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时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

2018-03-09 07:19
北方人 2018年4期
关键词:八级大路市区

【案情回顾】

郭筱薇从家里到公司有5条道路可以选择,最近的是走街串巷的小路,最远的是车辆、人流相对较少的一条大路,如果按骑电动车计算,在时间上最多也就相差15分钟。 2017年1月1日,郭筱薇前往公司加班时,考虑到系元旦假期、市区比较拥挤而选择了那条大路。岂料,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郭筱薇申请工伤认定后,却被认定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其不该“近路不走,走远路”。

【案例解析】

郭筱薇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员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员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惟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员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员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惟一路径。也就是说,路径最近与否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而在于是否合理。 此次事故,是郭筱薇担心市区比较拥挤而舍近求远。因此,是合理选择,应当予以允许。

猜你喜欢
八级大路市区
大路长歌
李八级
大路之歌(节选)
不知如何开口
本月主题 在市区 Downtown
八级工 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多“八级工”
等级
2016年1-3月各省市区玩具进出口统计
2013年一季度全国各省市区玩具进出口统计
风雪夜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