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

2018-03-07 02:39林平
教育界·上旬 2018年12期
关键词:美术作品

林平

【摘要】文章从美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当前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方法及缺陷以及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断路径等方面入手,结合相关的美术作品侵权案例,对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展开了具体的论述,希望能够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从而促进美术的创新发展以及美术作品的市场化和商业化。

【关键词】美术作品;表达形式;实质相似;认定路径

近年来,关于著作权的相关纠纷成为人们广泛关注并讨论的热点社会问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我国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艺术作品的抽象性及主观性,我国目前仍旧缺乏完善、有效的著作抄袭认定方法,这就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艺术作品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不利于我国国民艺术鉴赏力的整体提升。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美术作品的构成及表达有其特殊性,这更为其著作权保护及实质相似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笔者对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判定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为美术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一、美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

(一)美术作品的外在形式

美术作品的外在形式,就是受众在观赏美术作品时,能够从作品外在第一时间感受到的事物,它具体包括美术作品的物质材料、抽象词汇、形象词汇[1]。所谓物质材料,顾名思义,就是美术作品中选择的基础材料,比如油画作品中的画布、版画作品中的版面选择等等。物质材料的选择是美术作品作者的一种习惯趋势,也是相对较为擅长的物质材料,虽然物质材料的选择并不包含多少智慧成果,但是单纯物质材料变化形成的作品,并不一定能够构成独创性判定,在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判定时还需要结合其他的相关因素。而美术作品的抽象词汇,是指作者通过作品中色彩的冷暖变化、明暗变化、深浅变化以及笔触、笔墨、线条等的变化而构造的美术作品的独特性表征。在一个美术作品当中,不可能包含所有的美术作品抽象词汇,比如黑白作品中体现不出色彩的冷暖,漫画作品中体现不出笔触的薄厚,但是对于相关素材的组合选择,却是创作者独特的智慧成果,是判定作品独特性以及实质相似的重要因素。形象词汇,是美术作品中的一种形态表达,包含抽象的三角形、圆形等图形形态以及山水、人物等具体的客观事物形态。在美术作品当中,形象词汇的影响较为广泛,对于作品的表达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是作者创作情感的重要体现,因此也是版权判定的关键要素。

(二)美术作品的内在形式

美術作品的内在形式,即作者对于外在形式各种要素的构图思路,是整个美术作品的组织构架,相当于作品中的“骨骼”,只有“骨相”更美的美术作品才更具艺术价值。针对同一个创作对象,不同的创作者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创作中就会形成不同的构图,因此,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是判断作品是否抄袭的重要考量,在判断作品的实质相似时,对组织结构的考察也是重点考察对象。

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方法及缺陷

实质是否相似是判定美术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心。在以往的经验当中,对于美术作品原创性和侵权性判定,一直存在着“思想还是表达”的争议,在以往的法院判决案例当中,形成抄袭事实的认定,往往依赖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判决书中的措辞也尽量绕开对于二者的详细分析[2]。实际上,笔者认为,思想和表达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美术作品表达的有机组成形式,二者共同服务于作者个人的构思表达,过分纠结于二者的撕裂判定,往往会影响判断的客观性。但是,在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过程当中,由于美术作品与其他的文艺作品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不同于文字作品抄袭以“复制”“粘贴”的方式,不同于音乐作品单位乐谱引用的方式,它是一种更加抽象的“感性”概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它不能被完全复制,但是这种不完全的复制也不能代表作品不存在抄袭成分[2]。正是因为如此,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定,往往缺乏理论依据,也容易引发不同的人对于判定结果的不同情绪。除此之外,在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当中,对于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定,往往是依靠专业艺术人士或者法官的主观判定,是对作品审美意义的主观感受,目前尚且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法官手里掌握着很大的自由量裁权,这就使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判断路径

(一)基本方向:划分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有效工具——美术鉴赏

笔者认为,单纯依靠“整体概念与感觉”的实质相似判定方法,不具备理论可行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形成一定的量化标准,因此在著作权纠纷中往往不具备参考性。近年来,随着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增加,国内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得到了一定的充实,也逐渐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思路和方向,即依靠美术鉴赏的基本原理来进行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有效划分,从而对美术作品进行量化结构,最终判断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3]。虽然美术创作的传统理念在不断改变,但是美术鉴赏的基本原理是保持稳定的,并可以成为连接法律和艺术的桥梁,这也是美术作品实质相似判定过程中,笔者采用这一方法的理论依据。美术鉴赏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常见的包括感悟式鉴赏法、社会学式鉴赏法、比较式鉴赏法、形式鉴赏法等等[4]。采用美术鉴赏的方式进行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判断,是一个综合的美术作品评判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要对上文提到的美术作品表达形式进行相似性对比之外,专业人员还要从美术作品的内容出发,站在美术作品的题材、主题、意义三个角度进行相似性判定。比如,对美术作品的题材进行实质相似认定,就要考虑作者在对素材进行选择、加工、改造过程中的相似性;对美术作品的主题进行判定,就要考虑作品的中心思想,即作者想通过美术作品形式表达出来的相关认识、态度和情感,从而形成对于美术作品作者的“共情”认识;对于美术作品的意义进行相似性判定,则要在美术作品形式内容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作品中的物象含义以及更深层面的文化意义。利用美术鉴赏的方式进行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认定,角度更加全面,层次更加全面,是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统一,因此其判定结果更具参考价值。

(二)判断主体:艺术观察者的理性大众化

艺术作品不受任何现实和历史的束缚,但是从本质上说,美术创作是一种社会活动,只有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才能确定某件艺术作品的鉴赏价值以及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的独创性。因此,要想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进行判定,就要综合考虑一般大众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以及相似度的考量,应在专家和法官意见的基础上,加入更多的一般理性观察者的意见,从而避免过度专业化的解读影响了判断的客观性。

(三)判断标准:实质相似认定中的“质”与“量”的标准

判断两个美术作品是否具备实质相似,除了要从思想和形式上进行考量之外,必要的“质”与“量”的计算也是判定中的必备论证过程。与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不同,美术作品没有更加具象的文字表达和乐谱表达,因此在抄袭率的计算中难度较大,从“量”的角度考量,作品中的细微差异不应影响实质相似判定的结果,只要作品中精髓及核心部分相似,即便是数量较小,也形成了作品的整体精神韵味,因此应当认定为二者实质相似。比如在一些写实类的美术作品当中,即使作者描绘的是同一处景物,也会由于风格和情感的不同,形成鉴赏价值完全不同的作品,在这类作品当中,即使有很大的相似分量,也不能被认定为实质相似。“量”的考量存在一定的难度,那么从“质”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就成为结论正确性的有力支持。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待作品的整体感觉,从更加专业的角度看色彩、线条、形态,在二者的综合中进行实质相似的判定。

(四)审美意义:对于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创”的考量

独创性是著作权纠纷中探讨的重点问题,也是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重要考量。如果单纯考虑美术作品中的单一要素进行“创”的相似判定,那么标准一般较高,要从思想与形式、“质”与“量”多种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对两个作品中的多个要素进行“创”的考量,则对比双方之间的相似度要求其实会有所降低,这是因为艺术作品的抄袭行为当中,有很多都是东拼西凑的“拼盘”作品,其与每一个抄袭作品的形式比例都不是很高,但是也应该认定其为抄袭。另外,对美术作品进行“创”的判定,除了要做好要素对比,也离不开“整体概念与感觉”,要将美术作品的各要素进行融合,并综合考虑其鉴赏价值和审美价值,从更加开阔的角度考虑美术作品的创新性和创造性,从而获得更加客观的判定结果[5]。

四、结语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艺术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只有深入研究美术作品的形成规律,完善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才能不断增強实质相似认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朱梦笔.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论析[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7(05):79-85.

[2]庄楠.美术作品发行权保护的法律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7):169-170.

[3]曹丽萍.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特殊性[J].中国版权,2014(06):56-59.

[4]宋智慧.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5(06):84-88.

[5]秦文学.美术作品现代数字化应用和版权多元保护[J].人文天下,2018(01):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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