节。《康文辨罪》是把张都监栽赃武松“涂面挂须,带刀劫杀”的死罪辩成了“捕盗不力,贪拾盗赃”的发配之罪,设计巧妙,有生活、有情理、有逻辑、有趣味,康文把张都监状纸移文里欺瞒皇上、将配军纳入内府、财物来历不明必是克扣军晌、疏于职守、防务松懈几条革职查办之罪名辩解得恰到好处。当然,能够成就如此佳作绝非妙手偶得的一蹴而就,而是王少堂在常年演出中的艺术积累以及多次问询清末衙门里差人的结果。著名美学家王朝闻先生曾以《我绕不过他—— 读扬州评话〈康文辨罪〉》为题,写下了洋洋洒洒十万余字,对此段书从审美层次进行深入剖析,传为曲坛佳话。正是通过这一段段与法律相关的曲艺作品,人们感悟到了道德衡量的善恶是非,知晓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朴素的法律常识,引发了对“奸盗邪淫”等不端行为的痛恨与藐视,以及正义伸张的快感。

新中国成立初期,曲艺创作进入“说新唱新”的快速发展时期,曲艺创作更多地关注现实生活,留下了许多和法律相关的精品佳作。例如,在宣传婚姻法的过程中,山东快书大师高元钧表演《小大姐翻身》,叙述了新婚姻法的颁布引发了童养媳悲惨命运得以改变的故事,反映了人们在新旧社会对比中的无限幸福,传递了新婚姻法为青年男女解除封建禁锢带来的福音。再例如,相声《夜行记》是1955年《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后,由原北京交通大队(现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业余文艺宣传队的交警朗德沣、陈文海、蒋清奎、贾鸿彬、侯伯照、李培基集体创作的,被侯宝林、郭荣启、常尓霆等名家儒改编上演后,不仅成为家喻户晓的相声名作,而且在宣传交通法规中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曲艺更是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利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曲艺作品出现在电视荧屏和舞台之上。各种级别的文艺演出中,相关普法宣传内容的曲艺作品更是多见。特别是在社区等群众性文艺活动中,在各地市级演出中均能看到曲艺类普法宣传节目,甚至是曲艺演出团体的普法专场演出。涉及交通法规宣传的如山东快书名段《闯红灯》,传唱30余年余温未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题材一度成为曲艺创作的热点,出现了相声《儿子梦》、山东快书《吹糖人》等大批的优秀作品,对更新人们的生育观念、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有效作用。反腐倡廉建设的作品更是长期以来的曲艺关注重点,出现了相声《巧立名目》《小偷公司》、山东快书《唐僧行贿》、数来宝《局长的茶杯》、小品《牛大叔提干》等一批佳作。中国曲协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包公杯反腐倡廉曲艺作品征集”活动至今已举行五届,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作品,其中不乏优秀之作。

当今新媒体传播优势的极度彰显,促使相关法律的曲艺节目走向荧屏和网络的同时,也让曲艺艺术特点在新媒体、新节目表现形态中进行了有效传承和利用。就央视的《法律大讲堂》而言,评书艺术的讲述、评述特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即使是讲述者由说书人换成了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亲身说法,节目表现也根据电视艺术的需要使用了“蒙太奇”手法进行了强调直观印象的画面叠加、融入音响效果增强了氛围渲染,但其艺术手法主要仍是用一个个扣人心弦的“书扣”推动故事情节的发展,以此吸引受众,把法律常识和人物的生死存亡、命运的兴盛衰败联系在一起,在实现传统曲艺与现代电视艺术优势融合的基础上完成了普法宣传。

总之,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曲艺融入各级别的普法宣传,相关法律的素材已然成为曲艺创作内容的重要选择。曲艺丰富了普法宣传的形式,提升了普法宣传的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同时相关法律的人和事为曲艺提供了丰富的创作素材,增加了曲艺的创作活力。

三、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交互的意义

曲艺与法制建设的交互,对二者的双向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曲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理应发挥离人民近的艺术优势,担当起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任,积极融入到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建设之中,实现法律能量到艺术能量、社会能量的有效转化。在发挥民间曲艺创作力量形成全面开花局面的同时,更需要发挥组织机制的有效作用,集中力量在某一法律领域实现普法作品的重点突破。要强调的是,曲艺普法作品绝不是把法律条文、法律现象通过曲艺形式展示给观众那么简单,更不是要停留在“短、平、快”的宣传品层面,而是要打造“立得住、传得开、叫得响、留得住”的曲艺精品,把营造“出门有法、抬头见法、说理用法、办事循法”的浓厚法治文化氛围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曲艺把为人民服务放到首要的位置,要深入生活、了解人民呼声,做到眼中有人民、心中爱人民、节目演人民,内容接地气、有温度、有力度,实现与人民的情感共鸣,才能真正创造出曲艺精品。此外,在进行演出时,还需要通过合适的编排,让节目的表现形式(手法)吸引人、内容定住人、内涵打动人,彰显出曲艺的语言艺术优势,努力让其中的台词成为流行语、热门词汇。在如今现代媒体高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极为丰富的背景下,曲艺已非以前“说书唱戏”的一家独大,达到上述艺术目标绝非易事。但不管是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长期有效的推进,还是事关曲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大局,都需要曲艺艺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知难而进,将曲艺传统艺术的优势转化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推动能量,在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艺术创作大潮中,在法治文化领域有所侧重。或者说,法治文化建设给曲艺的“双创”发展提供了又一崭新的路径,是曲艺创作的重要选择。而在法治文化这一看似定格的创作范围之内推出精品力作甚至超越前人的扛鼎之作,就要如同新中国成立初期“说新唱新”推动了曲艺表演技法的革命一样,在有限的创作领域发挥出无限的创作能量,把相关法治文化的内容按照曲艺审美特点进行形神兼备、生动有趣的艺术表现,让其中的“人、事、情、趣、味”成为观众必需的喜闻乐见。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交互意义,一是曲艺给予了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及法律现象的解读,通过曲艺之美的诠释把法治文化的主题、题材、情节、人物、思想性、倾向性体现出来,同时营造了知法、守法的文化氛围,最大化了法律的警示作用,为预防犯罪做出了贡献;二是法治文化为曲艺提供了丰富的创作内容,拓宽了曲艺的创作路径,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曲艺表现技法的革新与精品力作的形成,特别是为曲艺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家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对相关文艺作品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曲艺必须借此契机,积极融入到法治文化建設的滚滚热潮之中,发挥出艺术优势,促使曲艺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交互关系更为密切。曲艺成为普法宣传重要选择的同时,肯定意味着又一发展机遇的到来,从而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与曲艺繁荣发展的双赢,迎来社会文明的满园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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