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之会 李顺才
(1 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2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圣理工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当前世界法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系不同,其内在法律语言的系统也有显著差别。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主要采用大陆法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对先前的大陆法系不断创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欧美国家采用的法系则为英美法系。而由于中西方历史传统、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以此作为出发点,探讨中西方法律翻译的有效途径。
我国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等级化的制度体系,国家权利以皇权为尊,在皇权之下还逐级设置了权利等级,在长期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古代人民社会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我国形成了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法律体系。因此,古代统治者对法家思想中的专制集权,儒家中的礼、义、仁、智、孝等倍加青睐,并将其作为巩固与维护自身统治的保障,在此理念下,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均以自身利益为重,人民无法充分享有平等的待遇。西方法律文化则有所不同,其追求人的个性,在法律中体现了人本位,尊重个人的合理权利,其在权力论、契约论的指导下,在观念的表达上更趋向于个体,西方社会中崇尚人人平等,信奉天赋人权,其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西方众多法案中均体现了追求自由、尊重个性的精神,如《人权法案》、《独立宣言》。
儒家思想对我国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中也得以充分体现,我国传统法律中充分展现出和谐、礼仪等理念,构成了以和为贵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党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时,我国更倾向于通过道德、人情等方式加以解决,而法律元素体现较少。西方法律文化由于文化理念的不同,在罗马法的印象下,形成了以自由、正义为主的价值观念。自由并非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进行各项活动,而在法律之外的事情若为人所做,则那个人将会失去自由,法治社会中的自由是一个人自由参与其可做的活动,对于不情愿的事情不会受到强迫。正义则是公正与善良的重要体现,西方对正义的追求通常能够借助法律效力加以实现。
中国人在中庸思想的影响下,通常会以感性的思维看待问题,在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上通常不会过于绝对,态度相对较为委婉。当发生冲突之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并非法律维权,而是更倾向于调节的手段息事宁人,提倡和谐,倡导以和为贵,对人情较为重视。造成这一思维理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古代诸子百家的思想大多为道德、伦理方面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大多为感性思维。在此影响之下,法律更倾向于道德制约上的延伸,而其自身的权威性大打折扣。而西方人在法律问题上,则倾向于通过理性的分析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看待,具有较强的理性思维能力。古希腊时期就有哲学家提出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指出法律为自然赋予,由于西方社会信奉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对法律的效能极为重视,对一些感性的思想如道德、感情等较为排斥,并将法律作为社会稳定、社会文明的重要实现手段。当出现矛盾与纠纷人,西方人通常不会掺杂太多感性思维与人情,会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时会以法律手段加以维护。
法律翻译过程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语言上的翻译,而是需要根据文化差异对法律文化及概念进行精准的翻译。我国的法律翻译工作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获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在法律翻译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从事法律翻译的人群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法学研究者,一类为外国语翻译者,这两类人群在法律翻译研究中的沟通甚少。从当前形势看,需要加大法学研究者与外国语翻译者的合作力度,打破二者之间的壁垒,使二者能够充分意识加强沟通与合作对我国法律翻译的重要意义,促进不同学科间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得我国在中西法律文化、法学研究、法律互译及跨文化翻译等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为我国法律翻译打造与时俱进的新格局。
法律翻译工作的充分开展需要以法律文化为基础,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充分沟通需要以法律翻译为桥梁,通过开展法律翻译不仅能够将我国独特法律文化向世界充分展示,同时也是与西方国家之间隔阂的有力突破,是企业经济往来、合作共赢、法学研究交往的有效渠道。当前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加深,正不断融入世界全球化的浪潮中,逐渐形成完善的对外开放格局,在经济、合同、旅游、贸易等法案及法律历史、文化等文献的翻译工作均需要切实开展,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法律交流提供保障。在此背景下,强化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力度对我国保持国际话语权、提升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是我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搁置争议、共同发展的必要手段,是推动全球经济繁荣与世界和平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我国与时俱进、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法律翻译在众多从事语言方面及法律方面的优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总体来看,基于中西方文化差异视角下的法律翻译工作开展较少,从而时常在翻译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文化背景,导致部分内容误解并造成错误的翻译,无法精准的进行法律翻译。因此,在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时,需要对法律翻译人员在法律文化及法律历史等方面的学习进行充分的强化,可以与西方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员建立合作关系,打造科学的交流体系,促进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啊,从而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生、发展、完善等历程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在翻译中能够基于当地文化并对相关内容精准、熟练的加以翻译,使翻译出的内容为人们理解,所翻译法律的内涵深刻呈现,从而在前人工作经验基础上,实现进一步发展与突破。
我国历史悠久,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璀璨的文化,自夏商周的奴隶制度的发展至唐宋时期封建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法律文化与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不断与世界经济接轨,不断融入全球化,在经济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合同签署等方面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当前在这些法律文化的研究与对外交流工作的开展中重视程度仍有所欠缺,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以上内容引起重点关注,将我国古今法律体系中的优秀元素充分向世界展示,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文化影响力,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