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精神活性物质“蓝精灵”的危害与预防

2018-03-08 03:06邹雯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蓝精灵

邹雯

摘要: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流行全球的第三代毒品。“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它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并在国内迅速蔓延。本文浅析“蓝精灵”的毒品危害,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应对层出不穷的毒品伪装。

关键词:蓝精灵;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92-01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开始凸显,它通过更为隐蔽的网络和现代的微商物流等方式,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来。它成为继传统毒品海洛因和合成毒品冰毒、摇头丸之后的威胁人类安全的第三代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第一次被公开提及是在2013年的《世界毒品报告》文章中。明确它是没有被联合国国际公约(包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明确管制的物质,但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大量的滥用,同时,它是一种会对个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一类物质。大部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其实就是管制毒品的衍生物,被有心人利用,更改其化学结构方程式,得到了区别于管制毒品的新物质,所以它也被称之为“策划毒品”或“实验室毒品”。

2009年新精神活性物质在世界开始泛滥兴起,目前,我国已发现品种已从2012年的7类251种增加到2017年的9类800余种。截至到去年,我国明确列入管制范围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有138种。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都披着“不成瘾”“无害”等伪装,但事实上,它们给个人、家庭、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危害。

今年5月22日,浙江奉化公安分局西坞派出所接到报警说有人在小区内吸毒,民警现场突击检查,但两人的常规尿检结果为阴性。随后,警方现场侦查后发现这些吸毒人员正在吸食一种叫做“蓝精灵”新型毒品。“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已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名录(2013版)》二类药品目录。根据刑法第35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蓝精灵”属于毒品范畴。

“蓝精灵”为日本生产的一种药物,学名叫氟硝西泮。在临床上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起效快、维持时间短,临床应用广。因是蓝色片剂,含在舌头下,舌头就会变蓝,还有,泡在酒水或饮料里,会轻微泛起蓝色,所以被吸毒者称为“蓝精灵”。

“蓝精灵”服用后短时间内快速进入睡眠状态,也会在药效消失前干扰人的记忆力。它的遗忘与睡眠作用是最为明显的。同时它一旦和酒精混合使用,会令肌肉处于过度镇静状态,导致精神运动能力受损,一定程度上会使人丧失行动能力。人体一旦大量吸食后,会出现神经兴奋、错乱等反应,并且它具有极强的上瘾性。

“蓝精灵”是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少量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人会出現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经常被鼓吹成不会成瘾,不会对身体产生任何危害,但实际上,它对人造成的危害的能力一点都不比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弱。某种程度上说,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它对人体的主要危害表现为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两类。在大量滥用之后,会出现明显的急性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不受控制的兴奋状态、易激惹、冲动行为,甚至会发生乱交性行为,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艾滋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散,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现今,我国禁毒预防教育的普及程度在逐步提高,大众对对传统毒品如海洛因、合成毒品如冰毒的危害等都有比较正确的认识。面对这些毒品,大部分人都会主动拒绝,保证自己远离毒品。但面对“蓝精灵”这样的新精神活性物时,很多人就会对它标榜的无害、无成瘾性所迷惑,继而引发其接触者尤其是部分青少年的好奇心理。面对“蓝精灵”此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蔓延,大家要客观认清其严重危害和严峻形势,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抵制与预防:

首先,提醒大家面对这些听似可爱的名字要做到——保持警惕,学会拒绝。对所有的毒品变装秀保持警惕,面对诱惑要增强自控能力。面对不法分子的各种恶意的谎言,我们要学会认真鉴别,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要轻信不成瘾、能提神、能减肥的谎言。名字、形态看似无害可能就会把你推向深渊。学会识别毒贩的小伎俩,坚决抵制。

其次,面对正想尝试“蓝精灵”的朋友和家人,要学会正确劝阻,积极引导。90%的吸毒者都是在他们结交的“朋友们”的引诱下沾染。所以大家要慎重交友,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及时制止好奇心理。正确的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不要简单的期待药物获得一时的舒适。因为这个代价太昂贵,可能会要用生命去交换。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一次酣畅淋漓的运动,三五好友的聚餐闲聊等等。

最后,禁毒是一场全民积极参与的战斗,一旦我们发现有人制造、贩卖“蓝精灵”,我们应该明确是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做到主动报告,灵活处理,不贸然采取措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不能坐视不管,更不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抵制毒品,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张黎,张拓.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危害与防控问题研究——以构建我国禁毒防控体系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4):88-96.

[2]吴红湖.新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6(上):171-172.

猜你喜欢
蓝精灵
动物化身“蓝精灵”
德国人爱扮蓝精灵
新蓝精灵之歌
蓝精灵
忙碌的春天
蓝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