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宿命论辩谬

2018-03-08 17:04张力锋
人文杂志 2017年10期
关键词:行动者语义时刻

张力锋

内容提要标准的逻辑宿命论论证 ALF 在形式结构上是具有效性的,但在语用层面存在着严重的说理谬误,即窃题;此外,ALF 主要前提之一的真实性也未得到确保,无论其自身还是它转而依赖的结论都缺乏充足的理由,因此单纯逻辑视角下日常的宿命论观念站不住脚,预见真理与行动者自由意志并非逻辑地不相容。

关键词逻辑宿命论自由意志行动窃题

〔中图分类号〕B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7)10-0022-06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常常为宿命论的问题困扰:如果有人可以预知未来,知道世界的未来是个什么样子,将来会做什么,似乎就只能按照预言者给定的进程行事而别无选择,失去对自己乃至世界命运的掌控,神秘的命运左右并主宰着人们的行动。比如,若有人在昨天预知今天中午12点我将坐在电脑前写作,则由于知识都是真理,我一定会有今天正午操作电脑写作的行为,从而失去在那一时刻决定自己行动的能力。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以“海战论证”阐述过将来时态语句真值的宿命论后果。①能窥知未来的人,在西方文明中常被称作先知,且受人尊敬。中华文化也有着鲜明的宿命论烙印,未来将发生的事件常被人们视作命运,当成天机,不可泄露;若泄露天机,泄密者将遭天谴、折寿等严惩。不可否认,的确存在着大量正确的预言,如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比赛结果预见等。我们这里关心的是,正确预言是否衍推这些行动的宿命化,即并非自由意志主导的行动。据此,本文将分四小节围绕这个议题展开论述:第一节引入一个标准的逻辑宿命论论证,刻画其论证形式;第二节分析这一论证的有效性问题,揭示其语用层面存在的说理谬误;第三节质疑该论证主要前提的真实性,证明无论其自身还是它转而依赖的结论都缺乏充足理由,进而表明单纯逻辑视角下日常的宿命论观念站不住脚,预见真理与行动者自由意志并非逻辑地不相容;第四节就全文做总结性陈述。

一、一个典型的逻辑宿命论论证

逻辑宿命论论证有多种表述,其核心都是“从时间、真理和逻辑出发,得出没有人拥有自由意志的结论”。②说得具体一点,人们无法改变过去发生的事实,对它们无能为力,因此对于过去所作预言的真理性(truthness),人们是无可奈何的;过去预言的真

*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模态认识论研究”(16ZXB0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之争——回顾、批判与建构”(12AZX008)

① 参见Jonathan Barnes,eds.,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 Volume 1,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De Interpretatione, 18b25~19b4.

② John Martin Fischer and Patrick Todd, eds., Freedom, Fatalism and Foreknowledge,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1.

理性严格蕴涵(strictly imply)未来某时刻相应事件的发生;因为对于无可奈何者严格蕴涵的情况,人们也是无可奈何的,所以对于未来那一时刻发生的相应事件,人们是无能为力、别无选择的,也就是说在未来那一时刻事件的发生中,没有任何人(包括当事人)行使意志自由。

据此,我们可以构筑一个典型的逻辑宿命论论证 ALF 如下:

(1)某甲于以下情形别无选择:“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

(2)必然地,如果“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那么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

(3)某甲于以下情形别无选择: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

ALF有意规避了预知主体,因为宿命论谜题产生的主要源头是预言内容属实,即关涉行动者未来行动的命题已然是真的,至于究竟是谁在做出预言与逻辑探究没有多大关联。前提(1)是基于过去已发生事件无法更改的直觉,无论这些过去事实是否是形而上学的必然事件。前提(2)则根据去引号真理论(Disquotational Theory of Truth),建立预言的真理性和预见事件发生之间的严格蕴涵关系。结论(3)则依据前提(1)和(2),断言行动者于自己未来时刻t的作为无从选择。

一般而言,过去发生的事件已成事实,没有人可以改变,它们具有已完成意义上的必然性,人们当前只能接受,别无选择。比如,某乙昨天或许极偶然地中了体育彩票头奖,但在今天看来,只能作为既成事实接受下来,现在没有人来得及阻止它的发生。命题之为真或假这样的语义事实也具有时态特征,比如,命题“中国在二〇〇八年举办夏季奥运会”在当年即为真,而“希拉里·克林顿获得二〇〇八年美国总统大选民主党提名”在那一年是假命题。不过,由于命题的抽象存在,同一个命题的真值在不同时态下保持一致,以上两个命题在其他时态维持相同真值特征。据此,艾耶尔(A. J. Ayer)、范·因瓦根(P.van Inwagen)等人声称语义事实是非时间性的(参见A. J. Ayer, “Fatalism,” in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St. Martins, 1963, pp.235~268; Peter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 p.35)。限于篇幅,本文不計划探讨命题真值的时态特征,该议题将付诸另一项工作。包括希拉里·克林顿在内的任何人,目前都只得将它们作为既成的语义事实接受下来而别无选择。因此,于过去的语义事实——“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某甲当前似乎也是别无选择,只能接受;ALF 前提(1)的正当性可以从已完成意义的必然性角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确立(justification)。justification在汉语哲学文献中常被译为“证成”或“证立”,本文为显现它与 justice的同根性,特将其译作“正当性确定”或“正当性确立”。endprint

一个语义事实揭示世界中的相应事实,这是不争的语义规律。既是一条普遍语义规律的示例,“‘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蕴涵“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的必然性也就不言而喻。因此,ALF前提(2)的真理性是无可争议的。若将p解释为“‘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q解释作“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则前提(2)的命题形式就可刻画为:

(2′)□(p→q)

相应地,若再以□c表示行动者(如某甲)在当前时刻别无选择意义上的必然算子,则前提(1)和结论(3)的命题形式也可以分别刻画为:

(1′)□cp

(3′)□cq

这样一来,ALF的论证形式也就随之刻画如下:

(1′)□cp

(2′)□(p→q)

(3′)□cq

二、形式有效与说理失策的混合体

由于ALF两个前提的真实性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局部说明,我们暂不讨论它的可靠性,留待下一节再做深究。本节我们先来看看ALF的形式特征,即由(1)和(2)能否合乎逻辑地得到(3)。换言之,第一节刻画的论证形式是否有效?形式地看,(1′)和(2′)不能直接推演出(3′),需要做一些补充说明。

我们知道正规模态系统都有一个K公理模式:

(K)□(α→β)→(□α→□β)

它表明如果一个事态α严格蕴涵另一事态β,那么若α是一个必然事态,则β也是必然事态。当应用于选择、决策或自由意志等问题语境时,我们可以得到它的一个变体Kc:

(Kc)□(α→β)→(□cα→□cβ)

该变体的语义较清晰,即如果一个事态α严格蕴涵另一事态β,那么当行动者于α无从选择时,他于β也是别无选择的。

Kc具有较强的直觉支持,我们可以用反模型法来验证其有效性。令事态α严格蕴涵事态β:□(α→β),即若α实现,β也一定成为现实;在某时刻t0 ,行动者A于事态α之为事实别无选择,只能接受:□cα。假设在上述情况下行动者A在同一时刻于事态β并非无从选择,就他来说至少还未因太迟以至无法阻止β成为现实:□cβ。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就A在时刻t0是否具有阻止事态实现的能力来说,就存在以上假设情形(可将之视作一个可能世界ω)c-可达的另一个世界ω′,截至时刻t0其中发生的事态与ω完全一致,之后行动者A成功地阻止事态β成为现实,即β。根据设定:□cα,在ω中行动者A在t0时刻于α之为事实无从选择,即在这个世界c-可达的任一世界中α都是事实,所以ω′中α也是现实。既然在ω′中α、β都成立,α→β显然不再成立,而这个推论与我们最初设定ω中□(α→β)成立是相悖的,因为按照这个设定,α→β应该在包括ω′在内的ω可达的任一可能世界中成立,而不仅仅是c-可达的世界。由于出现α→β在ω′中的赋值矛盾,以上模型足以说明□(α→β)、□cα和□cβ不能都成立,因而Kc是正规框架有效的。

据此,ALF的完整论证形式及过程可重塑如下:

(1′)□cp前提

(2′)□(p→q)前提

(2′1 )□(p→q)→(□cp→□cq)Kc代入实例

(2′2 )□cp→□cq(2′)(2′1 )使用MP规则

(3′)□cq(1′)(2′2 )使用MP规则

从形式及过程来看,新引入公式(2′1 )的有效性已得到充分保证,全部演绎的惟一规则 MP规则具有无可争议的保真性,因此 ALF 无疑是有效的。

那么,ALF中是否有别的论证谬误呢?这是本节要讨论的第二个议题。我们发现,ALF中出现的两个原子命题并非相互独立的“原子”,它们之间共享重要的相干因子。若以大写字母P作为“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的缩写,则“‘某甲将在时刻t接受一笔贿赂在一年前为真”也可缩写为:“P”在一年前为真。所以,在ALF论证形式中仅将这两个原子命题处理为命题变元q、p,就可能忽视了二者之间某些重要的语义联系。相反,通过揭示这两个原子命题的内部结构联系,ALF中可能存在的谬误也就会暴露出来。

一般而言,论证的前提是用以支持结论的相对独立命题,它们的真实性不能反过来求助于结论,否则结论的真理性得不到较自身更明确、更可靠或更为基础的证据支持。此类应避免的谬误就是循环论证(circular arguing)或窃题(begging the question),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那些表达‘依赖的窃题变体……结论和前提有一种依赖关系,以至于要接受其中一个,我们必定已经接受了另一个”。Christopher W. Tindale, Fallacies and Argument Appraisa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p.74.

与ALF相关的是,一个命题的真或假依赖于相应事态在世界中是否得到实现,因此我们只能依据更基础层面的经验事实去论证较高层面的语义事实,而不是相反。比如,“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之所以是真命题,是有赖于现实中基地组织的确发动了那次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为此人们搜集、整理了大量照片、視频、实物及亲历者证言等事实证据加以证实;反之,人们接受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之为事实,并不是有赖于或因为“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是真命题,而是它得到大量经验证据的充分支持。从较高层面的语义事实反向地论证对象、世界层面的经验事实,不可避免地要诉诸结论,从而不能使结论得到超越自身的证明,最终难辞循环论证之咎。假定有人以“‘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是真命题”为依据,去论证: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人们不禁会问他:为什么“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是一个真命题?根据通常的语义下沉原则,语义事实有赖于世界中的经验事实,他的回答最终只能是:因为基地组织实际上发动了针对美国的九·一一恐怖袭击。不难看出,他的论证暗中使用了有待论证的论题,出现窃题谬误,以至论题没有得到更可靠的、独立证据的支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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