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圆
(深圳市文化馆,广东 深圳 518028)
进入新世纪后,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力度逐年提升,传统艺术的人文价值不断得到重视。但就实际工作成效来看,尽管各地都做了很多探索与有益尝试,非遗的保护效果仍不尽如人意,不少项目濒临失传。[1]如何对非遗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是各级文化部门要面对的长期课题。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自2000年正式起步,到2006年形成第一次研究高峰,此后逐年升温,2013年成为文化领域研究热点。[2]与此同时,政府对非遗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整体上来看,非遗的保护形势依旧严峻。
研究方向上,存在“焦点多、融合少、居于社科研究边缘”的特点。非遗研究常聚焦于非遗的声乐、美术、舞蹈、工艺等艺术属性,从政策、法律等宏观角度进行的研究较少。同时,纵观研究整体,紧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剖析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思考现代情境下非遗保护方法的研究较少。
研究主体上,呈现出“一高两少”的特点。高校为该研究的主力军,文化馆、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少,文化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研究机构少。在中国知网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创新”为关键词进行主题搜索,2006年后,仅检索到中国艺术研究院、湖南省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两家非高校机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为关键词进行主题搜索,仅检索到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三家非高校机构。
研究对象上,具有“重个体、轻整体,重创新、轻传承”的倾向。大多数该类研究常将具体的非遗样式或艺术对象作为研究对象,如将“龙舟说唱”“花腰彝服饰”“采茶灯”、“咏春拳”、“粤绣”等为具象化对象,进行静态化非遗研究,往往脱离现实情景强调单一艺术形式的特点,忽视了对非遗保护困境深层原因的探究。
非遗保护不断加强,法律体系开始建立。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逐渐走上轨道;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标志着非遗保护正式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后文简称《非遗法》)的颁布,宣告我国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建立了保护名录,增加了经费投入。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非遗事业经费累计投入46亿元,地方财政累计投入39亿元;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均能享受对应的传习补助,传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传承活力得到较大提升。[3]截至2017年末,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共1 372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各省区市批准公布了13 087项省级代表性项目;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 986名;各省区市命名了14 92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人培训,非遗生命力得到加强。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保护”还包含传承和振兴。[4]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自2015年起,文化部联合教育部开展了非遗传承人培训计划,充分利用高校的学术和教学资源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命力。截至2017年末,全国近80家高校共开展非遗培训280多期,超过4万人受训。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不能与现代生活保持较紧密的联系,缺少广泛的社会关注与参与,所以许多非遗项目会因生存土壤贫瘠而凋零。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艺术类型上,非遗保护的现实困境也不尽相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政策、理念、经费支持与激发机制困境。
框架支撑较完善,但缺少执行细则。进入千禧年后,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规章,如《非遗法》《意见》《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逐渐构成了较系统的框架。但在保护措施和执行手段上多以“鼓励”“支持”“应当”等用语指明工作方向,缺乏较具体的目标和标准,同时,在文化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配套政策也颇为欠缺,使得非遗保护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重保护、轻传承,保护理念较保守。目前,各地在国家指导框架下制定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开展文化普查,建立非遗名录;非遗传承人认定与财政补贴;启动地方民间文化保护性工程;成立相关文化基金;设立传承人制度;兴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这些措施在文化抢救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很多濒临消亡的非遗得到了及时保护,但在非遗传承与创新上,措施有限、模式单一,非遗在现代生活中逐渐衰落的趋势未能得到有效扭转。[5]
社会参与度低,活力激发措施欠缺。非遗宣传频率低,活动影响范围较窄,涉及范围与对象较固定,居民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非常有限[6],未能有效形成对非遗的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7]。现有的非遗保护主力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高校、企业、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在保护与传承上缺乏创新,保护的理念和手段相对保守,缺少引入外部力量激活非遗生命活力的措施。
经费投入有限,扶持力度有待加强。文化部公开的部门经费数据显示,2016年文化创作与保护(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支出24075.31万元,2017年该项支出28380万元,2018年该项预算为38370.22万元。经费预算虽然逐年提高,但仍不能完全满足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需求。而经费支持力度不够,不仅不利于非遗的创新、升级,甚至还会导致许多非遗后继无人。
尽管非遗保护的困境多样,但其根源却具有较高的集中性。首先,非遗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宏观指导落后于时代发展,也缺乏具体标准。《意见》明确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在当时情景下突出抢救性保护的优先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遗保护方针并未进行相应调整。
《非遗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非遗保护经费来源,但没有规定非遗保护经费在文化经费中的比例,容易导致保护工作流于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教育支出的增长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相比之下更科学、严密、具体。
其次,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非遗法》第九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目前扶持非遗发展的具体政策极少,也没有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从事非遗经营性保护、创新经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早在2005年《意见》便要求教育部门将非遗编入教材,《非遗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但至今全国范围的非遗进教材工作还未正式开展,也没有制定非遗教材的相关标准。[8]相关政策的缺失,不利于调动社会人员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激发非遗的现代性活力。
最后,非遗保护积极性不高,忽视了内部激发非遗活力。“一些省市级非遗选不到国家级就认为不重要了。而且省市级非遗保护大部分是松松垮垮,责任意识不强。”[9]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投入大、产出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明显。保护理念落后,这些又必然会影响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非遗保护资金少而散,经费支持力度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较普遍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非遗保护拨款不到位及挪用保护经费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还打击了传承与创新的积极性。总之,非遗保护理念要与社会保持同步,不能停留在抢救性保护层面,要革新理念,积极寻求与教育、科技、商业的有机结合,采用科技升级、商业运作等手段,激发非遗内部活力。事实上,在很多国家非遗不仅是文化身份纽带,更是经济增长极。[10]
长期以来,文化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各类文化工作。但非遗保护工作牵涉面广,实际上已超出了该部门的法定职责工作权限。对此国务院有着清醒的认识,早在2005年便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1]。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全面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2],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遗的保护既需要外部输血,更需要提升内部造血能力,而造血能力涉及财政、税收、教育、发改等众多部门,仅凭部级单位牵头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因此,保护方案设计应该提升层级,由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这样可最大程度地整合行政资源,提升沟通效率和执行力度,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成效。召集人的行政身份也体现了国家对非遗工作的重视,对地方政府、社会公众参与非遗工作具有良好的引导与示范意义。
同时,应进一步细化联席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召集人应明确联席单位具体的工作内容,要求联席单位立足于各自职能制定与非遗保护紧密相关,激发非遗内部生命力的政策。
整体而言,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建设较为滞后,文化建设仍未完全走上法治轨道。尽管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条例、文件众多[13],但其主要着眼点是发展文化产业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
非遗工作牵连面广,保护及发展难度大,仅凭一部《非遗法》独木难支。而参看国外成功经验可知,良好的非遗保护效果往往是多部法律共同发力的结果。[14]在日本,非遗保护的基本大法为《文化财保护法》,主要配套条文有《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在意大利,有《文化遗产法》《文化与景观法》《文化遗产部组织与活动条例》等。多种法律联合发力,不仅扩大了法律覆盖范围,还能提升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
同时,时代发展还会导致经济结构、生活方式的变化,相关法律也应随着社会现实发展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非遗保护应统筹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规划和条文修订工作,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旅游法》《义务教育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增订非遗保护相关条文。
非遗内容丰富、种类多样,不同的项目在当下有着不同的生存境遇,有的保有活性,有的濒于消亡。这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有其自身原因,即部分非遗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远离当下的社会生活,不具备现实功能;另一方面,则因为现有保护机制未形成有效合力,相关配套措施、激励措施欠缺。对此,唯有多部门参与,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科研单位、高校,以及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方可突破非遗保护面临的困境。[15]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持续的保护,需要社会广泛参与,而这离不开经济、教育、税收、科技、宣传相关领域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降低特定项目的运营成本,激发企业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还可制定专项引导政策,激励企业不断创新,不断丰富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类型与模式。同时,教育部门也应立足于民族素质教育,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将非遗文化保护与文化自信紧密结合,不能局限于传统戏曲教育、非遗传承人培训计划等单项领域的支持与保护。而应当重心下移,让传统文化进教材,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从小培养孩子们的文化自信与非遗保护观念。[16]文宣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对非遗保护宣传在公益广告中的比例、频率、范围、宣传类型等予以明确。
此外,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应出台与非遗保护配套的相应政策,吸引和鼓励科研力量参与非遗保护。
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社会关注度不够、保护主体力量有限、激励措施较少、传承后备力量不足等诸多困境。而我国现行的非遗保护机制由于建立时间较早,在顶层设计、法律支撑、保护理念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形成完善、有效的保护。而非遗保护是牵连广泛的系统工程,事关国家文化战略,当以全局眼光进行规划。让非遗与市场、企业有效连接,通过经济效益实现非遗生产性保护与创新;让非遗与科研单位连接,加快科研成果转换,提升非遗保护的科技含量与保护成效;加快非遗进教材,让传统文化覆盖教育各学段,做好文化固本工程;让非遗与国家安全相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文化自信、文化安全遭受冲击与蚕食。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记录民族历史、承载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力保护,使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民族价值观得以传承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