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责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曾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因此,建议明确权责,进一步说明具体哪些细则,分别由哪些部门调研、起草和颁布,有助于推动公平审查实施细则的落地。
二、细化审查程序并加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对于2016年7月1日后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还是以往就已涉嫌限制、排除竞争,违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的“存量”政策,都应当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
建议加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真正能够得以全面、有效地落实。对最终违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政策措施和规定的直接负责人予以公布,并公开上级单位对其的处分结果,以及后续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完善监督机制
建议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各界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建立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在具体实施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建议案对此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包括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等。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将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相关建议,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落实情况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34号文件)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动制度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在国新办召开专题发布会;在国家行政学院面向中高级领导干部作专题报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评论解读政策;组织召开研讨会、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研讨,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
按照34号文件要求,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8个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2017年5月5日,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当前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讨论审议了相关文件,部署了下一步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赴31个省(区、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调研,在督导各地贯彻落实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增进各级领导干部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组织召开全国工商联、全国性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座谈会,听取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四)研究制定配套文件
在总结制度实施成效、问题和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清理存量政策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重点等配套文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五)查处一批行政垄断案件
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力地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查处15起,工商总局查处8起。每查处一起案件,都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反垄断法》和34号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落实情况良好。从部门层面看,各部门均已明确自我审查机制,开展审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印发通知、建立机制,其他部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到合法性审查中一并落实。从地方层面看,30个省已印发具体实施意见,部署开展审查工作,12个省已建立本省联席会议制度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部分市县在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始落实。
二、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实施细则
34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从2016年8月起,国家發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起草实施细则,通过实地调研、书面发函、召开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总体思路是通过完善相关程序和规则,督促和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内容是从审查主体、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举报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进一步细化。目前,实施细则已经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尽快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二)关于审查程序
按照34号文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要在政策措施出台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结论,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实际中确实存在不审查或者不认真审查现象,影响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严肃性。为此,实施细则专门针对审查程序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审查基本流程、审查结论形式、征求意见和咨询程序、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并制定了审查表,要求以书面形式体现包括逐一核对标准、征求意见和咨询专家、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向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公开书面审查结论。上述举措有利于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审查工作。endprint
(三)关于清理存量
34号文件明确要求,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稳妥有序地清理存量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存量政策复杂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主体、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清理步骤、清理要求等。按照稳妥有序、分类处置、突出重点的原则,2017—2018年将重点清理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关于监督问责
在综合考虑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模式。这是当前最为现实可行的方案,有利于制度的尽快出台和顺利实施。但是,仅仅依靠自我审查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保障审查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目前,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督问责: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政策出台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二是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三是细化责任追究条款,明确政策制定机关自纠、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的追责方式,有关处理建议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行政垄断行为,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抓好组织落实工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实施细则、清理存量政策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重点三个文件已经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尽快按程序印发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审查增量政策
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
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
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指定交易、地方保護、组织实施垄断行为等典型案件,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政策解读,统一思想,争取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各方面宣传公平竞争审查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形成部门合力;加强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