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茜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
高等职业院校是培育优质应用技术型人才的重要教学机构。为提高教学实力,提升办学竞争力,高等职业院校在新课改引导下,积极展开教学方法创新与实践,从中累积教育经验,积极践行校企合作教学方略,确保高等职业院校在落实教育目标基础上,可保障人才培育质量并提高学生就业率。在校企合作教学实践过程中,资助育人模式应运而生,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经济问题,提升企业与学校合作成效,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事业良性发展。基于此,为使校企合作教学方略得以有效践行,探究在该合作态势下高等职业院校资助育人新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提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理念,引导高职院校转变教育方法并拓宽教育路径。通过践行这一理念,高职院校让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合作教学方略中,解决更多学生的就业问题,培养更多优质人才,推动我国产业与企业良性发展。在莘莘学子中不乏有一些家庭条件、经济基础无法负担学业的学生。高等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教学方略下施行资助育人模式,旨在帮助部分学生解决因学习经费所带来的困扰,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综合成效。然而,此资助育人模式在践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影响其落实成效。为此,本文对校企合作下高等职业院校资助育人实况进行分析,以期为深化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基础[1]。
我国每年约有3700万高职院校学生需要接受资助。我国为解决这一部分学生学习和生活经费问题,不断追加财政投入,但就目前国家对大学生的资助情况而言,国家财政支出不足以负担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全部费用。为此,高等职业院校鼓励企业资助贫困学生,助其完成学业。然而,对于营利型企业来讲,其所愿意负担的资助人数相对有限,削减了资助育人模式践行成效。
通常情况下,企业依据合作院校资助育人需求,结合自身经济实力,以直接给予资助资金的形式达成资助育人目标。获得资助的学生并不用为之付出劳动,甚至无需承担相关责任。久而久之,学生滋长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这阻滞被资助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导致受助学生对资助企业产生极强的依赖性,阻碍学校对学生综合素养的培育,削减校企合作教学方略践行价值。
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确保资助育人行为科学可行,通常会提出若干资助育人要求,以此为由明晰学生资助需求。然而,相较于国家贫困生认定体系来讲,企业资助育人并无固有体系予以加持。企业仅能凭借以往资助育人经验,设定资助认定标准。为获取企业资助认定资格,学生会瞒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导致企业资助认定较为困难,降低资助育人综合成效[2]。
通过对当前校企合作下高职院校资助育人模式践行实况进行分析可知,我国虽鼓励高职院校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念,支持企业与学生构建多边育人关系,但校企合作下资助育人模式应用时间不久,与之相关的研究经验相对较少,无法支持其良性运行。为此,当前高职院校与企业需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资助育人模式践行实况,探究校企合作下高等职业院校资助育人新模式。
企业一切运营行为均为获取经济收益。然而,资助育人不但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还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这使得企业不愿追加资助人数,不愿提升资助育人力度。基于此,我国教育部门需加强校企合作下资助育人模式设立与运行宣传力度,例如以学期为节点,利用地方报纸、广告站牌、网络平台等媒介,报道校企合作下企业资助育人的统计数据,公开表扬企业资助育人行为,提高企业美誉度,助力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企业能够通过资助育人扩展自身影响力,达到获取经济收益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资助育人积极性,进一步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到资助育人模式中,提升企业资助育人能力,使更多贫困学生在企业资助下完成学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除营建良好的校企合作资助育人氛围外,国家还可通过减免税负形式,给予热衷资助育人企业以实惠,从而促进企业与学校加深合作育人关系,助力我国高职教育事业良性发展。
企业除采用不求回报方式资助学生外,还应结合校企合作实况丰富其资助育人形式,使资助育人模式更加稳定。例如,企业可以低息贷款形式向学生提供资助,待学生毕业2—4年后,学生需依据与企业签署的资助协议按期偿还贷款。此方式可避免学生养成坐享其成、不思进取、依赖心理等不良品格,让拼搏进取、努力奋斗成为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主旋律。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经费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凸显校企合作资助育人模式践行价值。再如,企业可为需要资助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依据学生表现发放薪水。学生通过劳动获取薪酬,不仅可以缓解其因就学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能够不断累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社会实践能力。
学校与企业需依据合作需求,建立资助育人认定体系,避免出现学生瞒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的消极现象,使企业资助育人模式更加透明、高效、科学,从而保障资助育人新模式发挥积极效用。例如,企业可制定企业资助育人资格认定标准,建立资助育人资格筛查体系。企业可通过学校对资助对象展开实地调查,充分了解其父母经济来源、基本生活条件等情况。确定待资助学生符合资助标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资助。
我国需依据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发展需求,制定与之相关的资助育人法律条款,规范企业资助育人行为,指导并约束企业有效践行资助育人行为。学校作为“中间方”需监督企业履行资助行为,并要求学生承担资助责任,为保障校企合作下资助育人模式稳健运行奠定基础,同时学校需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引导被资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告知学生一旦发生矛盾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为资助育人新模式有效践行营建良好的法律氛围。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作为培养优质人才重要教育场所,需在新课改引导下积极展开教学创新实践。为构建稳定高效的校企合作关系,为使校企合作下资助育人模式得以发挥积极效用,国家需加大校企合作下资助育人模式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到资助育人行动中。同时企业需丰富资助育人形式,建立校企合作资助育人认定体系,消除企业与学生之间的矛盾,推动校企合作下高职院校资助育人新模式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