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专制统治的思想影响之下,文化体制固化,导致中国整体存在个体意识缺乏等现象。人们对权力的意识逐渐淡化,导致中国知识产权的产生受到了抑制,文化体制发展受到了阻碍。从而影响了科学技术形成,知识文化的传播。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文化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4.3;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99-02
作者简介:孙羽(1992-),女,汉族,辽宁大连人,研究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人类而言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经济而言拥有了知识产权,在社会竞争中将更加具有市场优势。对于一些欧美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具有将近三百年的历史,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具有非常强烈的意识。但是中国知识产权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主要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提出到发展,目前也只有三十九年历史。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知识产权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完善性较低。若要追寻其根本性的原因,本文主要在文化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进行有关分析和探讨,总结出中国知识产权落后的文化原因。
一、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建立在个体农业的基础之上,核心是伦理纲常。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这种法律惰性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标准中存在的一种惯例,这个法律标准的价值观和规范,不能对人民进行鼓励和激发。随时间的发展,中国传统文化遗产愈加深厚。那么这种惰性的文化对人们的影响就愈加深入。在近代知识产权法律建立在三个思想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三个思想基础主义主要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但是根据中国传统文化而言,这一制度针对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三个方面而言,过度难度较高。若是缺少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造,人民大眾普遍缺少和法律相关的文化基础,将会使得知识产权法在社会中难以深入[1]。
二、社会对法律认同的现实障碍
知识产权是在近代被引入中国,虽然在推行发展的过程当中,清政府为推行新政,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但是实际上知识产权推行是在外国势力的强加之下所导致的,所以在一定时间内知识产权是被动性移植入中国的。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感存在现实障碍。其中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的被动式移植。由于当时我国社会人民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接受认可程度不高,存在着不同的具体价值期待,对法律移植的评价存在差异性。最近我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满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过多地顾及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需求,导致了国家的利益失衡。这样会影响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的认同感。第二个原因是现在知识产权法律构造的文化缺失,由于知识产权法律进入中国时间较短,知识产权普遍进入社会大众时间更短,由于知识产权文化形成并不能够一蹴而就,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和变革需要法律文化制度的支持。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是外来文化发生转变,本土化对其接纳和吸收。从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现状而言,未来的知识化产权,所依赖的精神基础,在我国社会人民中是相对缺乏的,所以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中的文化缺失。
三、专制的文化思想,抑制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的产生
由于中国具有几千年的专制统治文化背景,统治者为了巩固权力,推行专制统治,实行高压的文化政策。为了使得统治的正统化,同时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使得人民言论缺乏自由性,更谈不上文化创新了,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百姓的心中有这个念头,但是也不能公开的提出。在春秋战国时期,文化较为繁荣,曾经出现过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状态。但这却是专制文化的开端,秦始皇后来的“焚书坑儒”,导致文化发展再次受到打压和抑制,不管文化发展在当时如何繁荣昌盛,但在专制统治之下,一些思想活跃的文人,根本无法开诚布公的提出创新的思想。在清代乾隆盛世时,还出现了“文字狱”导致一大批追求自由的文人骚客受到迫害。
四、传统思想削弱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观念
在春秋时期,老子曾提出过“无为”的哲学思想,这一思想被作为先秦最流行的思想之一。同时除道家以外,当时的其他流派都渐渐地接受了“无为”这一思想。其中最主要的是儒家也接受了“无为”思想。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成为了正统思想,推行“无为”思想。“无为”思想的核心压制了人们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以后的文化发展当中,人们逐渐淡化了权利意识。而正是在这种思想的统治之下,老子曾提出“罪莫大多欲”,把人们对自身权利的需求上升到犯罪的境界之上,相当于现代社会的道德绑架。随着“无为”思想逐渐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当时的文化人尽全力在思想上做到和统治者所推行的思想相一致,更加无法对自身权利提出需求,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利,自然希望百姓无欲无求。百姓为了顺应统治者的喜好,开始追求统治者偏好的思想文化,这种思想文化是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文化。于是久而久之,在这种文化熏陶之下,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淡薄,出现了重任务轻利益,重中国家利益轻个人利益的思想[2]。
五、中国文化崇尚礼
中国自古以来被称作为礼仪之邦,中国封建统治者对中国实行的封建礼教统治,主要是以“礼”作为基础。同时也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人民也将这种指导思想作为行为准则[3]。践行在日常生活当中,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推行,极大地限制人们的自由行为,进一步抹杀了人们的创造力和个性。因为当时社会对谦谦君子无比推崇,所以导致当时存在一种普遍的思想,百姓的权益被侵犯时,为了追求和谐,百姓常常不会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为了求得表面的稳定,甚至愿意吃亏受损,而不愿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这种行为在当时是被歌颂和推崇的。在中国古代一些追求清高亮节的儒生、雅士,为了追求正统的文化,对他们而言追求钱财利益的人便是小人,而那些追求责任和义务的人便是君子。对于正统文化来说,追求物质利益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所以知识产权对于传统文化而言,反而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这样就极大地抑制了知识产权的萌芽生长。
六、个体意识普遍缺乏
在前面我们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以个体农业为基础,所以这种文化背景之下,人们要体现出自己的价值,必须要依附于国家和家庭。在群体之中才能展现出来个人的情感和意志,所以传统文化对当时的人们而言,利用伦理道德倾向,将人们从主体地位下降到客体附属地位,导致人必须从群体中才能找到精神上的满足感。缺乏健全独立人格的人是难以正常的行使自己权利,更别说分配自己的权利了[4]。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统治之下,同时也作为中国民族价值的体现,“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了大多数人毕生的追求。而在这种追求之下,忽视了个人的权利追求,所以在当时传统文化背景之下,只有极少数的人敢于去追求自己的个人权利,但是这种人下场一般都极为凄惨。同时重男轻女也作为传统文化的附属物品,在家庭之中,男人便是天,女人生来便是要服侍男人的,自古云女子无才便是德。女人的一生都在相夫教子,侍奉父母,而男人的毕生追求便是“齐家,治国,平天下”[5],便无法在文化上发明创造革新了,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发明创造难以被涉及。中华文明其核心是一种农耕文明,重农抑商贯穿于整个专制政体时期。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形成了以农耕为基础的基本经济形态,也正是由于物产丰饶,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所以统治者们也就推出了“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抑制商品交易和价值交换的行为,自然也难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七、僵化的文化体制
在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唯一途径便是科举考试,统治者区分人才标准则是“德”,若要想达到统治者所认同的标准,那么那些想考取功名的人必须要熟读四書五经,并且要顺应统治者当时的思想。科学技术没有纳入考试范围中去,技术受到忽视,这种刻板的人才选拔制度,严重阻碍了的知识传播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中国科学技术文化的落后。导致西方在进行科技革命时,中国却仍然重视封建文化的发展。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科学技术逐渐落后于西方的科学技术了[6]。
八、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和养成
中国政府在近些年来提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如果要有效地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要有促进其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知识产权作为保护私权的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需要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的文化传播,提高社会公民的私权意识。由于我国延续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形成发展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所以我们需要在文化建设这方面加以改善,中国统治者在公元前二世纪,便已经知道用文化信仰来压制人民的思想,以此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这样的统治手段,在维护权利的效果上是非常明显的。但是给中华民族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持续地抑制了中国人民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思维。我们常常会加以思索,在公元三世纪到十三世纪,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一直走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前列,带领着人类先进的科技文化,不仅拥有四大发明,还有着五千年丰富的物质文化。但是在中国现代科学文化在近代一直落后于西方国家,由于中华民族经历了太久的专制体制,并没有保护民众私权和个人财产的传统。在中国古代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都是国家的,同时百姓是没有立场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国家争夺,同时统治者忽略民众的个人诉求和私人财产,一些贪婪的统治者常常竭泽而渔,予取予夺。但是反观西方国家,即使是权力极高的教皇或者是一些统治者,也会受到教会的约束。或者议会的约束。即使是他们需要剥削民众的私有财产权,也常常是编造一些谎言后才能骗取民众的财产。
九、结束语
本文主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对法律认同现实障碍专制的文化思想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传统文化削弱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观念,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所崇尚的一些思想,最终导致了中国人民个体意识普遍缺乏,文化体制僵化。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落后的主要文化原因。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制度,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达到了空前的进步。其中传统文化在一些人脑海中仍然根深蒂固,同时由于社会人普遍缺少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并且一些拥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人对自己的专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而那些侵权者对于犯法行为却不以为然,不认为这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所以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对后面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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